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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約約定下投保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責任

一、問題的提出

王某自有一輛小型貨車,為從事拉豬生意,王某在其貨車上加焊一鐵籠。2018年10月14日,王某的雇員田某駕駛該貨車與騎自行車的毛某發生交通事故,毛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駕駛改型機動車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確保安全車速是該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後毛某的法定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田某、王某、事故車輛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損失共計383351元。案件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抗辯王某、田某擅自改裝的行為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事由屬於法定責任免除情形,故其不應當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另,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險保險條款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還提供有王某字跡的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用以證明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王某對簽名不予認可,主張未在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中簽名、未收到過保險條款。後保險公司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在鑒定機構指定的交費期間內未交納鑒定費用。

二、不同認識

對於本案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是否應當免除,存在以下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擅自將被保險車輛改裝,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但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其改裝車輛的行為,因此發生交通事故,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應當以合約約定為前提,在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作了約定的情況下,王某沒有必要就有關情形通知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成立,其賠償責任不應免除。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三、無合約約定下投保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仍應當賠償

首先,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通知義務的履行須以合約約定為前提。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約。……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上述條款雖然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但因在保險合約條款未要求被保險人履行該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對保險人所產生的不利影響可能並無明確的預判,此種情形下以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而免除保險人的賠付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在保險合約未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宜課予被保險人通知的必須之義務。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亦是將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設定在保險合約約定的前提範圍之內。所以嚴格來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並非法定義務,其履行須以合約約定為前提。

其次,保險合約約定“被保險人未盡危險增加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系免責條款。實踐中,保險合約往往列舉被保險人應當通知保險人的危險變動情形,並規定被保險人未盡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該類條款通常是由保險公司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實質上免除了保險公司的部分賠償責任,屬於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對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即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約時應當就可能構成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情形,被保險人通知義務如何履行以及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的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後,該類條款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當免除。

最後,對於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在保險合約以免責條款的形式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有的保險公司以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主張法定免責,有的保險公司以保險合約免責條款進行了約定而主張責任免除的不同情形。筆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的適用均以保險合約對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進行了有效約定為前提,即如果保險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相關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被保險人按照合約約定的通知義務也就無從談起。保險公司無論是基於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而主張法定免責,還是從免責條款進行了約定的角度抗辯責任免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具體到本案,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在訂立保險合約時對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作了約定,其以王某改裝車輛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為由所持商業險三者險賠償責任應當免除的主張不能成立,故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劉娜 胡科剛

作者部門: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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