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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不可回避關鍵問題

在教育部近日召開的關於全國基礎教育工作會的新聞通氣會上,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表示,將盡力加快教師懲戒權實施細則的研製和頒布,解決解決當前我們一些學校,一些老師,對學生不敢管,不願管問題。(澎湃新聞)

此前,官方已就“教師懲戒權”密集放風,有關“實施細則”將頒布的消息也多次傳出。但時至今日,依舊是雷聲大雨點小,看似“呼之欲出”卻又像是“遙不可及”。

近些年來,一些地方也曾先行先試就此展開嘗試。比如說,廣東曾明確教師教育管教權,青島曾首提“教育懲戒權”。然而,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上述“規定”多是語焉不詳,姿態大於實際,空有原則而無細則。尤其是青島,早在2017年就表示,“對教育懲戒的內容和方式將頒布細則。”但時至今日,青島版的“細則”依舊難產!

空談“教育懲戒”容易,將之具體化為標準化的實施細則,卻無比艱難。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既有法律法規所確立的“規則框架”所決定的:《教育法》《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明確“可適當措施對學生批評教育”“可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而與此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則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客觀來說,這一糾結的法律設定,嚴重壓縮了地方立法的空間!

一直以來,我們都在回避一個根本性問題,也即能否在不突破有關“體罰”“變相體罰”法律限制的前提下,來有效地實施“教育懲戒”?在一些人看來,這是可能的,其主張可以用“寫檢討書”“找家長”“加倍勞動”“靜坐”“罰站”“罰抄作業”等手段來完成懲戒……這一思路貌似有理,實則存在著兩個根本性疑點:其一,諸如“罰站”“罰抄作業”等,往往也會被歸入“變相體罰”一類;其二,這些方法原本就是學校日常所慣用的,只是效果並不盡如人意。

如果未來的“教育懲戒權”細則,僅僅是在既有“尺度”下,對原有手段的歸納梳理總結,那麽其意義注定有限。也許,我們都應該坦誠一點承認,“教育懲戒權”必須有新的賦權,在提升懲戒的力度同時嚴控其風險,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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