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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質疑中原地產服務不值高額中介費 公司:沒過錯

  買房者質疑25萬中介費與服務品質不對等 中介:出於同情賠償一兩萬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5月28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房產中介以提供房源資訊,促成買賣雙方交易等服務收取中介費。但在一樁二手房的買賣交易過程中,有很多程式。包括:簽訂合約、辦理網簽、清走租戶、遷移戶口等。這些程式有一項不能順利完成,都無法真正達成交易。

  房產中介的服務水準也體現在對這些交易環節的協調和保障上。一旦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房產中介理應從中協調,解決糾紛。這樣才能與自己收取的中介費對等。

  但是,如果房產中介的服務品質不夠,或者沒有達到消費者的預期,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消費者陳女士的家庭因為迎來了二胎寶寶,有了改善住房的需求。於是,陳女士在2016年12月通過中原地產買了一套二手房,很快就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

  但是,一系列的麻煩就發生在買賣合約簽訂之後。首先,買賣雙反在合約中約定先付押金,然後買方需要幫賣方解抵押。可解抵押的押金在合約中明確標注是600萬,到了實際操作時,賣方臨時提高這個金額到650萬。緊接著,又發生了賣方不辦理網簽、不清走租戶和不遷移戶口等問題。陳女士介紹,當時這個房子的總價值是1580萬,她交了253000元的中介費。賣方告訴她這個房子裡面有租戶,租期總共是3年,簽了合約以後,他們可以把租戶清走。結果在交易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後來我們起訴了他,辦了網簽和過戶之後,他就又消失了,不來辦房屋的交接,不清走租戶,也不把戶口遷走。”

  這些糾紛最終因為陳女士向法院起訴了賣方得到了合理的解決。不過,陳女士對於中原地產的服務品質有很大的質疑。她共支付中原地產25萬元的中介費,她認為,這樣的價格和中原地產的服務並不對等。因為在交易出現問題時,中原地產完全沒有主動積極的解決問題,只是在中間轉達資訊。當賣方不履行合約時,完全是陳女士自己找律師谘詢,然後起訴。

  另外,陳女士認為中原地產的合約關於房款支付的約定有問題。房款支付分為四部分:定金、幫助賣方解抵押、過戶前銀行監管,過戶後銀行劃轉給賣方和銀行貸款。這樣的支付方式對於賣家在產權過戶後的行為喪失了約束力。

  事情發生後,陳女士希望和中原協商,她認為中原地產沒有完成全部委託事項,給她造成了15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稅費等。但中原地產認為他們提供的房屋買賣居間合約中,房產中介的服務條款僅包括確保房屋買賣合約的簽訂。關於戶口遷移的損失法院已經判了賣方的相應賠償責任,所以他們不再賠償。陳女士說,他的模板合約就是寫促成合約簽約,她在和中原投訴部協商時,他們也是說他們的服務只是保證合約簽訂,其他都是協助。

  於是,消費者陳女士發起疑問:買方支付幾十萬的中介服務費用到底應該得到什麽樣的服務?對於中介服務到底有哪些行業標準?陳女士轉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包括12345市長熱線、北京市住建委以及北京市房管局。但她的投訴並沒有得到支持。“我和中原協商沒有結果,然後我就找了12345市長熱線,市長熱線說這個事情是住建委管,我就又打到了住建委,住建委說他們是管在建工程的,中介不是他們的管理範圍。然後我就聽說住建委有中介科是管中介的,然後我又打到了中介科,住建委中介科說他們隻管中介的違法行為,他們是不管服務品質這一塊的。隨後我就打給中介行業協會,中介行業協會說他們也沒有這方面的授權,還是讓我打12345。然後12345又幫我找到房管局,房管局的職責裡面有中介服務管理這一項,他們也接了我的投訴,但是幾天以後他們就告訴我,中原那邊不接受調解,如果雙方都願意接受調解,他們可以出面調解。如果有一方不願意調解,他們也沒有辦法,那我就只能起訴。”

