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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星化工董秘向董事長借錢內幕交易 獲刑3年緩刑4年

  新浪財經訊 9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龍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星化工”)原董事長秘書蘭嬌通過密拍收購檔案、偷聽收購資訊進行內幕交易,並涉嫌將內幕資訊傳遞給他人交易,而蘭嬌進行內幕交易的資金大部分確是龍星化工董事長借的,蘭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

  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侯永麗、蘭嬌構成內幕交易罪

  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龍星化工公司因炭黑行業不景氣,公司尋求轉型,經興業證券的馮某介紹,劉某1在北京認識了戴某(美籍華人),雙方協商對龍某化工公司擬收購戴某控制的美國教育資產事宜達成框架性方案。

  2014年9月12日,劉某1與戴某簽訂了《保密協定》與《合作備忘錄》,確立合作事宜;2014年11月20日,龍星化工公司發布《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龍星化工股票停牌;2015年5月8日,龍星化工公司發布《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證券複牌公告》,龍星化工公司公告重組失敗並複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龍星化工公司擬收購美國教育資產事宜在公開被披露前屬於內幕資訊。上述內幕資訊不晚於2014年7月28日形成,公開於2015年5月8日。

  被告人蘭嬌作為董事長劉某1的秘書,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該內幕資訊知情人,其利用工作的便利,通過密拍收購檔案、偷聽收購資訊的手段獲知收購重組的內幕資訊及重要時間節點。在敏感期內向劉某1借款60萬元,被告人蘭嬌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本人账戶多次、累計買入“龍星化工”股票29.2萬股,買入金額總計人民幣197.511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859458萬元。

  被告人侯永麗在對龍星化工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從蘭嬌處刺探獲知該資訊,2014年9月委託被告人蘭嬌操作其個人账戶大量買入“龍星化工”股票,10月份收回账戶。2014年11月17日至19日之間,被告人侯永麗讓其親屬、朋友侯某、李某1、李某3、李某2、安某、彭某、谷某1、張某突擊開立證券账戶,並借用陳某的證券账戶後,將其本人資金分散至上述證券账戶,突擊買入龍某化工股票。被告人侯永麗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累計買入“龍星化工”股票202.7067萬股,買入金額總計人民幣1558.4196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77.881878萬元。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構當庭宣讀、出示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據此指控被告人侯永麗、蘭嬌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請辯護意見

  被告人侯永麗辯稱其沒有向被告人蘭嬌刺探龍某化工重組的事,其是在網上看到相關消息的;其讓親戚朋友開立账戶是為躲避三角債務;買入股票的金額其可以承受,不屬於重大金額。

  被告人侯永麗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指控侯永麗構成內幕交易罪的證據不足:一是指控侯永麗從被告人蘭嬌處刺探獲知內幕資訊的證據不足;二是侯永麗不符合內幕交易罪的主體要件;三是侯永麗獲知的內幕資訊與其股票交易行為之間不具有必然性和因果關係。請求宣告被告人侯永麗無罪。

  被告人蘭嬌辯稱其沒有向被告人侯永麗說過龍星化工重組一事,其認罪悔罪。

  被告人蘭嬌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蘭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其了解掌握所謂的內幕資訊對其購買股票僅起到了促進性作用;其是在日常工作中知悉的所謂“內幕資訊”,其主觀惡性較小;蘭嬌系初犯,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其認罪態度好,情節輕微,沒有給社會和股票交易市場帶來嚴重影響;蘭嬌從事股票交易的獲利小,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侯永麗內幕交易罪指控不成立

  對於被告人蘭嬌的辯護人所提蘭嬌不是內幕資訊知情人員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蘭嬌作為董事長劉某1的秘書,因工作原因獲知龍星化工擬收購美國教育資產事宜的資訊,該資訊對龍星化工股票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且尚未公開,故被告人蘭嬌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對於被告人蘭嬌的辯護人所提蘭嬌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好,沒有給社會和股票交易市場帶來嚴重影響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蘭嬌當庭認罪,其獲利較少且積極退贓,故所辯屬實,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蘭嬌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員,在對龍星化工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利用該資訊在敏感期內大量購買該股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公訴機構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構指控被告人侯永麗構成內幕交易罪的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蘭嬌認罪態度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嬌獲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侯永麗無罪違法所得均沒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蘭嬌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2萬元。

  二、被告人侯永麗無罪。

  三、違法所得追繳後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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