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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種情況離婚後房子是“安全”的

房子幾乎是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形式,也是家庭成員最看重的資產。社會上很多這樣的現象,結婚的時候,房子是關鍵。沒有房子的人,在婚戀市場往往比有房子的人少了很多競爭力。說難聽點,對於多少人來說,婚姻就是一場明碼標價的買賣,而買不買,房子就是第一衡量標準了。這樣的社會現象並不是好事,但是短時間內卻無法避免。

如果結婚的時候在乎房子,那離婚的時候,房產的分割就格外重要了。過去不少人為了房子與人組建家庭,因為離婚的時候還能分割房產。對有房的人是壞事,但是對沒房的人就是好事了。以前為房結婚很多,為房離婚也很多。但自從新婚姻法出來以後,這一切都變了。大家要牢記,如果房子是這三種情況,那離婚的時候就屬於個人財產,不用被平分!

一、一方婚前全款購房,且房產證上只有購房一方名字。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購房,且房產證上只有購房一方的名字,那麽房子就屬於個人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比如說,結婚前,一方父母全額為孩子買了房子,那麽這個房子就屬於購房者一方的。即使以後這房子增值了,離婚時候,另一方是無權分割的。

二、一方婚前首付購房,婚後一起還貸,但是房產證上只有首付一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依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法主動要求分割。但是如果是婚後一起還貸,那麽離婚後,房子還貸部分以及還貸增值部分,購房一方要還給另一方。比如說婚前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但是出於某些原因,並不是全款買房,而是貸款買房。孩子結婚了,夫妻倆一起還貸。日後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要離婚就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另一方則無法主動要求出資首付的一方分割房產。但是對於共同出資還貸部分,出資首付一方應該給予補償。對於共同還貸增值部分,同樣需要補償。

三、夫妻婚前共同購房,但是房產證上隻寫了其中一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往往是,夫妻結婚前感情要好,但不是夫妻關係,為了省加名錢,就隻寫了一方的名字。但是結婚後感情生變,名字又沒加上,這個房子怎麽分?這種情況下,沒寫名字的一方無法主動要求寫名字的一方分割房產。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那就是沒寫名字的一方多留了個心眼,有簽署條約,有保存出資證明,且出資證明有說明不是贈與另一方,那麽沒寫名字的一方還是有可能拿回屬於自己財產一部分的可能。

在當下房子等於錢的時代,沒房萬事憂,但有房事也多。房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也不是“買賣婚姻”的理由。房子雖好,但是是自己的才是自己的,不是自己的,也強求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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