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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沒買到 為何要給中介費?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費者對自己和中介方之間的關係(居間合約關係)的性質、特點都不夠了解,總有人偏執地認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續,中介費無需支付。

其實,中介方只要促成買賣合約成立,如非該方過錯導致合約解除的,委託方應依約支付中介費,否則中介方可主張權利,向委託人追討中介費。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15日,買家盧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陳某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約》,購買位於越秀區某物業,並約定全部交易稅費由盧某承擔。

同日,盧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服務收費確認書》,承諾在簽訂買賣合約當天支付中介費3.8萬元。但是,由於盧某現金不足,當天支付了中介費1.9萬元,剩餘費用下次支付。

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盧某發現上述房屋非陳某唯一物業,此次交易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認為是該中介公司隱瞞資訊,導致其面臨比預算多出的數萬元稅款。

於是,盧某在權衡利弊後,與陳某協商解除合約,並認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費無需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認為盧某拒付余下中介費1.9萬元的行為,損害了企業利益,經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盧某支付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業主陳某、買家盧某與居間方某中介公司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約》、《中介服務收費確認書》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各方應按照合約約定全面履行合約義務。

盧某並無證據證明該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了房產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費問題,而該中介公司也全面履行了居間服務,最終促成合約成立,盧某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最終,法院判決盧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專家解讀: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谘詢服務中心張旭鋒律師介紹:居間合約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即俗稱的“中介費”、“傭金”)的合約。

在有居間方(即俗稱的“中介公司”)參與的房屋買賣中,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通常會簽署三方合約,並由支付中介費的一方與中介公司簽署《服務收費確認書》,或者是由買家、業主與中介公司三方簽訂《居間服務合約》。

本案涉及兩個合約關係,第一個是居間合約關係,當事人是某中介公司與盧某。根據合約法規定,按照《服務收費確認書》中居間合約條款的約定,在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後,某中介公司的居間行為就已經完成了。

另外一個是《房屋買賣合約》,當事人是陳某和盧某。根據《合約法》第93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約的條件。解除合約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約。”

本案中,《房屋買賣合約》中的居間合約的簽署方是買賣雙方和居間方某中介公司,在沒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備解除合約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自行解除的僅僅是《房屋買賣合約》中的買賣合約關係,居間合約關係並未解除,買賣雙方的行為,對某中介公司並不具有約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的權利並未喪失。

在此,協會法律谘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及中介同行: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作為居間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約,即已完成居間任務,就有權收取全部的中介費。

如需解除買賣合約,應一並考慮尚未繳納的中介費由何方承擔,因為暫未收取中介費並不代表中介公司放棄了收取,一旦依法追討,責任方除需如數支付,還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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