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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學生被調查 教師“懲戒權”如何界定?

日前,陝西省商洛市13歲女生遭班主任王某長期辱罵事件引發關注。同樣,就在幾天前,山東日照一名教師因用課本抽打逃課學生而被學校和當地教育部門處罰……這些映照著一個現實:一方面,一些教師懲戒過度走向辱罵、體罰;另一方面,一些老師的合理懲罰又常被輿論推上風口浪尖。教師教育懲戒權的邊界在哪兒?

“你遇到過老師對你懲戒嗎?”帶著這樣的問題,記者隨機採訪了幾位學生。一位五年級的學生說,“我們學校有抄寫課文、罰站、寫反思。基本上是一些批評,嚴重的是寫一些檢討,體罰是沒有的”。也有同學見過比較極端的,“比如說打學生耳光,還有打學生的頭。當學生做不好的時候,老師偶爾才會做這些行為”。

老師如何管理學生近年來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熱點,我國的《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而一些教師擔心被扣上“體罰學生”的帽子,也出現了對學生的不良行為“不敢說,不敢管教”的情況。

據教育部一項名為“教師懲戒權研究”的調查顯示,認為教師擁有懲戒權的人佔56.1%,認為“沒有”者竟達29.2%,“說不清”者佔14.7%,對教育懲戒權的認識模糊普遍存在。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印發。《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懲戒權,促進教師敢管善管。消息一出,家長對此態度大致相同。一位家長認為,懲戒是必要的。“對於確實是自律性比較差的孩子來說,還是有所必要的,但是懲戒是有一個度,不能體罰不能侵犯孩子的這種人權這樣一種懲戒。”

絕大多數家長認為,適當的適合的懲戒是可以的,有些行為不可取。“比如侮辱孩子,影響孩子的性格發展。如果老師不做任何懲罰學生的措施的話,學生也就不會害怕老師。所以,懲戒這個度要把握好。”

懲戒的“度”如何把握?南京市長江路小學趙昌竹老師認為,保障教師有效行使懲戒權,也並不意味著漫罵或者用侮辱性的方式來達到目的。教學過程中,有時需要教育懲戒權,前提是絕不能對孩子造成傷害,要明確區分“懲戒”與“體罰”。“懲戒我覺得並不要把它誤解為是一種特別嚴厲的做法,不要誤解為一種暴力、體罰等。所謂的懲戒,目標還是為了孩子成長和進步。比如上課時,這位同學課文讀得不熟,是不是可以下課讓他多讀幾遍?”

著名教育家陳鶴琴先生認為:“從理想上說起來,學校如果辦得完美,自然就用不到懲罰;但是學校不容易辦得完美,懲罰一事,也就不能廢除了”。南京市玄武區政府督導付強認為,出於積極的教育觀考慮,即便確認了教師的教育懲戒權,希望懲戒“不常用”甚至“用不到”。“我們千萬要注意一點,不能夠把懲戒當成教育的主要手段,也不能把懲戒當成個人泄憤的一種目的。懲戒是教育的過程,而不是目的。有的時候在教育過程當中你會發現,對於學生錯誤的寬容也是一種教育的手段。”

或許,其它國家關於懲戒權的法律對我們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美國:

美國的法律規定,校長和教師都有懲戒權,但內容不同。校長有體罰、開除、短期停學和禁止學生校內部分權利的權力。教師有訓斥學生、逐出教室、課後留校和分配學生勞動作業的權力。校長懲戒權依法執行,教師的懲戒權必須由校長批準。

英國:

英國法律規定,教師有懲戒權,但禁止教師體罰學生,包括家長都不允許體罰學生。要求文明懲戒,文明教育。只要學生認識錯誤即可。

法國:

法國明文規定,更加細化,學生犯不同的錯誤,就有不同的懲戒方式。比如學生學業不合格,要留級處理;比如打架,遲到,曠課要被罰寫作業;假如更嚴重錯誤,可以開除。

德國:

德國的法律規定也比較嚴格。比如學生逃學,家長交罰款,孩子要在社區服務一段時間。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沈楊 實習生/江天翔 編輯/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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