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解讀:王振華批捕後,罪名若成立能判幾年?

撰文 | 蔡邇一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從最高檢方面獲悉,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該案一直備受外界關注。

7月3日,多家媒體稱,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因猥褻9歲女童,於本月1日在上海被采取強製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具體為王振華,今年57歲。

當日晚間,上海警方通報確認王某某涉嫌猥褻女童屬實,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

警情通報顯示:

上海普陀警方於6月30日22時許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並入住本市一酒店,後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至警察機關接受調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警察機關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新城控股方面當晚發布《關於公司董事長變更的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振華因個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選舉董事兼總裁王曉松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據悉,王曉松系王振華之子。

隨著事件進一步發酵,多家主流央媒相繼就該事件發表評論,批駁猥褻女童事件。

人民日報3日發表微評“三問涉嫌猥褻女童事件”。

評論稱,嫌犯王某某已被刑拘,仍有太多問號需拉直。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姦?“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嫌犯有無性侵女童前科?案件尚在調查,真相不會流浪太久。守衛兒童權益安全,不容絲毫妥協和打折。

7月5日,新城控股發布公開信,稱7月3日“是一場風暴”。

“社會公義,是人類能夠共生發展的底線。任何人觸犯了它,都必須受到懲罰。我們和社會公眾一樣,認為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未來,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嚴懲”。

就在7月8日,上海市政協撤銷王振華第十三屆上海市政協委員資格。

在王振華被批捕的今天,上海市警察局普陀分局發布了情況通報,通報中提及,目前,警察機關對該案正在進一步開展深入調查。警方將堅決一查到底,全面查清案情。廣大群眾如有相關線索可向警察機關提供。

如今,案件正按照司法程序一步步向前推進。

說完案情,來解讀一下疑問。

其一,檢方的消息稱,王振華是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被批捕的。猥褻兒童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麽?

先看一下法律規定。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告訴政知君,強姦罪與猥褻兒童罪主要有四個區別:

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為年滿14周歲的男性;後行為的主體為年滿16周歲的男性或者女性

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與被奸淫對象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僅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尋求刺激,滿足自己畸形的性欲

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奸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的方式因無發生性關係的要求,所以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以及已滿14周歲的婦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周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也可以是男性兒童

他說,如果行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褻行為的,屬於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王振華最終被法律判處是猥褻兒童罪,最多判幾年?

北京殿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曉說,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最高量刑10年,猥褻兒童罪最高量刑5年;如果有惡劣情節比如說奸淫/猥褻多人或者給被害人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的,強姦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最高可以達到死刑,猥褻兒童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此前《中國經營報》披露,王振華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這是否會影響案件?

劉東曉說,首先,針對上海地產大亨身份,不僅《憲法》層面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為部門法的《刑法》也強調“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其次,加拿大永久居民並非加入加拿大國籍,仍屬於我國公民,應受我國法律管轄;退一萬步講,即使該當事人不屬於我國公民,根據刑法屬地管轄權的規定,仍然應適用我國《刑法》進行處理。因此當事人的上述身份不會影響其定罪。”

其三,如果確實有新的線索,發現王振華還涉嫌猥褻其他人或者其他罪名,將會怎麽處理?

韓驍說,廣大群眾向警察機關提供線索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確實有新的線索,發現王振華還涉嫌猥褻其他人或者其他罪名,警察機關應當重新計算王振華的偵查羈押期限,對於新舊罪行進行並案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王振華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如果發現王振華新的罪行或者新的同案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如果發現原認定的王振華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資料 | 人民網 中國經營報 新華社等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