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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發生火災,究竟是房東賠還是房客賠?

劉晨火災事故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涉及的當事人也較多,這使得火災事故引發的財產損害糾紛中,常常會因為舉證困難、責任劃分複雜等,導致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出現了困難。

下面是發生在寶山的一起真實案例。來聽聽法官怎麽說?

原告杜某某系寶山區某小區56號401室房屋的產權人,被告沈某某系同樓409室房屋承租人。被告沈某某承租後,將409室房屋轉租給被告沈某。

2017年10月23日,409室房屋發生火災,導致409室及相鄰的410室、405室、408室、309室、310室等房屋的建築結構、屋內物品不同程度燒毀。56號樓內其余各房間及公共走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高溫、煙熏和水漬影響,一輛轎車部分受損,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上海市寶山區警察消防支隊調查,起火部位為409室內西北角放置的電動自行車,起火原因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電瓶組故障爆燃引燃周邊可燃物並擴大成災。

原告杜某某將被告沈某、沈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沈某賠償原告物損費、裝修裝飾損失、洗衣費、寬頻移機費用、房屋租金、鑒定費、搬家費等共計22萬餘元,並要求沈某某對被告沈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杜某某:此次火災系被告沈某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電瓶起火引起,故被告沈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沈某某對房屋的安全使用未盡到監督管理義務,應與被告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沈某辯稱,起火的電瓶系被告沈某所有,事發時被告沈某並未充電,電瓶自行起火。小區消防設施不完備、路線阻塞、房屋老舊導致損失擴大,具體責任比例由法院認定。

被告沈某某辯稱,被告沈某某作為出租方,也是受害者。電瓶不是沈某某所有,起火與自己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火災系被告沈某所有的電動自行車電瓶起火引起,故被告沈某作為實際侵權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電瓶系常見的生活用品,通常情況下放置在屋內並無不妥,故被告沈某某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原告主張被告沈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寶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被告沈某賠償原告物損費、裝修裝飾損失、寬頻移機費用、搬家費、房屋租金、租房中介費、鑒定費等共計20萬餘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 房東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前,首先要保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條件與安全居住標準,不能存在安全隱患。

? 租客承租房屋時,應注意仔細檢查房屋的設施,看看是否存有安全隱患。如果存在,應及時向房東提出並要求修複。在入住後應安全使用房屋,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為避免糾紛,建議房屋租賃各方在租賃合約中明確約定各方的義務及責任,在入住前應仔細檢查相關設施的安全,做好房屋交接工作。為避免損失,租賃雙方還可購買相關的商業保險。

根據不完全統計,在家庭火災中,由人為因素引起的佔絕大部分,主要有:

? 廚房用火不慎。

? 生活、照明用火不慎。

? 吸煙不慎。

? 小孩玩火。

? 人為縱火。

非人為因素中,出現最多的是對電氣線路及電器產品的認識不足,安裝不當,使用操作不正確,或由於電氣設備、電器產品品質低劣引起的火災,比如移動插座電源線短路、用電負荷大、電線老化、家電線路故障等。

這些火災事故不僅可能致使失火房屋內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害,還經常波及到周邊鄰居、樓道公共區域、甚至屋外停放的車輛,引發損害賠償糾紛。

(一)出租房屋發生火災,損失由誰來賠償?

關於火災損失的賠償,一般情況下,誰造成的事故就誰承擔責任。

如果明顯是租客自身的責任,比如忘拔插頭,一般應當由租客來賠償損失。

如果是房屋自身的問題,比如房屋線路老化、裝修材料自燃等原因,因為線路或裝修材料是房屋的一部分,一般應由房東承擔責任。

(二)家用電器引發火災,損失由誰來賠償?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火災事故是由於家用電器的電氣線路故障導致。

根據我國《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細則》,廠家須標明彩色電視、冰箱、冷氣機等家用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品質法》相關條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如果家電產品因超過了安全使用年限而發生自燃,事故責任應由消費者承擔,廠家可能會不承擔責任。如果因為產品設計或配件缺陷導致家電自燃,消費者可向廠家主張賠償。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劉晨 編輯:靜靜)

版權聲明:本文系看看新聞Knews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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