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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疤痕未達傷殘 影響容貌獲得賠償

原標題:面部疤痕未達傷殘 影響容貌獲得賠償

面部留下疤痕影響容貌,但是未達傷殘評定標準,能否獲得賠償?7月13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提供勞務者因面部損害遺有疤痕,雖然未構成傷殘,但仍獲得賠償款10000元。

被告王某某系安義縣人,長期在上海市某區從事鋁合金門窗加工安裝業務。被告王某某經常臨時僱傭原告李某某提供安裝門窗勞務,每日工資400元,日請日結。2017年2月25日,原告李某某在為被告王某某安裝陽台時,在使用角磨機切頂上的木板過程中,因角磨機反彈打中面部,造成下巴至鼻子處流血。

原告李某某受傷後,先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門診、縫合治療,後又轉入上海某醫療美容醫院門診治療,用去醫療費用26817元,均由被告王某某予以支付。另外,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當天工資400元、給予慰問金300元,中途給付現金4000元。

原告李某某面部損傷治療終結後,因面部尚遺有疤痕,為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今年6月12日,原告李某某向安義縣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王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50000餘元,並申請傷殘等級法醫學鑒定。

審理過程中,安義縣法院依法委託法醫鑒定所對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是否構成傷殘進行鑒定。經法醫評定,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長度未達傷殘評定標準,不構成傷殘。

7月13日,安義縣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依法通知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就面部的範圍、面部疤痕傷殘評定標準回答了原告李某某的質詢,並進行了解釋。原告李某某對鑒定結論表示沒有異議。被告王某某稱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不構成傷殘,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支持。

當庭調解時,法官從法、理、情方面耐心與被告王某某進行溝通,雖然原告李某某面部疤痕長度尚未達傷殘標準,但是,面部遺有疤痕,從容貌美感角度考慮,會對原告李某某的身心健康帶來一定影響。經調解,當庭促使雙方達成了由被告王某某給予原告李某某一次性賠償款10000元(當庭付清)和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以後不再發生糾紛的協定。至此,該起面部疤痕未達傷殘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法官調解下,雙方一年多的糾紛終於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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