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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懲戒權,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

教育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麽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

教育懲戒權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絕對不是一句“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就可以解決的。在內容上應該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麽程度的錯誤應該受到什麽程度的懲戒,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同時,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式。

今年年初,北京市教委公布的《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區、各中小學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依法依規及時有效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建立健全應對突發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

北京市教委公布的“意見”中還提到,將采取多種措施強調教育懲戒威懾作用。這一關於“教育懲戒”的提法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為什麽需要教育懲戒權

去年4月,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一所中學的課堂上,有學生拒交試卷,不僅“出口成髒”還拿板凳砸老師。

此事發生之後,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教育體育局教研員王維審數年前寫的一篇文章《當教育只剩下縱容》,在微信朋友圈走紅,被頻繁轉發。

王維審在文中寫道:

“遠古有記載:‘舜耕地,牛不走道,舜鞭己不責牛。’牛不走道,舜為什麽要鞭己不責牛?這說明了什麽?我們應該怎麽理解他當時的心情?很多人根據現代人的觀念這樣解釋:牛不走正確的路,是因為人沒有引導好,牛自己是不知道的,所以不應該責罰牛,應該追究自己的責任。並更進一步強加給現代的教育,以此來要求老師們仿效古人,對那些問題學生要反思自己,絕對不能把責任放在學生身上……當錯在學生、老師連生命權益都得不到保障的時候,這些一味指責教育者的專家是否想到,一味的放任,一味的包容,將會培養出怎樣的學生?這種宗教信徒式的寬容、忍辱負重難道就是教育的底線嗎?”

教育懲戒權會產生哪些作用?

為什麽需要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教育懲戒權會產生哪些作用?王維審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我剛剛做班主任不久,班裡的一個孩子偷拿了家裡的50元錢,被家長追到學校裡打。在追問之下,孩子說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他是被人敲詐了,一個高年級的學生帶著一夥人要他交50元保護費,否則就會被處置。這個孩子說,他們一夥人經常問別的同學要錢,不給的話就會被群毆,所以他只好偷家裡的錢交了保護費。”王維審說。

於是,王維審和學生家長找到了那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這名高年級學生的班主任找到了學生及其父母。這名高年級學生並不否認,但他與父母都拒不還錢。後來學校出面處理,也無具體辦法可以解決。

“我班的學生家長一怒之下報警,派出所工作人員解釋說,那名高年級學生還是未成年人,敲詐數額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讓他的父母領回。從此,未受到任何懲罰的那名高年級學生更加有恃無恐,頻頻敲詐低年級的同學。事情的結局是,在19歲那年,那名學生因為攔路搶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王維審說。

此後,每當人們在討論教育要不要有懲戒權時,王維審就會想起這件事。

“在大多數時候,人們會認為教師需要懲戒權,需要一把維護教育進行下去的‘尚方寶劍’。其實,我倒是認為,教育的懲戒權說到底不是教師需要,而是學生需要。換句話說,懲戒權並不是給了教師什麽權力,而是給學生正常成長以保障。倘若,教師和學校(或者說教育)有一套完善的、針對問題學生的懲戒措施,那麽高年級學生很可能就會在第一次敲詐同學時被及時處置,也有可能就會改掉身上的惡習。那麽,19歲的悲劇也許就可以避免。用適合孩子的懲戒、懲罰矯治孩子的錯誤,總比等到犯罪了搞個嚴重的秋後算總账要好。”王維審說。

懲戒程度應有明確界定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也曾在多個場合談及教育懲戒權。

“嚴格地說,教師的懲戒權不是誰賦予的,而是教師這個工作所必需的。從古代開始,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的教師,都擁有懲戒權力,否則,教師無法完成本職工作。有人認為教師的懲戒權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學校賦予的,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儲朝暉說。

儲朝暉認為,正是由於上述錯誤觀念的存在,導致一些教師放棄了懲戒權,甚至放棄了自身的責任,進而在教學實踐中造成很多問題。有的學生因此沒有受到合適的教育,對學生自身也形成傷害。

關於教育懲戒權,儲朝暉打了一個比喻,“就好比車輛的刹車一樣。懲戒權是對學生的一種控制,當學生不能自我控制時,教師通過懲戒用外力來控制學生。如果沒有刹車,就不知道車會開到什麽地方去,速度、方向都無法控制”。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曾提出,近年有一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報導見諸報端,體罰當然不好,但是過度渲染,讓老師對學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點兒挫折都不能承受,這同樣是教育的失敗。如今,學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來越多,陳舒認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過去人們關注教師體罰較多,那麽,教育懲戒權應該如何實施?

“當學生行為違反教育規範時,教師首先應該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還不改,就要實施懲罰,確保讓學生行為回歸正常狀態。”儲朝暉說,“關於教師如何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並沒有標準答案。不同的老師行使懲戒權的過程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年輕的老師,在行使懲戒權時會更加謹慎、小心,如果是經驗豐富的老師,行使懲戒權就不同於年輕教師。不同的學生也不一樣。個性不一樣的學生,或者因為不同原因違反教育規範的學生,對其行使懲戒權的過程都是不一樣的。”

儲朝暉認為,如何行使懲戒權是一門教育的藝術,主要是看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以及互動狀況,以確保有效對學生發揮作用。

王維審認為,教育懲戒權應該是一個系統工程,絕對不是一句“教師可以適當懲戒學生”就可以解決的。在內容上應該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麽程度的錯誤應該受到什麽程度的懲戒,要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在懲戒權的行使上也有一個“度”的問題,什麽程度的錯誤要有誰來執行懲戒,是教師學校還是專門的社會機構,都應該劃分清楚。

學校在這方面也可以頒布一些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無權勸退,高中階段有勸退規定。”王維審說。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對學生實行批評、懲戒教育,學校的校規,包括懲戒規定,需要在聽取全體教師、學生、學生家長意見基礎上民主決策,校規不能僅由學校行政長官製訂,更不能與上位法抵觸。合法校規的製訂,需要學校依法治校,並擁有依法治校的綱領性檔案——學校章程。教育部已經要求各中小學製訂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確界定學校辦學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會機構權責的法律檔案。目前,我國各中小學都在進行章程製訂,但有很多學校並沒有真正把章程當回事,還是把章程作為校內行政性檔案加以應付。學校應該結合章程的製訂,明晰教師和學生的權責。

儲朝暉認為,學校在實行勸退等懲罰措施時,對違反校規的學生要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懲罰。“如果是多次發生,就要給予懲罰,如果是剛剛發生或者偶爾發生,還是應該以批評教育為主”。

來源:校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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