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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歲女子跑步機上猝死 家屬索賠100萬

前不久,滬上一家健會所內發生意外:一名52歲的女子在跑步機上鍛煉身體時,突然重重地從跑步機上摔倒,當即出現不省人事的情況,事發後,會所工作人員、熱心會員、民警、120等急救人員陸續趕赴現場處置,最終這名女子不幸身亡。 而家屬認為:會所救助不及時,應承擔100萬賠償款。而會所方面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沒有理由承擔高額賠償。

事故現場的監控顯示:事故發生時,該女子正在跑步機上進行快步走鍛煉,期間她還拿起手機刷了一會兒,隨後又放下手機繼續開始鍛煉,並且已經採取了慢走的形式,此時監控顯示的時間是20:32:14秒。 但是在20:33:30秒,也就是一分多鐘後,該女子就突然重重地倒地不起。該女子倒下後,她身邊的其他會員隨即過來查看她的情況,並迅速關掉該女子所使用的跑步機,健身房的工作人員也在20:33:56秒趕至事發跑步機查看情況。不久,一名背棕色皮包的女子也出現在該女子旁邊,並試圖與女子溝通交流。20:41:40秒,這位背棕色皮包的女士開始為該女子做心肺復甦,一直到20:55:45秒,120急救人員趕至現場。

該女子在被120送往醫院後,不幸身亡。據悉,該女子今年52歲,在該健身會所已經健身了一年多的時間,平時並未表現出異常。據健身會所工作人員介紹:這名背皮包的女子系一名醫生。

健身會所運營經理張先生:「會員當時突然在跑步機上不舒服,然後從跑步機上倒下來。然後我們是第一時間跑過去救助的,然後那個時候我們打了120和110,現場還有一名醫院的主治醫生,然後進行了一個心肺復甦,我們私教這邊也做了一個輔助。」

這名死者是怎樣的一個客戶?她之前有沒有表述過自己身體不適或者身體有問題? 「這位會員是辦理了我們五年單店的一個會員,她平時也沒有說自己有什麼不舒服。」

而在死亡事件發生後,死者家屬堅持認為健身會所在女子倒下後的救助並不及時,並向健身房提出一百萬的賠償金。同時他們表示,女子的身體一直很好,並沒有心臟方面的毛病。

女子丈夫朱先生:「過錯呢,有幾個方面。一個是他們沒有配備應急措施,一個設備,一個是人員,他們都沒有配備。還有一個是當時救助的時候,是延長了十二分鐘,因為生命搶救黃金時間,它急救就是五分鐘嘛,十二分鐘內他們沒有進行心肺復甦,這個有視頻的。」

當被問及愛人生前身體狀況怎麼樣?有沒有其他的什麼疾病?他表示:「沒有的沒有的,沒有什麼疾病,身體可以說是蠻好的。」

而家屬雖然強調女子並無暗疾,但是承認死者生前自測過有點血壓偏高。 「就心臟病沒有,高血壓呢她自己測的,她就是以前我們自己在家裡測,她說血壓好像有一點偏高,大概是140左右,130到140。平時吃藥嗎?沒有沒有。」

而健身會所聽取了死者家屬的訴求後,與女子家屬進行了協商。健身會所堅持認為自己並不對女子的死亡負有責任,並且也盡到了及時救助的義務,可以本著人道主義給予幾萬元慰問金,但這遭到了家屬的拒絕。雙方一直無法就金額達成一致。 健身會所總部客服部員工林先生:「事情發生以後,第一時間我是和家屬進行溝通的。我電話致電了死者的老公,他表示這件不是由他負責,由他女兒和他女兒的舅媽進行負責的。」

「然後我就聯繫到他們兩個人,我和他們姑媽電話裡溝通了三次,並且當面和他們六個家屬溝通過一次。溝通結果就是,我們認為在這個事件的發生和後期的一些處理上我們沒有什麼過失。那麼我們認為,因為她也是我們的會員,那麼我們願意以一個慰問金的形式給到5-10萬的慰問金。會員那邊不認可我們這個說法,堅持要我們給到一百萬的賠償金。」

「那您覺得這個合理嗎?我們公司這邊覺得不合理,因為我們認為目前這個責任沒有辦法認定,我們是建議他走第三方進行一個責任的認定。那你們覺得自己有責任嗎?我們認為我們沒有責任,從事件的發生到我們後續的處理我們都是做得比較好的。」

健身會所認為:在協商期間,死者家屬一直攜帶死者遺像和有偏激內容的標語橫幅多次來到健身會所的不同門市,擾亂了會所的正常營業秩序,甚至揚言只要事情一天不解決,他們就天天過來。

健身會所運營經理張先生:「會員帶著他的一些家屬到我們會所這邊來疊紙錢,然後帶著遺像到處走、晃,對我們的營業其實是造成了影響。然後這邊會員進來的時候,每進來一個他就說,這邊已經死人了。我們這邊還是希望他們用法律的途徑進行維權。走一個正常的途徑,而不是以這種偏激的方式來門市這樣子。」

記者就此採訪法律界人士,律師認為:健身房對女子的猝死並不負有責任,健身房對顧客有安全保護義務,是指經營場地的安全保障。律師楊鄒華「從這個案例當中,在我看來健身房是沒有責任的,或者這樣說,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跑步機本身存在產品的缺陷,在這種情況下,跑步機的生產者以及健身房才需要承擔這樣的責任。」

「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上來說,經營場地的經營者必須有安全保護義務,但是安全保護義務不能無限制地擴張,自己個人在做運動的過程當中,應當對自己的身體有所了解,如果過度運動是很容易很容易造成傷害的。」

「從健身房角度上來說,並沒有義務配置相關的醫護人員,像現在這樣的摔倒,能夠有及時地120報警,以及相關的其他的會員的協助,相對而言已經起到了比較好的保護義務了。」

楊律師認為:「我們一般所指的保障義務是指:比如說,在經營場地之中,或者是物品堆放有問題,導致他人摔倒,或者是產品質量有問題,導致通電猝死,或者說突然裡面溫度升高,這個叫安全保障義務。從這個案例當中,在我看來,除非是跑步機質量有問題,突然停頓導致她摔倒,在這種情況下,健身房以及跑步機生產者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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