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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股權管理》頒布 監管分層行業分化

財聯社(上海 研究員張爽)訊,近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配套規定。

此次新規主要內容包括,進一步明確券商的分類管理,下調綜合類券商的控股股東、主要股東資產規模和營業收入要求,調整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券商股權比例的要求,並給予5年過渡期,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綜合類券商需轉為專業類券商。

隨著券商股權管理規定出爐,與去年的征求意見稿發生了幾點變化,包括申萬宏源、國泰君安等非銀行業分析師們紛紛就此進行解讀,認為監管增強了券商股的交易價值,在監管分層下,行業加速分化的同時,估值提升且頭部券商投資價值凸顯。

股權管理新規頒布 四個點發生變化

從證券股權管理新規與征求意見稿的對比,發現本次股權管理新規較2018年3月征求意見稿有所放鬆。放鬆了主要股東及控股股東的盈利和規模門檻,要求綜合類券商股東具備較強的資本補充能力,重視強調公司管控水準和長期戰略一致性。

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點發生變化—證券公司分類管理對控股股東的要求,對主要股東的要求和對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要求。

首先,明確“推動證券公司分類管理,支持差異化發展”,區分了從事常規傳統證券業務券商(即專業類券商)及從事的業務具有顯著杠杆性質且多項業務之間存在交叉風險的券商(即綜合類券商)。

其次,針對主要股東,取消了“近 3 年連續盈利,近 3 年營收累計不低於 500 億”要求,並強調“公司治理規範,管理能力達標,風險管控良好”,但對綜合類券商的主要股東保留“連續3 年盈利”要求。

針對控股股東,取消了“淨資產不低於 1000 億元”及“近 5 年主業連續盈利,近 3 年主營收入累計不低於 1000 億元”的要求,並強調“入股證券公司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但對綜合類券商的控股股東保留“核心主業突出並連續 5 年盈利”要求,規模要求為“總資產不低於 500 億元,淨資產不低於 200 億元”。綜合類券商的主要和控股股東需具備較高管控水準和風險補償能力。

同時,《規定》放寬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券商股權比例的要求:單個企業持有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50%,較征求意見稿中的 1/3 有所放鬆。已入股股東整改過渡期為 5 年,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綜合類券商需轉為專業類券商。

監管分層行業分化 頭部券商價值凸顯

目前,券商行業仍具馬太效應,由於大券商相較於小券商擁有更多的資源、資本實力更強、業務布局更綜合化,在監管加強和市場行情波動加大的狀況下,公司優勢更能體現,市場份額不斷提升,並預計在未來行業競爭進一步加強,衍生、海外、創新業務不斷試點的背景下,大券商憑借自身底蘊,形成馬太效應。

申萬宏源認為,頂層設計,引導行業加速分化,龍頭券商 Alpha 屬性趨強,在明確專業類及綜合類券商分類管理的規則下,可以引導龍頭券商做強機構業務。

就監管思路而言,《規定》既是鼓勵專業類券商做好差異化、特色化的輕資本消耗的中介服務(如經紀業務、資管業務),更為重要的是引導具備相應資本實力、風控能力條件的綜合類券商做強重資本消耗的機構業務(如股票期權做市、場外衍生品業務)。

具體而言,本次新規更強調差異化,首次區分“專業類”(僅能從事常規傳統證券業務)和“綜合類”(還能從事顯著杠杆性質業務)券商,並對“綜合類”券商的股東提出了更高要求。

“從監管精神看,未來龍頭券商在盈利較高的投融資業務上的市場份額有望進一步提升,利好龍頭的長期穩定盈利。”國泰君安分析師劉欣琦指出。

招商證券分析師也看好龍頭券商,認為當券商股核心催化劑持續發酵,交易價值顯著,監管分層有利於頭部券商市場份額提升,行業估值和龍頭溢價有望平穩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頭部券商迎來機遇的同時,中小券商在未來的發展中或許將承受一定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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