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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肇事賠償就得少領工傷險”該改改了

沈彬 時評作者

法律賦予公民獲得“雙重賠償”權利,不能被滯後的檔案打折扣。

四川隆昌小學教師劉某上班途中遇車禍身亡,肇事方賠償劉某家屬43萬餘元。但劉某家人沒有想到的是,在工傷保險理賠時,本應支付64萬餘元的社保局,卻扣除了家屬已從肇事方獲取的43萬餘元死亡賠償金,僅支付21萬餘元。

當地社保部門拿出了兩份紅頭檔案撐腰,但當地法院並沒有支持社保部門,而是認定該檔案違反了上位法。

涉事法院的判決理據分明。應看到,被告(即隆昌市社保局)為“以補足的方式核算工傷保險待遇”提供的兩份法律依據中,《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其實在2011年8月就被四川省政府的《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給廢除了。

而《關於第三人造成工傷的待遇支付問題的批複》(川人社函【2014】1215號),也與最高法和省政府的“口徑”有相悖之處:2014年6月,最高法在印發的《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社保不能以職工獲得了第三方賠償而拒絕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支付要“扣除”肇事方的賠償,最早是1996年原勞動部公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裡的規定。當時還是市場改革的初期,相關的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剛剛試行。但2003年版《工傷保險條例》取而代之後,類似規定也就沒了。

可“縣官不如現管”,或許在個別官員眼中,國法大不過一紙“批複”。所以,在當地有關部門批複跟上位法存在衝突的背景下,仍沿用了以往的口徑。這讓一些公民吃了大虧,失去法律賦予他們的“雙倍”賠償權。要知道這些人大多是遭遇車禍不幸的底層勞動者。

這些年,因為工傷被“扣除”的勞動者提起法律訴訟的不少,各地的社保局也吃了不少官司。但為什麽就不能及時糾正、廢止與現行法律相衝突的紅頭檔案呢?不排除個別社保機構還是抱著本位主義的動機,躺在15年前的檔案上“惜保”,借口“法律不如檔案好使”。

工傷保險背後是遭遇事故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個別的地方紅頭檔案顯然應跟上國家法律,而不應拖改革後腿。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我國立法機構“備案審查制度”的推進蹄疾步穩,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糾正“超生就辭退”等違反上位法的地方立法,彰顯了憲法權威。像這種嚴重滯後於時代的工傷要“扣除”肇事賠償的規定,顯然也該接受備案審查、合憲性的“體檢”。

簡而言之,不能讓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被滯後的地方政府印發的檔案和墨守成規式的執行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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