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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質公司薦股收費 2人因非法經營罪獲刑被罰40萬

  新浪財經訊 9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起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書,茆某某及張某因非法薦股股票並收取谘詢費用,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並共處罰金40萬元。

  公訴機構指控 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茆某某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先後在本區小昆山鎮“諾冠公司”廠房及中德路XXX號XXX棟廠房經營上海愷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愷鷹公司”),雇傭大量工作人員向不特定公眾推薦股票,收取谘詢費用。2017年6月,被告人張某3及趙某(另案處理)受被告人茆某某雇傭擔任團隊經理,管理張某1、高某某、汪某某等十餘名業務員向他人推薦股票,其中被告人張某3組收入谘詢費人民幣8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趙某組收入谘詢費20萬餘元。

  關於反饋上海愷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情況的函,案發經過等,證明被告人茆某某、張某3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谘詢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茆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張某3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請辯護意見

  被告人茆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意見為:對指控被告人茆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無異議,但認為指控被告人茆某某非法經營數額為28萬餘元僅有被告人茆某某、張某3的供述及證人趙某、張某1的證言為證;張某1證言所述收取的谘詢費系其聽聞的金額,且涉案審計報告僅認定9萬餘元,故本案認定茆某某28萬餘元的犯罪數額證據尚不充分。被告人茆某某當庭認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3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意見為:對指控被告人張某3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張某3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辯護意見 法院不予采納

  對於控辯雙方的意見,即被告人茆某某的犯罪數額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經查,被告人茆某某經營愷鷹公司期間,雇傭趙某、張某3擔任經理,管理2個組開展股票谘詢業務。趙某組收取谘詢費20萬餘元,有該組組長趙某、組員張某1予以確認,亦有張某3供述予以印證;張某3組收取谘詢費8萬餘元,有該組組長張某3予以確認,亦有趙某、張某1的證言予以印證;被告人茆某某作為公司老闆,自己記账,並根據工作人員業績發放提成,當庭亦表示趙某組收取谘詢費有20萬元、張某3組收取谘詢費有7、8萬元;此外,王丹丹、宋海軍名下的銀行卡在指控期間的進账金額及工作記錄本也能進一步對茆某某的犯罪金額予以佐證。辯護人所提警察機構曾委託做過的審計報告僅認定9萬餘元,經查該份報告是僅根據經營人員的工作手冊本所進行的統計,因工作手冊本上很多記錄無法辨別,故僅根據明確的29條記錄統計為9萬餘元,並不是完整的犯罪數額。綜上,公訴機構指控被告人茆某某非法經營數額為28萬餘元,於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對茆某某辯護人關於犯罪數額方面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茆某某雇傭被告人張某3,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投資谘詢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構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茆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3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茆某某、張某3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 均被判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茆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3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扣押在案的電腦、手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四、被告人茆某某、張某3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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