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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燦過會背後:三類股東100%穿透的秘密

  來源:讀懂新三板  

  3月13日那天午後,幾乎整個市場的人,都在觀望著一場“不一樣”的發審會。這種觀望也曾經發生在貝斯達上會的那天。

  下午3時29分,九泰基金的鄭立昌發了一條朋友圈:“文燦股份成功過會,這是新三板第一家帶三類股東過會的企業。望穿秋水,終於等來春天。”

  其中的欣喜之情溢於言表,朋友圈中的點讚祝賀也絡繹不絕。

  一個月前,讀懂君就三類股東的問題拜訪鄭立昌時,他的狀態還與現在“判若兩人”。那時,他口中還透露著對文燦股份擔憂,“有一家擬IPO公司質地非常好,但是因為三類股東的問題,IPO多耗費了些時間。”

  現在一切塵埃落定,再談起那段艱難的過程,他輕鬆了很多。

  

  文燦股份2015年申報IPO後耽擱了很長一段時間,主要是因為“三類股東”始終沒有明確的審核口徑。

  那時含三類股東企業,沒能在預期時間內收到IPO的反饋回復。2017年初證監會開始反饋的時候,我們才開始正式的核查穿透工作。200個人的一個資管產品大概兩三個月左右可以完成核查。

  三類股東核查過程中,我們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協調溝通。發行人、中介機構,以及管道方和投資產品背後的投資人之間,需要克服很多阻力,無縫銜接、密切配合。

  找投資人這個環節,不存在太大的問題,我們的產品募集之初就有出資人的檔案資訊。

  把名單列印出來,一一聯繫,表明最近某公司要做一個調查。隨即給投資人寄送一份調查表,核實出資人和文燦股份有無關聯關係。調查表包括個人既往工作履歷和各種親屬資訊等諸多項內容,以通過投資人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去證明跟企業沒有交集。

  很多管道方還比較配合,因為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也希望能給投資者好的回報。 

  “為什麽要我提供這些資訊?”我們幾個產品背後的出資人有400多名,一開始有些投資者不接受,他們覺得很麻煩。這就是溝通的問題了,個中耗費的精力也很大。

  我們向下遊的管道方、投資人收集完承諾函和調查表後,將資料再交給上遊的券商、律師,用做後續的核實、底稿備份。

  基本原則就是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層層穿透,避免利益輸送。

  穿透核查的同時,還要考慮產品期限的問題。

  我們投資文燦股份的產品大多成立於2015年,大部分在去年做了展期,有的展期兩年、有的三年,最終都能夠覆蓋鎖定期。

  如果涉及產品展期,工作量會很大,展期合約的擬定以及與託管行、投資者的溝通。

  產品一開始設立時,大部分合約約定的是三分之二的投資者同意即可展期,也有需要投資者全部統一的產品。那麽合約寄出去,再收回來進行統計,100多人只要有1個人不同意,就很難推進工作。

  有些投資者不理解,為什麽要展期?我現在需要錢,怎麽解決?那就要去跟他溝通,說明這件事本身也是為了投資者利益最大化。

  

  對三類股東的“芥蒂”,本身在於證監會擔心存在利益輸送。我們在源頭上就規避了這種風險。

  產品成立時,是市場化募集。我們的股東身份都是按照資管要求進行過核實,合法合規,不存在層層嵌套和結構化。並且我們是在募集產品後取得項目,投資也是分散的。不是為了項目而專門成立產品,天然地就避免了利益輸送。

  也就是說,產品成立、投資、運作一定要規範,才有可能不構成障礙。

  但要明確的是,目前不是所有的三類股東都可以滿足證監會的審核要求。2015年有部分產品就存在兩層以上的嵌套。

  這種情況基本只能清理,而且難度很大。停牌期間沒法交易,非交易過戶的幾種情形也很難滿足。所以有些企業選擇摘牌去清理。

  說到底,我們這次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關鍵還是在於項目本身。2015年接觸文燦股份,我們投資經理帶團隊去做盡調,就覺得公司質地確實非常好。

  

  文燦股份過會後,我看到了市場上的兩種聲音。一是歌頌三類股東終破冰,新三板迎來重大利好;二是怒噴“歌頌三類股東破冰”,細數文燦股份所帶三類股東如何滿足證監會規定的四個標準,並得出了“不帶這樣的三類股東報會,還得被斃”的結論。

  三類股東問題是否已經解決,成為了大家爭論的焦點。

  實際上,我覺得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或者說,它從來都不應該是一個問題。

  其實回過頭來看,有限合夥和三類股東的方式有什麽區別?一個是法人,一個是非法人,但都是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合夥都是需要層層穿透到個人,國企最後要穿到國資委。

  存在嵌套和結構化就是不行,這與三類股東沒有關係。只是三類股東,當時募集範圍更廣泛一些。

  若按照現有的四個審核口徑操作就不存在障礙。從證監會受理前,券商和律師就開始著手核查工作,基本上不會影響IPO的進度。當然,存在嵌套的產品要在向證監會申報前清掉。 

  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我認為針對三類股東出一個政策是有必要的,看產品是不是專項成立,如果是專項成立,負責核查要格外細心;如果本身產品成立時,投資人比較分散,投的項目也足夠分散,那麽予以相應的特殊化處理。

  但市場上有“針對三類股東持有股份在一個比例以下豁免核查”的聲音,是沒有邏輯的。

  舉個例子,5%的股份是三類股東,有可能是一家基金持有,也有可能是10家。如果是一家持有,怎麽可能不核查?

  如果說某基金持有公司的股份佔基金份額比例不超過5%,也有可能是個偽命題。比如一個5000萬的基金,只有1000萬用於投資,且隻投了一個項目,這樣的情況,難道不核查嗎?

  每件事都有特殊、無法標準化的地方,因此該做的工作還是要做的。其中也會存在個案,券商等中介機構可以在實務中靈活把握。

  比如確實查不到某個出資人,是否可以通過警察局證明找不到人這件事的真實性,再證明這個人對企業IPO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總的來說,現在對於新成立的資管計劃或者契約型基金來說,的確是明確了一個方向。從資金來源的角度來講,對新三板來說也是一個好事。

  不能用大多數人的失敗否定既有的成功,也不能用一次成功定義事情的本質。

  九泰基金等三類股東配合完成100%穿透核查,不對企業構成IPO障礙是事實。未來針對三類股東個案頒布扶持制度也是市場依然期待的。

  你說呢?

責任編輯:張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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