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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與滴滴的訴訟博弈:後者在法庭上始終堅持無過錯

  交通事故後乘客與滴滴的訴訟博弈:裁判標準不一,乘客多敗訴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實習生 劉麗靜 

  鄭州空姐、樂清女孩,兩名女性搭乘滴滴順風車先後遇害,讓滴滴公司陷入輿論漩渦。8月27日零點起,滴滴順風車在全國範圍內下線整改,而在下線4小時前,福州4名乘客搭乘滴滴順風車遭遇車禍。

  據福州廣播電視台報導,8月26日晚上,4名乘客坐滴滴順風車從連江縣前往福州途中發生事故,4人及司機均受傷。

  近年來,乘客用滴滴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屢見不鮮。在此類侵權責任糾紛中,滴滴平台的運營方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到2015年以來的38份判決,其中12份判決涉及順風車。這些判例中,認定滴滴方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有24例,約佔63%;認定滴滴方面應擔責的有8例,約佔21%;另有6例的當事方在宣判前達成了和解。

  這些判例勾勒出滴滴的應訴策略——在法庭上始終堅持無過錯,但不排斥與原告方協商和解。而在訴訟博弈中,滴滴平台是否屬於居間服務、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往往成為爭議焦點。

  多數判例判滴滴不擔責,順風車多被認定屬居間服務

  在濟南市天橋區清河北路,去年8月曾發生一起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天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山東濰坊人孫建駕駛電動車與張明駕駛的小車發生碰撞,受傷的孫建兩天后治療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孫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小車車主張明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時,張明正根據訂單進行滴滴順風車搭載業務。

  事發後,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張明和兩家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公司)、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運達科技公司)。這兩家企業都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小桔科技公司)的子公司。

  小桔、滴滴、運達這三家公司在訴訟中的主體資格,在訴訟中很容易被混淆。多份裁判文書顯示,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是滴滴出行APP的設計者和開發者,滴滴公司是滴滴出行平台中快車、專車等網約車項目的運營主體;順風車項目則由北京運達科技公司負責運營。

  在孫建死亡一案的侵權責任糾紛中,原告方要求三被告支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30多萬元。

  天橋區法院的判決采信了被告北京運達科技公司的觀點,認為北京運達科技公司並非承運人,僅提供居間服務,在本案中無侵權行為,亦無過錯,故兩被告滴滴公司和北京運達公司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何謂居間合約?我國合約法規定,居間合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約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約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約。居間合約俗稱“中介服務合約”。

  2017年8月,北京市通州區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書,判決滴滴快車出事故後,滴滴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原告李巨集曾搭乘袁毅駕駛的“滴滴快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當地交警部門認定,袁毅和事故中另一車輛的駕駛員均負事故同等責任。

  滴滴公司認為,在網約車模式下,司機和平台屬於新型合作關係,司機自願注冊、自由接單,平台不存在支配和控制。另外,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未將滴滴列為事故當事人和責任方,故滴滴公司沒有侵權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書顯示,原告李巨集要求滴滴公司承擔相應責任的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原告起訴滴滴公司、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或北京運達科技公司的案例,2015年至今已產生裁判文書52份——14份裁定書、38份判決書。

  在14份裁定書中,因達成調解、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原因撤訴的有7起,其他裁定涉及管轄權、程式變更、補正筆誤等事項。

  在38份判決書中,法院認定滴滴方面無需承擔侵權責任的,有24份判例。其中涉及順風車的12份判決,有10份認定滴滴方面不用擔責。相關法院認為,順風車不屬於網約車,運營方只是提供合乘資訊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用也比快車等網約車要少,屬於居間服務,在侵權事故中並無過錯。

  有法院認為滴滴應承擔社會責任,有法院判滴滴擔責70%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38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例中,認定滴滴方面應承當責任有8起。最近一起是2018年4月16日昆明市呈貢區法院作出的判決。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7年1月22日。20歲的趙景使用滴滴出行軟體搭乘蘇勇駕駛的順風車,途中順風車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趙景受傷被送醫院搶救,後來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蘇勇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此後趙景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和蘇勇連帶承擔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等共19萬多元。

