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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性侵女童致其嚴重身心傷害,應判無期徒刑、死刑

譚琳建議對導致女童懷孕、流產、感染婦科病此類基於性別特點造成的嚴重身心傷害和深遠影響的情節,能夠納入“嚴重情節”,如此就可以判處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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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長張軍12日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披露了“為被性侵的孩子撐腰”的一號建議的出爐過程:齊某強姦、猥褻多名女童,拒不認罪,僅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改判無期徒刑。就此案發現的問題,向教育部發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號檢察建議。

據了解,一號檢察建議的核心內容是,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等。一號建議發出前,張軍親自與教育部部長陳寶生通電話後,陳寶生特別重視,除感謝最高檢對預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等問題的關注支持外,特別表示希望在建議上加一句“督促地方政府落實”。

12日以來,“一號建議”上述故事引發了不少代表的關注,有代表認為,現有的立案標準和證據標準不太適宜直接用於性侵兒童;還有代表建議,應該完善性侵兒童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家校也應加強溝通,聯合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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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完善定罪量刑標準”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副主席譚琳在黑龍江團全體會議上提出,“性侵兒童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普遍認為量刑較輕,不足以懲處和震懾罪犯,這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她舉例說,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關注,一名16歲未成年人被繼父性侵一年多後懷孕,此案施害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從司法機關來看,該起案件的量刑標準已屬於“嚴懲”,因為此類案件一般都被判處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認為量刑偏輕。

她分析認為,一些導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惡劣情形沒有作為加重情節予以認定,也常常引發普遍的輿論關注。目前對於“惡劣情形”的認定,主要是傷殘等嚴重傷害,但是懷孕、導致嚴重婦科疾病等,算不算嚴重情節、惡劣情形?她建議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的方式,細化量刑標準,對導致女童懷孕、流產、感染婦科病此類基於性別特點造成的嚴重身心傷害和深遠影響的情節,能夠納入“嚴重情節”,如此就可以判處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也認為,應當從最高法院層面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量化的標準,以便全國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和標準,保障執法的公信力。此外,在同等條件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法律定刑範圍內應當強化處罰力度。

高子程解釋,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防衛能力比成年人弱,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傷害比成年人更大,對社會對家庭的影響也更為惡劣,往往會影響未成年人的一生,乃至整個家庭。同時,這類犯罪對社會安全感造成的影響也更為嚴重。

高子程介紹,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相關的定罪量刑雖然有法可依,但是特殊情節量刑還存在模糊地帶,需要進一步明確和量化。“從輕從重的幅度,仍有進一步量化的必要。”高子程說。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也表示,近年來,最高法針對職務犯罪推行的量刑標準規範化建設,效果明顯,法官自由裁量權減少。不過,包括性侵兒童在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標準規範化建設,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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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設‘網絡猥褻兒童罪’”

高子程還提出,隨著互聯網的開發和利用,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從線下移動到了線上。“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而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情況下會有滯後的特點,有時會造成執法缺少法律依據的問題。”他建議,針對線上實施的侵害行為,一方面要加強網絡空間立法,及時完善法律法規,以使所依之法有據可查。

同時,他認為在法律出現空當的情況下,相應的政策、司法解釋和規定要及時跟進,填補法律空當。“政策是法律的先導,而政策又有相對靈活性。”高子程說,需要從政策、法律層面綜合施策,以震懾犯罪,打擊犯罪,及時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推動網絡空間健康發展,減少互聯網世界中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也認為應該加強網絡空間立法,增設“網絡猥褻兒童罪”。“‘網絡猥褻’是新型犯罪,特別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發布了這樣的典型案例,將這種非接觸性性侵行為認定為猥褻犯罪”。她說,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也提到:針對一些“大灰狼”通過網絡聊天,脅迫女童自拍裸照上傳,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將一起抗訴改判案作為案例,確立了無身體接觸猥褻行為與接觸兒童身體猥褻行為同罪追訴原則。

本次人代會,方燕提交了“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增設信息與網絡安全內容的修法議案”建議,“政府細化並完善分級制度。相較於發達國家,我國法律制度依舊落後。例如,美國關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采取的措施基本分為四個方面:色情內容管理、娛樂軟體分級、隱私保護和專門機構技術支持。我國可借鑒國外相關法律條文,鼓勵作品分級”。

