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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規定》正式落地 券商從此劃分專業類和綜合類

作者 李健

7月5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以下稱《股權規定》)的正式稿,對比1年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正式稿根據證券公司從事業務的風險及複雜程度,將券商劃分為專業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其中,專業類證券公司以傳統券商業務,如經紀、谘詢等業務為主;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涉及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等高杠杆業務。

《股權規定》中對這兩類券商做出了不同要求,要求專業類券商的股東的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等;而對綜合性券商控股股東還要求達到“最近3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行業前列”等指標。

首創證券研發部總經理王劍輝向《紅周刊》記者解釋,此前,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或一些綜合型金融集團,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參與‘投機’,把金融機構當成牟利的工具,加劇了金融行業的系統性風險。此次,《股權新規》對股東提出了管理、資本金、盈利能力等要求,是希望從股東層面控制系統性風險。

從股東開始控制金融體系風險

《股權規定》的監管方面在於對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進行監管,其中要求券商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和主要股東(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具有良好的資產水準和風險管理能力。

根據這一定義,如華林證券的第一大股東——深圳市立業集團持股比例超過64%,即可算控股股東;另外,例如國信證券的第3大股東——雲南合和集團持股比例25.15%,可算主要股東,都應符合《股權規定》的要求。

具體而言,《股權規定》中對專業類券上提出了五條資產方面的要求。包括:不存在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 50%的情形;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50%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等。

另外,對於綜合型券商控股股東,《股權規定》還追加了總資產不低於 500 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 200億元人民幣以及主營業務最近5年持續盈利等兩個要求。

對此,王劍輝向記者解釋稱,《股權規定》從股東方面入手,希望遏製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參考之前保險、信託行業的案例,一些金融集團為了快速擴張,向保險和信託公司進行融資進而參與“投機”,如前海集團惡意收購南玻A、攪動格力、寶能集團收購萬科等,使金融機構淪為其他企業為自身牟利的工具和平台。《股權規定》從監管股東入手,希望防止風險延伸到金融體系內部。

他具體解釋道,“假如大股東旗下的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亟需用錢,則可能動用券商的淨資產,由此,房地產行業的風險就快速轉移到了證券行業內。如果從營收規模、淨利潤、淨資產等角度對股東進行規範化管理,保證了股東能夠盈利,就大大減少了將手伸向證券公司的可能。確保證券公司有足夠風險承受能力,從而不乾預證券公司實際經營活動。”

兩類券商或收益

在採訪中,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股權規定》對券商劃分為專業類和綜合類券商,對大型券商是一個利好因素。

華鑫證券非銀分析師潘永樂認為,本次《股權規定》的發布,是連續發布的強監管政策之一。我國證券行業正在經歷一場類似供給側改革的轉變,券商的發展正面臨一個重要的轉折,行業集中度的提升已經作為一個保障行業發展的前提寫在了規定當中。“如果說之前的行業集中度提升,是依靠大券商強勁的實力帶來的,之後的分化,則是受到監管制約的結果。”

溫莎資本非銀分析師余武信也向記者表示,目前來看,小型券商在高杠杆業務上的發展並不理想,一個典型的現象是,排名前15名的券商才具有自己的研究所。因此,讓更小的券商開展高杠杆業務,本來也不現實。但如果從監管角度對券商進行劃分,中小券商再想發力高杠杆業務會難上加難。

“目前有很多專精傳統行業的券商發展的還不錯。”王劍輝說。“例如東方財富的業務重點在於經紀業務和谘詢業務。7月4日上市的紅塔證券也更多布局傳統業務。他們未來或將劃分為專業類券商。”

“對於中型券商來說,未來可能是做綜合型布局的機會,例如首創證券的實際控制人首創集團的淨資本、營收規模、淨利潤等指標超過了《股權規定》中的要求,那麽未來首創證券具有在高杠杆業務上發力的前景”,王劍輝說。

下調綜合類券商“雙千億”標準

在《征求意見稿》中,證監會設定了針對綜合類券商股東的淨資產和盈利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綜合類券商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億元;最近3年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1000億元,主業淨利潤佔淨利潤比例不低於50%。

而在正式發布的《股權規定》中,下調了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要求。其中將淨資產的標準下修為“200億元”,同時刪除了控股股東“最近3年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億元”、主要股東“最近3年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500億元”要求。

對此,余武信在採訪中表示,對進入的門檻進行下調,主要原因或在於部門可以開展高杠杆業務的券商的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不能滿足“雙千億”的條件。

不過,王劍輝認為,在主要門檻上做出下調,表明了監管層願意接納更多社會資本的進入,雖然硬性的門檻在降低,但標準在不斷細致化,對社會資本的身份、能力、要求有更明確的要求。這樣才能做到像《股權規定》中要求的,“有利於行業的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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