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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口頭承諾減免傭金卻食言 買家毀約成被告

  原標題:簽“居間”後,買家毀約被Q房網告了

  趙瑩(化名)第一次買房,就惹上了官司。由於與上海雲房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民所熟的Q房網)的中介費沒談攏,房屋沒能成交,她和賣家另找了一家中介達成交易。Q房網一氣之下把買家告上法庭,索要1個點的中介費45250元,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

  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中介已履行居間服務義務,判決趙瑩支付房價0.5%的40%,即9050元。

  中介說:

  買家嫌中介費貴拒簽合約

  家住浦東的趙瑩通過Q房網居間,看中賣家何英(化名)位於浦東新區菏澤路的一處房產。2016年12月28日雙方達成一致,簽署了《居間協定》及《房地產買賣協定》,約定房價款4525000元,並約好在2017年1月28日前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

  “簽署了《居間協定》及《房地產買賣協定》後,趙瑩以傭金太多為由,拒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Q房網代理律師認為,Q房網已經居間成功,理應支付總房價款的1%即45250元作為傭金。”

  為何支付1個點傭金?Q房網代理律師指出,趙瑩他們簽訂的《居間協定》第七條明確了“居間成功”的定義,《房地產買賣協定》 的簽訂即表明丙方提供的居間服務已經促成買賣合約成立。《居間協定》第八條傭金支付明確甲乙雙方應當於《房地產買賣協定》 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三方確認中介費由買方支付房價款的1%。

  買家說:

  中介擅漲中介費難接受

  “談好的房價0.5%作為中介費,網簽當天才告訴我不行,必須1%,這是忽悠人。”趙瑩不同意Q房網方面的說法。她辯稱,根據合約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約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Q房網沒有讓她們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約》,不算促成交易,不能要求她支付報酬。

  趙瑩記得,2016年12月28日,Q房網經辦人員楊某口頭承諾傭金為總房價的0.5%,說當天簽的《居間協定》只是定金協定,根本沒提傭金為總房價的1%。2017年2月13日,三方一起到浦東張楊路簽約中心準備網簽合約時,楊某才告訴趙瑩、何英,傭金漲到1%。

  “Q房網擅自提高了傭金的金額,我不能接受,當天沒能網簽,簽訂了解約協定。”趙瑩說,“次日,三方到Q房網總部交涉傭金的事情,楊某當時確認口頭承諾0.5%的傭金,而且沒有讓我們簽《傭金確認書》。”

  趙瑩認為,Q房網刻意隱瞞了傭金的具體金額,屬於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侵害了她的利益,因此拒付傭金。

  賣家說:

  另找中介完成交易

  賣家何英的說法與趙瑩基本一致。她說,簽《居間協定》當天,Q房網承諾傭金為總房價的0.5%,到網簽合約時,又說只能1個點才能做,導致買賣合約不能順利簽約,過錯在Q房網。三方確認中介費由買方支付,趙瑩問楊某中介費數額,楊說是1個點,趙問能不能少,楊說要靠談,趙詢問半個點是否能做,楊回答能做。Q房網沒有按照操作慣例與趙瑩簽訂傭金確認書。協定和合約簽好後,趙瑩臨走前碰到門市姓郭的經理,郭經理告知其權限只有0.8(是8折),趙瑩要其去爭取。

  2017年2月13日當天,何英與趙瑩簽訂了一份協定,約定因Q房網擅自漲中介費,解除與Q房網的居間服務關係,相關責任雙方共同承擔。之後,何英告訴趙瑩,自己買了一套新房子,定金已經交了,如果自己的這套房賣不出去,付不起違約金,希望趙瑩與她繼續交易。於是,二人另找了一家中介,用趙瑩兒子的名字完成了交易,房屋總價沒變,趙瑩兒子按照房價款的0.5%向該中介支付了傭金22625元。

  在何英看來,合約的居間服務應該是一個完整的交易過程,Q房網隻完成了收定金、簽合約兩個步驟,不應該收全部傭金。

  而Q房網認為,經辦人員楊某無權向客戶承諾房價0.5%的低傭金,但此時,買賣合約、居間協定已經完成,Q房網和趙瑩的中介行為具有約束力。

  [以案說法]

  居間服務合約關係成立

  買家應該支付相應傭金

  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2018年3月1日再次開庭。經過兩次庭審,法院日前最終認定,Q房網促成了何英與趙瑩簽訂了買賣合約、居間協定,居間服務合約關係成立,應支付相應的傭金。

  “根據規定,合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居間慣例,促成買賣合約的簽訂是居間最主要的義務,合約解除時,Q 房網已經完成了這一義務,其為買賣雙方提供的服務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可能。之後,買賣雙方繼續完成交易,雖然使用了買家兒子的名字,但仍認定買賣雙方享受了Q 房網服務的成果。”據此,法院判決趙瑩向雲房網支付房價0.5%的40%,即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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