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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買房又毀約 男子向中介賠償傭金

辨析是非曲直,甄別善惡得失,用法官的視角來關注案件焦點。

近年來,隨著房屋買賣交易量的不斷攀升,房屋買賣合約糾紛也快速增多,其中二手房交易中毀約現象層出不窮。今年3月,打算買房的易先生找到了株洲市中遊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在該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紹下,易先生看中了天元區一套二手房。於是,在中遊公司的促成下,賣家與易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約》,但到最後易先生卻反悔了。

中介公司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當時居間合約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也已經簽訂了。但是作為客戶的易某沒有配合房屋的賣方,到銀行去簽訂面簽的手續。

易先生單方面違約,拒絕購買房屋,導致與賣方解除了《房屋買賣合約》。今年7月,中遊公司將易先生告上了法庭。

天元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鄒曉明向記者介紹,易某稱是他朋友石某買房子,但石某由於征信記錄不良,所以不能貸款,所以委託易某。易某再委託中介公司去買房,屬於雙層委託。但是本案的直接相對方是易某和中遊公司。

被告易先生則辯稱,後來朋友石某想要自行購買,於是易某與中遊公司解除合約,但是公司扣留了易先生的訂金。易先生認為自己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約成立後,委託人應當依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原告中遊公司促成了居間合約成立,所以委託人易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易先生向原告株洲市中遊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傭金18450元。

其實在生活中,居間合約引發的糾紛並不少見。居間合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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