方燕認為,加強網絡空間立法,不僅僅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包括刑法的修改,“比如增設網絡猥褻兒童罪;立法明確網絡運營商、網絡開發商保護未成年人的強製性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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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應加強溝通共同防範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王錚認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是全社會的問題,從學校教育、社會保護、制度建設以及司法保障方面,都要同步和統一。

王錚認為,從校園教育角度而言,教師除了在學校裡進行知識的教育以外,還要對學生的成長有更多的關心和愛護,特別是保護學生的健康成長,防止一些侵害事情的發生。王錚建議學校在教師的師德師風、校園安全意識方面加強培訓。在學校裡出現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時,校方要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打擊犯罪,聯合法院、檢察院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此外,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安全問題具有最直接的責任。家長應該與學校加強溝通和配合,發現問題時,把情況及時與老師溝通,獲取幫助。

王錚建議,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的現象和行為,一方面要加強立法,從法律層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提高社會意識,從全社會層面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王錚

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說,對於性侵女童案,不應該讓受害女童去舉證,因為她很可能不知道保護證據。她建議,擴大性侵女童案的舉證範圍。比如,監護人發現孩子有異常,有線索能分析出可能是誰作案,或者女童有相關描述,就應該刑事介入。在社會上形成一個性侵女童這個事兒不能去碰的氛圍,不要讓犯罪分子心存幻想,遊走在法律邊緣都不行。

“性侵女童案件往往很隱蔽,有的嫌疑人案發時已經作案多年,侵害了很多人。”楊松代表認為,除了加強執法,還要從教育的角度進行規製。比如,對中小學生普及法制教育、自我保護的常識等,讓所有中小學、幼兒園把自我保護作為學生的必修課程,讓孩子們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楊松代表認為,防範性侵女童,不僅需要法律介入,也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營造保護兒童權益的氛圍。比如,從小就培養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把自我保護知識作為幼兒園和小學的必須課;提高家長對兒童的保護意識;加強幼兒園、小學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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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

今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方案出爐。此次改革,最高檢共設十個檢察廳,其中第九檢察廳為未成年人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設立專門的機構,有利於我們集中運用好法律賦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於和社會組織加強溝通協調,動員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在今年1月3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如此表示。

今年2月,最高檢下發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等,備受社會關注。這些工作將如何開展?近日,新京報記者對話了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他表示,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為契機,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機制及時上升為法律。

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鍾心宇 攝

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

將解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

新京報:新成立的第九檢察廳,具體有哪些職能?

史衛忠:第九檢察廳除承擔對全國未檢工作的指導職能外,還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新京報:你如何看待去年以來發生的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史衛忠:的確,去年以來媒體披露了多起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進一步凸顯了現有法律不但對未成年罪犯缺少專門的刑罰措施,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等更是缺乏專門有效的乾預矯正措施。刑法雖然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規定了訓誡、責令嚴加管教、政府收容教養等,卻因為操作性不強,難以發揮作用,導致司法機關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兩個極端之間左右為難。

從國內外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看,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要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實體處遇措施,供司法機關根據涉案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加以適用,以實現矯治的個別化和有效性。為加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乾預、矯治,上海、四川等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建立了臨界預防、保護處分等制度,取得不錯的效果,我們也把相關舉措寫入了《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相關制度和法律規定,為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貢獻檢察智慧。

新京報:最高檢日前下發的改革規劃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制度、家庭教育、分級處遇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能否對這些舉措詳細解讀說明?

史衛忠:這幾項制度都是針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乾預矯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機制制度。目前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更多的是學理或者工作探索實踐的一些表述。

其中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和保護處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般是指對於“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因年齡或情節等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及早乾預,依法進行社會化幫教和必要的強製性矯治,預防犯罪或者再犯。前者著重強調的是整體預防體制建設,後者則偏重非刑罰的具體處遇措施。而未成年人司法領域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幫教方面,強化家庭的責任,發揮家庭的作用等有關機制制度,其中包括責令家長嚴加管教、開展強製性親職教育甚至監護乾預等。

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體系,則是上述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制度,乃至刑罰等有關措施有機結合的階梯式的體系。域外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建立了這樣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置規律、輕重有別、逐漸遞進的措施體系,供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進行分級乾預。

新京報:將如何推進這項工作落地?

