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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伯在移動通訊營業廳暈倒不治,誰來負責?

年逾七旬的徐老伯在移動通訊上海公司某營業廳谘詢寬頻安裝業務時突然暈倒,最終不幸離世。徐老伯的家人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該營業廳及所屬移動通訊上海公司對徐老伯的意外亡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近日,長寧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準許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經濟補償。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今年2月中旬,徐老伯的家人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移動通訊上海公司及相關營業廳承擔30%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3萬餘元。他們認為,營業廳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徐老伯倒地後,營業廳工作人員沒有及時攙扶,也沒有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以致救護車在事發一個多小時後才趕到現場,徐老伯因搶救無效死亡,兩被告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兩被告則認為,一方面,徐老伯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突然倒地,與營業廳工作人員沒有關係,工作人員沒有對徐老伯實施侵權行為,也不存在誘發徐老伯疾病的過錯,徐老伯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營業廳工作人員不是專業的醫療救助人員,也沒有專業器械,徐老伯突然倒地後,營業廳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10和120,盡到了救助及安全保障義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經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查明,去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徐老伯到移動通訊某營業廳谘詢寬頻安裝業務。營業廳監控影片顯示,當天下午16點14分許徐老伯來到營業廳,4分鐘後徐老伯突然倒地,16點32分許警察到達現場,17點08分許徐老伯家人到達現場,17點22分許救護人員到達現場,2分鐘後徐老伯被送往醫院急救。最終,徐老伯因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推斷為“心源性猝死可能”。

庭審中,原告方主張徐老伯在谘詢時與前台人員發生爭執,導致徐老伯情緒激動引發心髒病。法庭審理後認為,從監控影片來看,谘詢過程中徐老伯情緒和肢體動作都較為平和,無法看出雙方存在爭執,難以認定徐老伯的暈倒與業務谘詢之間有因果關係。

原告方還主張,徐老伯暈倒後,如果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能將他扶起,則徐老伯可能有機會服用隨身攜帶的保心丸;或者工作人員主動要求警察將徐老伯送到附近醫院,徐老伯或許有救。法庭審理後認為,徐老伯倒地後,營業廳工作人員第一時間撥打了110和120,在等待過程中又多次撥打120催促,向接線人員詢問救助措施。並按120接線人員的回復要求,在徐老伯暈倒病因不明的情況下,沒有隨意移動病人的身體,選擇原地等待。法庭認為,作為非專業醫療機構,在不具備相關醫療救助能力的情況下,上述行為表明,營業廳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基於以上理由,長寧法院近日對本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準許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經濟補償。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 新民晚報記者 袁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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