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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送餐釀車禍 責任由誰承擔?

  揚子晚報訊(記者 於蘇雲)外賣員王某一次外送途中,騎電動自行車與行人孫某發生碰撞,造成孫某死亡。因賠償事宜沒達成一致,該案對簿公堂。蘇州姑蘇法院審理此案,認定王某與某公司屬於勞務關係,事發時王某履行職務行為,判處其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去年11月28日,外賣員王某騎電動車穿行在姑蘇大街小巷,行駛到人民路某公車站台旁,撞上了前方在非機動車道內同向行走的孫某,孫某倒地受傷,入醫院診斷為多發傷、重型顱腦外傷等,住院兩天后搶救無效死亡。

  蘇州市警察局姑蘇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路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王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某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由於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孫某的配偶和子女遂將王某、王某所在的公司狀告至姑蘇法院。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遭受侵害的,責任人應該賠償。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交警部門根據事發經過認定被告王某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法院予以確認,故確定王某一方對原告方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王某在事發時系某公司員工,本起事故亦發生在其履行職務期間,賠償責任由被告某公司承擔。

  法官觀點>>>

  外賣車輛違章多發

  與業績考評制度有關

  究竟是什麽導致了此類車輛的眾多事故或糾紛?法官認為,快遞員安全意識不到位,企業缺乏崗前安全教育,對於快遞員業績評價只是簡單以送件數量、簽收率、時效等作為標準,而這些都要求快遞員必須以最快速度完成取件和投遞工作。這種業績考評制度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快遞、外賣車輛事故多發情況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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