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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權,讓學校教育“更有力”

賦予教師管教權,讓教師拿上“戒尺”,這是“賦權”也是“賦責”。

資料圖 圖片來源:新京報

文|戴先任

“熊孩子”在校鬧事、不學習,該如何管教?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首次對中小學教師的管教權進行了明確--學校和教師可依法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但因並未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範圍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草案也招致質疑。有人擔心“教師自由裁量權過大,無疑為體罰開了一個口子。”

根據該草案規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但可以進行“教育懲罰”。在此之前,對教師來說,因為沒有管教權且現在的家長維權意識較強,“師出無名”的教師往往不敢過多管教學生。

其實,在校園裡,師生關係應該也是一種管與被管的關係,只是教師的管教要適度。當教師沒有管教權,“熊孩子”就算在學校“大鬧天宮”,教師對此也是無可奈何,這也是諸如校園欺凌在一些地方較為常見的原因所在。所以,教師缺乏管教權,就造成了一種看起來“教育無力”的情況。

因此,賦予教師適當的管教權,也就很有必要。讓教師能夠進行“教育懲罰”,這是讓教師能夠更好承擔自身的教育責任,同時也能打消他們進行管教的後顧之憂。

面對“熊孩子”,學校和教師不能無能為力,不能無所作為,賦予教育合法的懲戒權,讓教師可以給學生的行為劃紅線、定雷區,這是對學生負責,是為了讓學生們能夠在正確的軌道內健康成長。

不過目前草案並沒有對“教育懲罰措施”的程度、範圍和方式進行明確規定,對此,還有必要進一步細化“教育懲罰措施”。而教師的自由裁量權也不能過大,要避免教師“權力任性”,通過個人好惡對學生“定罪”。況且,權力過大教師也可能進行權力尋租,從而滋長教育腐敗。

要讓教師的懲戒權能夠適度適當,這就需要予以嚴格規範,需要對教師管教權進行科學論證,進行合法性,讓教師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懲戒權。

賦予教師管教權,讓教師拿上“戒尺”,這是針對教師的“權力回歸”與責任回歸,有權必有責,這是“賦權”也是“賦責”。補上了學校教育短板,讓學校教育變得“更有力”、更有效。從而才能避免更多孩子在“失管失教”的狀態下誤入歧途。

戴先任(職員)

編輯:楊林鑫 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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