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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發生意外誰擔責?



SUMMER



揮汗如雨的五月,很多人在健身房鍛煉身體和減肥的同時,也出現了在運動中受傷的情況,那麼在出現糾紛後,應當如何劃分責任呢?是我們大家關係的問題。首先來看看兩個例子。


01

案例

趙同學在一家學校健身房所花2500元辦了一張年卡他在辦卡後進行了第一次體驗健身,但健身房教練並沒有給與他現場指導,甚至連注意事項都未進行講解,比如使用運動器械?運動前須知等。結果,趙同學在健身時就被器材夾傷手腳。趙同學認為是由於健身房未盡到事前合理提醒的義務,才使得自己不知道注意事項而受傷,所以,要求健身房給予賠償。但健身房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合理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案例


02

劉同學酷愛健身運動,經常在健身房上動感單車課程。一次由於一個新單車教練,音樂比較動感激烈,在第一首歌的時候劉同學的腳脫離了踏板,且鞋帶捲入飛輪,導致左右腳踝骨骨折、左手臂輕微擦傷,後續經過治療花費了2000餘元,後找健身房老闆進行協商,要求健身房進行醫療費用補償。但健身房負責人聲稱是由於劉同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健身房不存在過錯。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的爭議經常發生。那麼如何來解此類問題呢?接下來我們來聊一聊。



情況一:

應由健身房賠償損失。因為其未盡到事前提醒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一中,健身房應當負主要責任。首先,健身會作為甲方,趙同學健身受傷與其管理不當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其一,健身房並未在開始第一次健身前未對趙同學進行基本健身器材使用的普及。其二,健身房也沒有在明顯的地方標識安全注意事項,沒有進行健身安全風險提示。其三,在趙同學健身期間,也未有教練過來進行指導或者給予一定的勸解。

綜上所述,健身房理應向趙同學予以補償。



情況二:

兩方都有過錯,因此分擔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例二中,劉同學是主要責任的承擔者。首先,劉同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知到運動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和不安全因素。同時不是第一次進行單車訓練。更加應該知道基本的運動注意事項。陳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與者應當知曉運動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風險,而且不是初次接觸單車健身運動,應當知曉這項運動的危險性及注意點。所以是由於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在運動中沒有認真細心,具有過錯責任。但健身房在不能判斷劉同學是否已經掌握安全注意點的情況下,放任其從事該項運動,也需對劉同學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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