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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風波中的機構 市場激辯中介責任

  本報記者 張欣培 上海報導

  導讀

  債券違約風險也涉及到了機構的責任。一方面,若機構重倉違約債券,機構則面臨資金損失。另一方面,若機構擔任違約債券的主承銷商,則可能面臨著被追責的風險。

  5月10日,盛運環保公告,聯合評級決定將盛運環保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A下調至A+,並將“17盛運01”債項評級由AA下調至A+;同時將盛運環保主體及“17盛運01”債項評級繼續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

  近期,下調某隻債券等級、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等詞語頻繁出現,如何防範債券違約風險也成為重中之重。

  例如,5月10日,北京證監局表示,近期組織了以“公司債券監管與風險監測、處置”為主體的內部培訓。北京證監局表示,在充分肯定市場發展和改革成效的同時,更要關注問題和風險,防控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

  實際上,債券違約風險也涉及到了機構的責任。一方面,若機構重倉違約債券,機構則面臨資金損失。另一方面,若機構擔任違約債券的主承銷商,則可能面臨著被追責的風險。

  “這些違約事件對行業的影響是深遠的。一方面是承做這些項目的券商,作為受託管理人會承擔債務違約風險。另一方面,部分低評級民營企業債券越來越難發,對於券商來說債券業務也難以開展。”5月10日,一家大型券商的資深投行人士向記者表示。

  機構重倉圖譜

  Choice數據顯示,根據今年一季報披露,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中融融豐純債持有“14富貴鳥”。 2017年年報中披露,該基金持有“14富貴鳥”市值約1407.6萬元,佔基金資產比例47.2%;至今年一季度,該基金持有“14富貴鳥”的市值為194.4萬元,佔基金資產比例12.85%。數據顯示,中融融豐純債A近三個月的跌幅為48.77%,近一個月的跌幅為12.48%。

  5月7日,凱迪生態(000939)公告稱,公司未按約定籌措足額償債資金,應於5月5日兌付本息的“11凱迪MTN1”不能按期足額償付,構成實質性違約。

  Choice數據顯示,華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華商雙債豐利債券A和債券C重倉11凱迪MTN1。一季度持倉市值為3018萬元,佔基金淨值6.35%。而該兩隻基金近期下滑嚴重。5月份以來一直下跌,華商雙債豐利債券A基金淨值從5月2日的1.1830下跌至5月10日的1.1230。10日,華商雙債豐利債券A下跌0.35%。華商雙債豐利債券C的淨值也從5月2日的1.1760下跌至10日的1.1170。

  Choice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就已經有16隻債券發生違約,這還不包括正處於漩渦中心的盾安集團債務危機。而這背後的主承銷中介機構也成為關注焦點。

  根據記者統計,這16隻已違約債券涉及的主承銷商分為兩大類,銀行與券商。在銀行方面,涉及到鄭州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等9家銀行。其中,最不幸的當屬興業銀行,旗下有6隻債券均發生違約,涉及到5家上市公司。

  中信銀行和鄭州銀行也各佔3席。中信銀行之禍全在丹東港,其作為主承銷商的丹東港的3隻債券全部發生違約;鄭州銀行發生違約的三隻債券則分別為13山水MTN1、11凱迪MTN1、14丹東港MTN001。

  在券商方面,則涉及到5家券商,既包括中信證券國泰君安龍頭券商,也包括華創證券、萬聯證券這些中小券商。此外中投證券也涉及一隻違約債券。其中,中信證券涉及違約債券數量最多,為3隻,發行主體均為丹東港。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證券和中信銀行均是作為項目的主承銷商同時出現,因此二者三隻發生違約的債券相同。

  主承銷商責任之辯

  債券頻繁出現違約,作為主承銷商的機構究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是因為發行人正常經營導致的違約,那麽券商本身並沒有什麽責任。但如果在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存在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券商又沒有勤勉盡責的履行盡職調查責任,則有可能要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並處罰,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也可以要求券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向記者表示。

  數位法律人士認為,我國在債券違約方面對中介機構監管的制度和規則還需完善。

  實際上,自2014年公募債券市場上發生首隻債券違約至今,因此受罰的中介機構仍是少數。被外界所知的為東海證券因丹東港違約事件收到了遼寧證監局的警示函。

  比如超日債的主承銷商中信建投,從公開資訊來看,也沒有監管層對其進行有關處罰。去年市場關注的五洋債違約事件,證監會除對五洋建設進行了行政處罰外,對於主承銷商德邦證券沒有任何處罰舉措。一位接近德邦證券人士告訴記者,公司暫時沒有收到有關處罰通知。

  按照有關規定,如果主承銷商自己出具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形而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主承銷商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發行人提供的檔案存在問題,除非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依據過錯推定責任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儘管法律有一些規定,但在現實當中,投資者進行維權,還是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要求賠償,前置條件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認定。”北京藍評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官楊紅偉向記者表示,“現在承銷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困難的事情。”

  “其實很多債券是沒有擔保的,這部分違約風險最大。大部分發債主體都已經將資產抵押給銀行,這意味著如果發生違約,銀行要優先償還。如果債券本身還沒有擔保,一旦出現違約,普通投資者不但利息收不回,本息都可能要損失。”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甘國龍表示。此前其曾擔任過超日債投資人的代理律師。

  甘國龍認為,中介機構的責任尤其重要。“如果某隻債券沒有擔保,資產全部被抵押,中介機構一定要做出特別說明,而不是夾雜在一大堆資料中。要讓投資者意識到這個債券的風險所在。對於發行人資訊要有全面、完整的披露。”10日,甘國龍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目前在債券違約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和處罰上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打破剛性兌付總有一天會變成很普遍的事件,違約本身不可怕。但前提是這個違約到底是市場因素還是先天不足?”甘國龍認為。

  楊紅偉向記者表示,承銷商在發行債券中,中美司法實踐對於承銷人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中國法院認為只要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即可,而美國要求盡到高度的專業注意義務。

  “我個人認為,承銷商應當盡到專業義務,相關部門要明確頒布專業化義務的具體細則,司法實踐也應確立專業義務的審判原則,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基本權益。”5月10日,楊紅偉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編輯:楊穎樺)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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