史衛忠:下一步,我們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為契機,積極推動好的經驗做法、機制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推動建立包括教育處分、保護處分和刑罰在內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乾預體系,重點是完善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制度,推進收容教養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實現矯治個別化,解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現實困境。

性侵未成年人入職查詢

爭取在法律層面對此作出規定

新京報:五年改革規劃也將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納入其中,是出於何種考慮?

史衛忠:這主要指學校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在招收工作人員時,應當到信息庫進行查詢,如發現有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

近年來,我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發,有效防範此類犯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司法實踐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點,很多案件發生在學校、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場所,很有必要加強這些領域的預防。而避免有性侵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舉措。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關於從業禁止的規定對於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點多、面廣,保障從業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發揮應有作用,還需要實現對相關行業實施強製入職審查的制度化、常態化。檢察機關依托案件辦理,延伸預防觸角,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推動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就是為了更好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從而有效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此之前,部分省檢察機關已經進行了嘗試,積累了經驗,取得比較好的效果。

新京報:這項工作會上升至法律層面嗎?

史衛忠:我們將積極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改論證,會同有關部門,爭取能在法律層面對這項工作作出規定。另一方面,以抓好高檢院“1號”《檢察建議》的落實為契機,推動這項工作。

按照計劃,我們近期將就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建設,赴上海、江蘇等地進行調研論證,積極推動將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設置為教師資格申請和教職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進預防性侵害制度落實,全面構建起防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壩。

“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新京報: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有哪些內容?

史衛忠:“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是指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在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場所,力求一次性完成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醫療檢查、傷情鑒定、生物檢材提取等取證工作,並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同步進行被害人心理輔導等救助工作,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提高取證質量。

新京報:這主要有哪些考慮?

史衛忠:之所以要建立這項機制,首先,是遏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峻態勢的現實要求。其次,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的迫切需求。

傳統辦案模式下,偵查人員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當作取證的線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於案件能否突破、順利起訴和判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體保護明顯不夠。實踐中,一些地方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普遍未能采取有別於成年人的方式,還是靠反覆、多次詢問,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反覆回憶、陳述其受害經過,進而加重了其身心傷害。詢問期間,往往亦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介入或創傷治療,導致被害人長久、持續地陷於痛苦深淵而難以自拔。

為此,我們要改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方式,特別是在詢問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時,詢問方式、場所選擇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確保有利於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詢問次數則應盡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辦案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

販賣親生子女案時有發生,要主動作為依法打擊

新京報:近年來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出哪些新特點?

史衛忠:對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從嚴懲治、從嚴處理。比如,近年來,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防範機制的健全,盜搶、拐騙兒童的犯罪數量有所下降,但販賣親生子女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我們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高檢院掛牌督辦了拖某某等人拐賣兒童案等系列案件。

對於其他常見多發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強調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主動作為,依法打擊。比如,虐待案件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自訴案件,但由於被害兒童往往無法自訴,檢察機關就往往依法提起公訴。

新京報:應對家庭暴力,打擊懲治是一個方面,如何對遭受暴力傷害的孩子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救助呢?

史衛忠:我們也認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證受害未成年人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終目的。對於此類案件,絕不能“就案辦案、判決了事”,需要給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和幫助。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陸續探索出了“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加強監護乾預等措施。對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不宜繼續承擔監護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建議、督促、支持有關個人、組織、部門提起申請撤銷監護權訴訟。

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原生家庭對孩子的重要性。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監護情況,我們會進行評估,認為不必要剝奪監護權的,進行親職教育和親子關係修復工作,盡量改善原生家庭環境,改善親子關係。

當然,事前防範比事後救濟更重要。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也加強了有關法治宣傳,推動建立完善針對未成年人家暴的事前預防機制。

新京報記者 王姝 何強 黃哲程 沙雪良 李玉坤攝影(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薛珺 李陽

值班編輯 李二號花木南

本文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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