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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住房出租納稅已執行多年,5000元房租交稅71元

近日,網絡上流傳著一張圖片——深圳市一社區管理中心向出租方發出的《個人房屋租賃納稅通知》。

《通知》表明,該出租方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二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乾規定》,限該出租方收到《通知》5日內到該管理中心辦理納稅申報手續。逾期未辦理,將由該部門報稅務部門進行處罰。圖片上的落款日期模糊,但早於2019年。

澎湃新聞1月7日致電深圳市龍崗區、福田區等多個房屋租賃管理所,接通電話的相關工作人員均表示,深圳對個人房屋租賃納稅已有多年,並不是因為“個人征稅抵扣”而實施的,且沒有實際徵收滯納金。“只要在社區管理中心備案,都要來繳稅的。不動產在哪個街道,就去哪個中心辦理。”

澎湃新聞致電深圳市稅務局納稅谘詢電話12366,12366的工作人員稱,深圳市稅務局近期沒有下發催繳個人房屋租賃納稅的通知,近期沒有新的變化。深圳12366工作人員表示,個人房屋租賃納稅額是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同時還需參考社區街道的房屋租賃納稅指導價。

澎湃新聞在深圳稅務納稅服務微信公眾號對深圳稅務智能客服輸入“個人出租住房如何納稅”,智能客服顯示,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機構申報納稅。公式為: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也就是說,5000元的租金,出租人每個月需要繳納71元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深圳稅務納稅服務微信公眾號 截圖

智能客服依據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是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31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該《辦法》明確,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其中,第八條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一)出租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二)出租非住房: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此外,根據深圳市稅務局網站資訊,2018年6月,深圳市稅務局發布了《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申報》。深圳市稅務局表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選擇到稅務機構申報繳納稅款的,到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辦稅服務大廳辦理。

在納稅人注意事項中規定,出租收入合計超過3萬元,在計算應征稅款時,需分類計算住房/非住房的租金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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