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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記重拳會擊倒創投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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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最新針對有限合夥人個人LP的稅收變化,多數PE、VC圈人士持悲觀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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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篇文章,來自:中國企業家

作者丨李碧雯

對於享受了雙創等制度優惠,一直高歌猛進的PE、VC行業來說,今年或許迎來了自己的本命年。

“感覺這是打倒創業投資的最後一記左勾拳。”一位深圳創投機構合夥人表示。

8月30日,據相關媒體報導,國稅局在檢查中重新要求有限合夥制企業中的自然投資人按照個人商戶累進製稅率5%-35%繳納個人所得稅。通常來說,自然投資人投資回報金額較大,一般按照上限35%稅率繳納,這相較於過去地方政府要求的20%稅率,最高提高了75%。

“提高稅率勢必會減少個人資本供給,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會更難,對目前VC、PE寒冬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華東某老牌私募機構合夥人認為。

. 01 .

累進製稅率由來

8月30日,記者從相關人士獲得了一份注明有國稅總局稽查局的檔案,檔案顯示,針對今年以來股權轉讓檢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適用問題,稅務總局相關司局進行相關研究後,下發了有關指導意見,並要求各地稅務局稽查局參照執行。

該檔案表示,在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新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納稅人的,其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確定合夥企業投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要求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即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而根據《征管法》第三條,任何部門、部門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構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構報告的規定,地方政府的做法應予以糾正。

“還能怎麽辦呢?”當被問到對此變化的看法時,一家成立了7年的投資機構合夥人顯得有些無奈,他所在的機構在近期收到了國稅局補繳過往稅收的要求。國稅總局突然下達的內部檔案讓他們有些猝不及防。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衛峰介紹,其實有關有限合夥企業稅收的風險點一直存在。早在2014年11月,《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頒布,該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統一稅收政策制定權限,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外,各地區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每日經濟新聞在當時報導中稱,該《通知》在規定地方未來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對於目前已有的各類優惠政策,《通知》指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並要求於2015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當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對此響應,表示將停止執行地方政府有關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不過到了2015年5月,中國政府網發布了一則新的通知,暫停《通知》中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以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郭衛峰稱,“合夥企業法出來之後,行業內並沒有明確針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法的規定,屬於一個沒有辦法的依據,一直處於模糊地帶,一些地方出於招商引資的目的存在越權行為,對於個人LP的稅收徵收,各地方頒布了相關的檔案,多數按照20%稅率執行。現在這種變化,就等於是重申了之前的規定。”

對於個人LP來說,如果按照最新國稅總局內部檔案規定,其稅收負擔將提升75%,也將高於個人直接在二級市場投資所得需繳納稅負。

對於此次稅收上的變化,行業中也存在不同意見。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壽雙在文章中指出,對於所有有限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來自合夥企業的全部所得一律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有所不妥,應該分情況討論。“合夥制股份基金場景下,對於自然人LP,僅為被動投資,不參與實際經營,其取得的分紅跟自然人直接作為股東從企業取得分紅從性質上是一樣的,按照稅收中性原則,應按照‘利息、紅利所得’徵收,股權轉讓所得應視為財產轉讓所得徵收,適用20%的稅率。”李壽雙稱。

此外,國稅總局下達的內部檔案中另一個重大變更是,對於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徵收方式不再適用代扣代繳的徵收方式,而是要求按照自行申報的方式徵收。

此前個人LP由GP代扣代繳,繳納的所得稅留在當地,而現在這個檔案出來後,意味著由個人LP自己在所在地繳納。郭衛峰推測,徵收方式的變化,可能與金稅三期工程的推行、稅務數據的打通有關,“可能不僅僅是限於基金的投資人,對於高收入人群的納稅申報,未來在稅源監控上可能更為嚴格。”

. 02 .

PE、VC寒冬到來?

對於最新針對有限合夥人個人LP的稅收變化,多數PE、VC圈人士持悲觀態度。

“這個措施的影響力太大了,個人LP可能會全面撤退。”上述深圳創投機構高管直言。

易凱資本合夥人王冉亦在社交媒體中公開表示,如果投資類合夥企業按照5%-35%的累進製稅率實施,將會導致人民幣LP進一步減少,人民幣創業投資規模大幅萎縮,創業企業全面轉向美元融資,優質企業都將在海外資本市場上市,A股資本市場的吸引力或將進一步減弱。

通常來說,PE、VC機構主要通過高淨值個人、上市公司、政府引導基金、母基金等管道進行。根據清科數據統計,2017年國內股權市場LP分布中,富有家族及個人、企業投資者、投資及資管為LP來源的前三位,其中富有家族及個人佔比達到了近40.7%。

今年4月資管新規頒布,對於銀行資金嵌套投資和期限錯配做出了嚴格規定,銀行通過資產管理等方式投入到基金中的資金不再被允許,直接限制了PE、VC在銀行管道的資金來源。

而如今,如果國稅總局的該項檔案真正落實,可能將打擊個人LP參與一級股權市場的積極性,對於基金GP而言,募資對象的範圍將進一步縮減。

不過,郭衛峰認為,稅收調整針對的是所有有限合夥形式的企業,並不僅僅是PE、VC機構,同時該項調整對於創投機構的影響有限。

今年5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將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中實行的,針對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郭衛峰稱,該項優惠可以穿透到機構和個人,對於創投機構而言實際稅負不會那麽高,相對來說專注於後期成熟期投資的私募機構受影響可能會更大,不排除後續成熟期私募機構出於稅收籌劃的角度,成立專注於早期的創投基金。

未來更多機構投資人是否會轉而選擇契約型基金形式?契約型基金又稱部門信託基金,與合夥企業相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而建立。對此,郭衛峰表示,目前契約型基金這種組織形式並沒有相關法律保障,因此對於其契約型基金的未來生命力並不是特別看好。

不過總體來說,目前該檔案仍屬於國稅總局的內部檔案,還沒有公開檔案頒布,能否真正落實,還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正如某位業內人士所說,由於《私募基金條例》還沒有推出,整個行業缺少上位法,在此條件下,國稅總局頒布的內部檔案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直接頒布或許會受到市場詬病。

此外,目前該內部檔案在實際執行上也會面臨很多問題。如此前已經分給個人LP的收益如果再要求補繳,在操作可行性和難度上面臨很大挑戰。

目前事情仍在發酵,到底PE、VC的寒冬有多冷,仍須看後續政策的推進情況。

編輯 : 陳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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