  負責為陳女士服務的中原地產一位姓王的店長表示,這件事情他們完全聽公司總部的處理意見。陳女士的這單交易雖然出現了問題,他們只是幫助協調,協調過程中,賣方對中原地產也愛答不理,所以他們也沒有任何辦法。

  為了核實相關情況,記者聯繫到為陳女士提供服務的這位中原地產店長。不知出於何種原因,他謊稱記者打錯了就匆忙掛斷了電話,之後記者再次撥打,就不再接電話。

  記者又撥打中原地產總部投訴電話,一位負責處理投訴事物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這件事情,中原地產並沒有過錯。但出於對消費者的同情和客戶關係,同意給陳女士一到兩萬元的補償。

  中原地產這樣的服務代表整個行業的水準嗎?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房產經紀人告訴記者,如果出現類似糾紛,他們會退還全部中介費。

  按照中原地產提供的房屋買賣居間合約,房產中介的服務義務僅僅是促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對此,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認為,如果把購房人或者賣房人與中介公司之間的關係界定為居間合約,那麽促成雙方交易就是房產中介的服務目標,但前提是一定要保證賣房人、買房人的知情權,包括交易標的、交易環境、交易流程等。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對賣家還是買家說明的過程中,中介公司做得不夠,是在雙方知情權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進行了交易。

  消費者陳女士在這次交易中遇到的問題是:賣方不清走租戶、不辦理網簽、不遷走戶口。這些問題發生後,房產中介應該做哪些工作?在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蘆雲看來,首先,不清走租戶、不辦理網簽、不遷走戶口這些問題的主體是出賣方,出賣方作為買賣合約交易的其中一方,其負有履行這些程式的主體義務。但中介首先要有告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在這次交易之前,中介要將現在房屋的一些情況如實告知買方。第二,當賣方出現這些問題,中介公司有義務去協調或者協助賣方辦理這些手續。本案例中,買方通過法院的訴訟途徑解決了賣方違約方面的問題,但是中介公司在之前的告知義務上是否有瑕疵、有隱瞞、有過錯是個問題,如果其有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目前所掌握的情況來看,就中原地產在對消費者陳女士的服務過程中是否有過錯的問題,蘆雲認為要參照雙方當時所簽訂的中介服務合約。因為如果中原地產用的是目前所推介的中介服務合約文本,那麽在合約中對於中介服務的項目以及相應的期限等有明確的約定,消費者可以根據合約的條款,比對中介公司的相關人員提供的中介服務是否按照合約約定所履行,包括事前是否如實披露關於房屋以及出賣人的相關資訊;事中發現出賣人不按照合約約定去履行義務時,中介公司是否按照合約約定進行了積極的協調和督促;最後要重點注意一下違約部分的條款,如果違約屬實並且有相應的證據,消費者可以按照中介合約向中介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最後陳女士通過訴訟的方式和找律師來進行相關谘詢之後再讓法院得以解決,並且她同時還向中原地產方面支付了25萬元的中介費,由於中原地產受委託而解決的問題沒有解決,陳女士獨自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以後給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稅費等等達到了15萬元,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原地產給出的解決方式是賠償一兩萬塊錢。其他房地產中介的工作人員指出,像這種情況,如果在他們公司,可以全額返還給消費者中介費用。

  包華認為,這種做法欠缺合理性,而且確實更加缺乏專業度。中原地產公司的表達和其他的中介機構表達內容完全不同,對於廣大的購房人和賣方人來說,其他專業機構的表達可能更適合於自己,在市場競爭過程之中,其他中介機構就會上來,而中原地產公司將不會成為很多賣房人或者買房人選擇,因為這個市場還是公開的。所以如何體現出專業度,通過專業度來贏得廣大公眾的關注支持以及傭金,才是最重要的。

  包華建議,消費者在通過房產中介購買二手房過程中,大家可以上司法裁判文書網站,了解一些數據。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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