  昆明市呈貢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順風車運費由滴滴平台根據路程遠近決定,滴滴公司還決定账戶資金流通時間且自動劃扣費用,無需駕駛員同意,滴滴公司收取10%的服務費。其次,雖然滴滴平台不指派具體車輛進行承運,但對簽約的車輛有明確的審查管理義務,對車主及合乘乘客也進行一定的管理。比如,滴滴出行APP提供的《順風車服務協定》規定:車主在合乘過程中不應出現現金結算,出行費用的分擔將根據順風車平台列明的標準進行;順風車平台受理用戶的投訴並進行調查,在爭議解決前暫停向車主支付相關合乘費用。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公司辯稱,其僅提供居間服務。呈貢區法院對此並不認同。該院認為,居間合約關係中的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約沒有介入權,而滴滴公司的行為已超越普通居間人的服務範圍,因此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居間服務。

  法院還指出,乘客通過滴滴軟體預約車輛,內心所信賴的是滴滴出行平台。對於大眾信賴、使用度較高的服務平台,就其社會功能來說,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

  昆明市呈貢區法院遂作出判決,判被告北京小桔科技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趙景賠償經濟損失16470.7元。

  從判決滴滴方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8起判例來看,法院主要認為,滴滴運營方收取費用獲得一定的車輛運行利益,故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造成損害後果時,其也應在獲利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有的法院還在判決書中引用了交通運輸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至於滴滴方面承擔責任的比例,有4例判決判滴滴方面承擔連帶責任,另外4例判滴滴方面擔責的比例分別為10%、20%、50%、70%。

  滴滴方面承擔70%賠償責任的案例,是由北京市西城區法院2017年10月9日判決。該院審理查明,26歲的尹華搭乘滴滴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殘疾。滴滴司機被交警認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西城區法院認為,滴滴司機在發生事故時,是執行滴滴出行平台發送的約車任務,該用車服務合約系原告與滴滴公司達成的,並由該網約車平台簽約司機執行,故首先應由滴滴公司向原告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遂判決滴滴公司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尹華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3萬多元。

  滴滴的應訴策略:堅稱無錯,多次墊付醫藥費後要求返還

  網約車、順風車是互聯網時代產生的新生事物,對於由其引發的侵權責任訴訟,各地法院也在探索。

  澎湃新聞分析三年來的52份裁判文書發現,雖然多地法院在裁判尺度、侵權定性上出現差異,但作為被告或第三人的滴滴運營方,在法庭上始終堅持自己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梳理52份裁判文書,可以窺見滴滴的一些應訴策略。

  首先,滴滴方面的三家公司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滴滴公司和北京運達科技公司,在網約車和順風車的開發、運營方面扮演的角色不同。訴訟中一些原告對此掌握不全面,滴滴方面經常指出對方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時的車輛運營狀態,滴滴方面一直比較重視。比如,如果事故發生時,滴滴司機未接單或者乘客已下車,滴滴方面會明確指出此非網約車運營狀態,平台不可能承擔責任。

  在庭審中,滴滴方面會堅持幾個主要觀點:居間服務、不是承運人、無過錯。

  此外,雖然在法庭上態度鮮明,但滴滴方面對調解、和解並不排斥。至少有6起判例,滴滴方面通過支付相關費用、人道主義補償等形式,與原告方達成和解,此後原告撤回對滴滴的起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於治療經費有困難的一些傷者,滴滴方面常墊付醫藥費用。而在一些判例中,滴滴辯稱自己無過錯的同時,會要求退還此前墊付的資金。

  在河南新鄭市法院2017年12月30日判決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滴滴公司堅稱自己無侵權行為的同時,要求原告返還此前墊付的醫療費8.5萬元。這一訴求得到支持,法院判決原告十日內返還滴滴方面8.5萬元。

  湖南湘潭縣法院2018年1月23日判決的一起案例中,第三人滴滴公司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用20.3萬元。法院認定滴滴公司並非承運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返還墊付款的訴求,法院認為“應另行提起訴訟”。

  在成都市中院審理的一起上訴案件中,滴滴公司要求返回墊付款未獲得支持。該案的交通事故中,23歲女孩董婉通過滴滴軟體乘坐順風車,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導致三處十級傷殘。滴滴公司墊付了9.8萬元醫療費。

  2017年7月,作為此案一審第三人的滴滴公司上訴,要求原告返還墊付款。成都市中院認為,滴滴此前墊付的9.8萬元,已與順風車司機一方應承擔的8萬多元予以品迭。“至於誰是具有返還義務的責任方,滴滴公司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另行主張權利。”至於約1.2萬元的余款,成都中院認為,因原告後續治療還需費用,一審法院從保護當事人利益、減少訴累的角度出發,將應退回的墊付款部分暫不退回,也並無不可。

  2017年9月,成都市中院駁回了滴滴公司的上訴。

  (本文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王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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