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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今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方案出爐。此次改革最高檢共設十個檢察廳,其中第九檢察廳為未成年人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設立專門的機構,有利於我們集中運用好法律賦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於和社會組織加強溝通協調,動員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工作。”在今年1月3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童建明表示。

今年2月,最高檢下發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制度,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等,備受社會關注。這些工作將如何開展?

近日,“政事兒”對話了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他表示,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為契機,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機制及時上升為法律。

談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

將解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現實困境

政事兒:新成立的第九檢察廳,具體有哪些職能?

史衛忠:第九檢察廳除承擔對全國未檢工作的指導職能外,還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

政事兒:你如何看待去年以來發生的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

史衛忠:的確,去年以來媒體披露了多起低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這進一步凸顯了現有法律不但對未成年罪犯缺少專門的刑罰措施,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等更是缺乏專門有效的乾預矯正措施。

刑法雖然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涉罪未成年人規定了訓誡、責令嚴加管教、政府收容教養等,卻因為操作性不強,難以發揮作用,導致司法機關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兩個極端之間左右為難。

從國內外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看,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要針對未成年人的罪錯程度設置階梯式的多種實體處遇措施,供司法機關根據涉案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加以適用,以實現矯治的個別化和有效性。

為加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乾預、矯治,上海、四川等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探索建立了臨界預防、保護處分等制度,取得不錯的效果,我們也把相關舉措寫入了《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相關制度和法律規定,為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貢獻檢察智慧。

政事兒:最高檢日前下發的改革規劃提出要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制度、家庭教育、分級處遇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能否對這些舉措詳細解讀說明?

史衛忠:這幾項制度都是針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乾預矯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機制制度。目前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更多的是學理或者工作探索實踐的一些表述。

其中未成年人臨界預防和保護處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般是指對於“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因年齡或情節等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及早乾預,依法進行社會化幫教和必要的強製性矯治,預防犯罪或者再犯。

前者著重強調的是整體預防體制建設,後者則偏重非刑罰的具體處遇措施。而未成年人司法領域中的家庭教育,是指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加強對罪錯未成年人幫教方面,強化家庭的責任,發揮家庭的作用等有關機制制度,其中包括責令家長嚴加管教、開展強製性親職教育甚至監護乾預等。

罪錯未成年人分級乾預體系,則是上述臨界預防、保護處分制度,乃至刑罰等有關措施有機結合的階梯式的體系。域外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都建立了這樣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置規律、輕重有別、逐漸遞進的措施體系,供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進行分級乾預。

政事兒:將如何推進這項工作落地?

史衛忠:下一步,我們將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為契機,積極推動好的經驗做法、機制制度及時上升為法律,推動建立包括教育處分、保護處分和刑罰在內的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乾預體系,重點是完善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制度,推進收容教養制度的司法化,供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實現矯治個別化,解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現實困境。

談性侵未成年人入職查詢

爭取在法律層面對此作出規定

政事兒:五年改革規劃也將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納入其中,是出於何種考慮?

史衛忠:這主要指學校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在招收工作人員時,應當到信息庫進行查詢,如發現有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

近年來,我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頻發,有效防範此類犯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非常重要。

司法實踐表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等特點,很多案件發生在學校、培訓機構等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場所,很有必要加強這些領域的預防。而避免有性侵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行業是其中非常重要的舉措。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關於從業禁止的規定對於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點多、面廣,保障從業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發揮應有作用,還需要實現對相關行業實施強製入職審查的制度化、常態化。檢察機關依托案件辦理,延伸預防觸角,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推動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就是為了更好落實從業禁止制度,從而有效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此之前,部分省檢察機關已經進行了嘗試,積累了經驗,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

政事兒:這項工作會上升至法律層面嗎?

史衛忠:我們將積極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修改論證,會同有關部門,爭取能在法律層面對這項工作作出規定。另一方面,以抓好高檢院“1號”《檢察建議》的落實為契機,推動這項工作。

按照計劃,我們近期將就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建設,赴上海、江蘇等地進行調研論證,積極推動將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設置為教師資格申請和教職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進預防性侵害制度落實,全面構建起防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堤壩。

談“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政事兒: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有哪些內容?

史衛忠:“一站式”詢問、救助機制是指辦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在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場所,力求一次性完成對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醫療檢查、傷情鑒定、生物檢材提取等取證工作,並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同步進行被害人心理輔導等救助工作,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提高取證質量。

政事兒:這主要有哪些考慮?

史衛忠:之所以要建立這項機制,首先,是遏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嚴峻態勢的現實要求。其次,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的迫切需求。

傳統辦案模式下,偵查人員往往把未成年被害人當作取證的線索、破案的工具,其工作重心在於案件能否突破、順利起訴和判決,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身體保護明顯不夠。實踐中,一些地方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普遍未能采取有別於成年人的方式,還是靠反覆、多次詢問,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反覆回憶、陳述其受害經過,進而加重了其身心傷害。詢問期間,往往亦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介入或創傷治療,導致被害人長久、持續地陷於痛苦深淵而難以自拔。

為此,我們要改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方式,特別是在詢問涉案未成年被害人時,詢問方式、場所選擇都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確保有利於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安全,詢問次數則應盡量做到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辦案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談反家暴

販賣親生子女案時有發生,要主動作為依法打擊

政事兒:近年來家庭暴力犯罪呈現出哪些新特點?

史衛忠:對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始終堅持從嚴懲治、從嚴處理。比如,近年來,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防範機制的健全,盜搶、拐騙兒童的犯罪數量有所下降,但販賣親生子女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我們加大對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高檢院掛牌督辦了拖某某等人拐賣兒童案等系列案件。

對於其他常見多發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強調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主動作為,依法打擊。比如,虐待案件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自訴案件,但由於被害兒童往往無法自訴,檢察機關就依法提起公訴。

政事兒:應對家庭暴力,打擊懲治是一個方面,如何對遭受暴力傷害的孩子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救助呢?

史衛忠:我們也認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保證受害未成年人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是最終目的。對於此類案件,絕不能“就案辦案、判決了事”,需要給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保護和幫助。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陸續探索出了“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加強監護乾預等措施。對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不宜繼續承擔監護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建議、督促、支持有關個人、組織、部門提起申請撤銷監護權訴訟。

同時,我們也認識到原生家庭對孩子的重要性。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監護情況,我們會進行評估,認為不必要剝奪監護權的,進行親職教育和親子關係修復工作,盡量改善原生家庭環境,改善親子關係。

當然,事前防範比事後救濟更重要。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也加強了有關法治宣傳,推動建立完善針對未成年人家暴的事前預防機制。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強 校對: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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