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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立法首提“教育懲戒”,敢於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頻繁曝光的諸如“學生辱師”“跪求學生學習”“弑師案”等新聞,折射出學生管理中的頗多無奈,教育懲戒亦隨之成為熱議話題。2017年青島首提“教育懲戒”之後,當地教師對行使懲戒權依然心有疑慮,敢於對學生“適度懲戒”者寥寥無幾。教育界對教育懲戒尚存哪些顧慮和關切?未來立法層面具體如何作為?

勇於破題:有點讚,有質疑

2017年2月頒布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被認為是我國第一部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教育規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懲戒概念。《辦法》中規定:“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

儘管這只是一部適用於青島市轄區的地方規章,但首次將教育中尚存爭議的“懲戒”入法,可謂“重大突破”。

《辦法》一出,不少一線教師、家長和教育專家點讚支持。“玉不琢,不成器”“教不嚴,師之惰”成為支持者的論據。“現在的孩子,承受挫折的能力實在太差了。有的孩子因為老師訓斥了幾聲,就選擇了跳樓自殺。有的因家長多說了幾句,就選擇離家出走。教育需要用懲戒來幫助孩子提升抗挫能力。青島新規讓人們再一次看到了教育懲戒對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性。”一位中學生家長劉勇說。

半月談記者調查了解到,教育部有關部門對於這種敢於動真碰硬的地方立法實踐表示認可。然而,青島立法嘗試一年多,廣大教師在實踐中依然對“適度懲戒”心有疑慮,敢於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政策和立法支持適度懲戒一直是基層教師的期盼,但實踐當中,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目前還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態。”山東省濟寧一中語文教研室主任孫偉說。

也有人提出教育懲戒權法出無源的質疑。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譚曉玉認為,迄今為止,無論是我國憲法,還是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上位法,都沒有設定教育懲戒權,也即上位法沒有確權,就談不上賦權。

有部分教育專家認為,目前解決校園教育亂象的重點並不是懲戒教育。學校的指揮棒是升學率,考試成績遠遠比思德教育受重視,重“授業解惑”,輕“傳道”(即教如何做人),而“傳道”卻絕不是靠懲罰就能實現的。

模糊的“懲戒”需要更具操作性細則

青島不少家長和教師對於教育懲戒的態度基本相似:認同適當的懲戒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教學管理,但具體實施還需更具操作性的指導細則。

“現在的孩子都是家長的‘掌中寶’,老師在學校也是口頭批評教育為主,有時話都不敢說太重,犯了錯誤頂多讓寫個檢查。”青島一位小學二年級教師告訴記者,青島新規賦予了學校對學生的懲戒權,對老師的正常履職是一種保護,對不服管教的學生也是一種提醒。但是,由於《辦法》沒有對懲戒的範圍和手段做出詳細規定,教師法又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懲戒”與“變相體罰”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執行起來存在難度。

青島某小學學生家長董芳認為,相關部門還應該頒布配套明文規定,嚴禁“懲戒”演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此外,不同階段的學生身心特點不同,懲戒的範圍、方式等也應當有所區別,避免對孩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傷害。

“青島市如果能夠深入探索,構建適合中國學校、學生和家長的懲戒機制,將是對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的一個貢獻。”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如何在強調學生權益保護和反對體罰的同時實施“不打孩子的教育”,目前國內還缺乏有效的探索和建樹。正因如此,教師的懲戒權長期淪為空談,不敢管、放任自流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懲戒”在中國之所以敏感,是因為人們習慣於將它與“體罰”畫上等號。

記者了解到,青島正發動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學生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研究制定關於教育懲戒的具體實施細則。雖然頒布日期暫不確定,但該細則將確保遵守以下四個原則:一是目的正當,懲戒是為了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二是教育為主,懲戒過程中須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三是措施合理,懲罰方式及程度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四是程序合法,實施懲戒要依據正當程序,采取適當措施,立足於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寫進規章只是邁出了第一步

青島在教育懲戒議題上邁出第一步,還需在懲戒方法、程序和監督等方面進行細化,讓教育懲戒真正落地。

減少行政部門對教師行使懲戒權的乾預。在教育實踐中普及懲戒權,要讓教師能夠自主使用懲戒權。“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從一些教育領域適當退出,讓教師能夠正常行使懲戒權力。”儲朝暉說。

孫偉說,行政思維影響著教育系統的運行。“例如,某縣一學生在出遊中出現意外事故後,教育系統就實行出遊申報制度,不能確保安全就不能帶孩子出遊,最終結果就是學校都不組織出遊了。”

細化教育懲戒的合法程序。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當前,我國中小學批評、懲戒、處分學生,有很多由當事班主任、老師直接做出,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缺乏程序正義,把屬於學校公共事務的批評、懲戒和處分,演變為學生和教師之間的恩怨,直接導致被批評、懲戒、處分的學生及家長把矛頭對準教師,製造師生間的衝突。讓教育懲戒權真正落地,既要明確懲戒實施的範圍與條件,又要規範懲戒權行使的主體與形式。

讓懲戒成為教師的職業性權力。專家建議,從立法層面系統確立教育懲戒制度,在教師法中明確懲戒為教師的職業性權力(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譚曉玉表示,教育懲戒權的實質是教師管理權。明確教師在管理學生過程中如何行使管理權,或可改變學校與教師在具體學生管理中首鼠兩端的尷尬境地。

來源:《半月談內部版》2018年第5期

半月談記者:王陽 李美娟 陳席元 李建發

主編:孫愛東

編輯:鄭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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