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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全款買房 婚後老婆要加名字離婚分走一半房產

  (原標題:蕭山小夥怒了!妻子婚後要求房產證加名字,9個月後離婚,還要分走一半房子!)

  2018年1月,瓜瀝小夥小張和小趙姑娘登記結婚。婚前,小張父母已為小張在城區購買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並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

  婚後不久,小趙提出想在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不是很情願,但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小張和父母便答應了這一要求,並將該房子的產權變更為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雙方婚後因性格不合而感情變淡。前不久,小趙竟提出了離婚,還要求分割該房子,提出房子歸小張所有,但要補償給她房產價值的一半金額。

  小張非常憤怒,認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加了小趙的名字,也不能改變該房產是個人財產的性質。

  於是小張和父母一起前來谘詢律師,那麽小趙真的有權分走這套房產價值的一半嗎?

  律師解讀:小趙有權分房產

  01

  “婚後加名”屬於贈與行為,該房產屬於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浙江王建軍律師事務所的朱俊律師表示,這套房產雖然是小張的父母全額出資的,但在未加名前,產權登記在小張的個人名下,屬於小張的個人財產。該房產的權屬性質,不會隨著小張與小趙的婚姻結合而發生變化。小張給小趙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則屬於小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小趙的行為,並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後,小張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

  02

  小趙有權分割案涉房產,但並非就是簡單地對半劃分。

  雖然小趙有權分割案涉房產,但並非就是簡單地對半劃分。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需要說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並非就是簡單的兩人各佔50%,還要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考慮到房產全部由小張的父母出資,雙方結婚僅僅九個月後便離婚,時間很短。此外,小張在婚姻中無原則性的過錯。朱律師認為,房產的大部分價值應歸小張所有,但小趙仍有權享有小部分的房產價值。

  父母買的房子怎麽分割?

  買房對老百姓來說是一輩子最大的支出,大部分離婚中產生的糾紛就是房子了。類似小張的案例,近幾年就有很多。

  小王和小程姑娘結婚後,小王的父母出資首付為兩人在市區買了一套房子,後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後不久,因與小王一家性格不合,無法繼續生活,小程提出離婚,且主張分割房產的70%。

  法院最終判決該房屋歸男方小王所有,小王將房屋價值的30%作為補償款補償給女方小程。

  當然,事無絕對。不要以為寫了名字就一定分得到補償了。北京一個經典判決,妻子的要求就沒被法院支持。

  小兩口結婚六年,婚內購買的房子都登記在兩人名下,後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法院判決雙方平分房產。這個判決一下來,公公婆婆就不乾啦。我們當初出錢給你們買房,寫你名字是因為你們是兩口子,現在都離婚了,還我養老錢!立即讓兒子補了張借條,拿著當年的銀行轉账憑證,找個律師就到法院把兒媳給告了。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由於丈夫本人認可父母的轉账系借款,再加上兩老還提供了銀行轉款憑證加以證明,即便他們拿出的借條是在轉账6年後找兒子補簽的,仍然足以認定借款的事實。不但如此,法院還進一步支持了借條上約定的利息。最終判決這筆借款的本息為小兩口的共同債務,由小兩口共同償還。庭審中,兒媳雖極力抗辯,甚至找人出庭作證公婆已經年近八十,根本沒有能力借出幾百萬的巨款,匯過來的錢其實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於缺乏其他直接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那麽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離婚時到底怎麽分割?情況有很多種。

  各種情況

  (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父母是否全額出資。如果父母全額出資,產權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當然視為自己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若無其他約定,離婚時候是不能當做共同房產作分割的。如果父母隻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剩餘房款以抵押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屋判給登記方所有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資金及其還貸部分因房價上漲等情況所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作補償。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並非理所當然歸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方,即出資父母的子女,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當然,若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另一方所有或雙方有其他約定的也是可以的。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當然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財產。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成按份共有形式,並可約定各自的份額比例。若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因為此時夫妻雙方還未有婚姻關係,不能因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就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同樣因為此時夫妻雙方還未有婚姻關係,即使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

  (6)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即為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即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雖然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一般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父母出資時書面約定或聲明該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

  (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很常見,爭議頗多。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即為處理這種情況而作出規定。即此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是作出其他約定也是可以的。

  (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

  (10)婚後抵押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應區別房產的各個部分。首付款可認定為是出資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離婚時該房屋雖然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其因房價上漲等情況導致這部分財產所增值的部分也歸首付款部分出資人的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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