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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東最嚴新規:對主要、控股股東都有嚴格約束

  券商股東不是想當就能當,最嚴新規來了!對主要、控股股東都有嚴格約束

圖片來源:花瓣美素圖片來源:花瓣美素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3月30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29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30日表示,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一步分類管理,引導引進優質股東,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應該為行業龍頭,規定強化了特殊類型主體入住證券公司的門檻;

  二、穿透式核查,厘清股東背景和資金來源,不得用隱瞞方式規避股東資格審批和監管;

  三、外部監管與內部管理相結合,對證券公司實現全過程監管,嚴厲打擊擅自變更股票、出逃出資、違規融資擔保等行為。

  股東分成四類

  記者簡單梳理了征求意見稿後發現,根據持股比例和對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證券公司股東分為以下四類,並規定了每一類的資質條件:

  一、控股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指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

  三、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

  四、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

  5%以下股權股東資質條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持有證券公司5%以下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信譽良好,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處於整改期間;

  2、不存在長期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治理結構缺失、內部控制失效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3、股權結構(逐層追溯至最終權益持有人)清晰;股權結構中不存在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基金等產品,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4、不存在對所投資企業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3 年的情形;

  5、基於審慎監管原則的其他要求。

  不過,征求意見稿中表示,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證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不適用以上規定。

  5%以上股權股東資質條件

  征求意見稿表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除了滿足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規定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存在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50%的情形;

  2、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50%的情形;

  3、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4、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0 萬元。

  主要股東資質條件

  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即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除了滿足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規定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 億元;

  2、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最近3 年原則上連續盈利,不存在未彌補虧損,且最近3 年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 億元;

  3、近3 年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行業前列,近3 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

  4、具備對證券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證券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5、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經驗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相匹配,在資本實力、技術合作、管理服務或者行銷管道等方面具備優勢,能夠為提升證券公司的綜合競爭力提供支持。

  從事單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的主要股東不適用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條件,相關條件另行規定。

  控股股東資質條件

  征求意見稿中表示,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證券公司5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雖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證券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除了滿足主要股東規定的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 億元;

  2、主業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最近5 年原則上連續盈利,最近3 年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1000 億元,主業淨利潤佔淨利潤比例不低於50%;入股證券公司有利於服務主業發展,與其長期戰略協調一致;

  3、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推動證券公司長期發展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對保持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防範風險傳遞、不當利益輸送,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

  從事單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不適用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的條件,相關條件另行規定。

  非金融企業、其他金融企入股特別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了,非金融企業、其他金融企業,以及單一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公司製基金擬入股證券公司的特別規定。

  其中,非金融企業擬入股證券公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2、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得超過1/3。

  其他金融機構擬入股證券公司的,除應當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金融業綜合經營相關政策。

  對股東實施穿透式監管

  除了對股東進行分類和資質條件外,實施穿透式監管是本次意見稿的一大亮點。

  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股東應當遵守反洗錢的規定,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出資款項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账戶劃出。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證券公司。

  約束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對證券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具體行為進行了約束,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者變相抽逃出資;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乾預證券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3、濫用權利,佔用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資產,損害證券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

  4、頻繁質押證券公司股權或者轉讓股權收益權且沒有合理理由;

  5、要求證券公司為其或其關聯方提供融資或者擔保,或者強令、指使、協助、接受證券公司以其證券經紀客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資產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6、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強化了證券公司職責

  征求意見稿中強化了證券公司自身的職責。

  征求意見稿中表示,證券公司應當對擬入股股東符合股東條件的情況做好盡職調查工作,發現擬入股股東不符合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不得與其簽訂相關協定;應當向擬入股股東真實、準確、完整說明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資訊等。

  在股權管理與監督方面,證券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辦事機構,負責與股權管理事務相關的方案制定、盡職調查、報批或備案、組織實施、公司登記、資訊報送或披露、後續責任追究等工作。

  證券公司董事長是證券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股權管理事務的直接責任人,牽頭組織證券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實施相關工作。

  此外,沿用了一參一控規定,即證券公司的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

責任編輯:郭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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