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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已發生20起債券違約事件 涉及不少上市公司

  ■本報見習記者 閆晶瀅

  2018年,債券市場又一次迎來了“多事之‘春’”。

  5月22日,“12川煤炭MTN1”的發行人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煤集團”稱,因公司現金流緊張,將延期支付該票據2970萬元。而這已是今年以來第20起違約事件。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尚不足5個月的時間內,已經發生20起債券違約事件,涉及發行主體11家,合計債券餘額為176.04億元。除此前春和集團、大連機床、丹東港、億陽集團等“熟悉的面孔”外,新增違約主體5家,分別為上海華信、富貴鳥、凱迪生態神霧環保、中安消。

  “12川煤炭MTN1”延期付息

  在“12川煤炭MTN1”逾期一年之後,川煤集團一紙延期付息的聲明再次令投資人心情沉至谷底。

  5月22日,“12川煤炭MTN1”的發行人川煤集團發布《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延期支付利息的公告》稱,因公司現金流緊張,將延期支付該票據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間的利息,金額為2970萬元。

  公開資訊顯示, 自2014年起,川煤集團多次以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方式進行融資,涉及產品10單。2016年6月份,川煤集團發行的“15川煤炭CP001”首次發生實質性違約。彼時川煤集團稱,“受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煤價大幅下跌、新發行債券困難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公司資金鏈緊張”,未能籌集足額償付資金。此後,川煤集團旗下“13川煤炭PPN001”、“12川煤炭MTN1”、“14川煤炭PPN001”等債券陸續發生違約事件。此外,川煤集團此前發行的“15川煤炭PPN002”和“10川煤債”分別將於2018年9月份、10月份到期,為市場後續“爆雷”埋下隱患。

  根據Wind數據,在債券違約集中爆發之前,川煤集團曾多方籌措資金。2016年7月份,其已全額劃付“15川煤炭CP001”的本息及違約金,對於其他違約債券雖未能兌付本金,但仍在定期兌付利息。然而,此次“12川煤炭MTN1”利息延期讓業內對川煤集團的履約能力及現金流情況再次產生懷疑。

  據上海清算所公告資訊顯示,4月底,川煤集團對“12川煤炭MTN1”違約後續進展情況進行說明。川煤集團稱,在煤炭市場理性回暖的大環境下,雖然公司經營現狀有所好轉,但受前期巨集觀經濟下行和煤炭行業長期不景氣影響,資金仍然十分緊張。截至2018年3月末,川煤集團資產負債率為91.78%,3月份實現營業收入36.16億元,實現淨利潤0.34億元。川煤集團表示,公司一直在爭取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努力籌措資金,盡力兌付本息。

  再融資壓力增大

  事實上,對於川煤集團的再次“爽約”,業內早有預料。而在“違約潮”襲來之際,單隻債券的付息違約已成了司空見慣。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Wind數據統計,自2018年以來,尚不足5個月的時間內,市場上已傳出20起債券違約事件,合計債券餘額為176.04億元;涉及發行主體11家,除此前春和集團、大連機床、丹東港、億陽集團等“熟悉的面孔”外,新增違約主體5家,分別為上海華信、富貴鳥、凱迪生態、神霧環保、中安消。 

  從此輪債券違約的情況來看,一方面是新增違約主體的數量明顯上漲,且有逐步向上市公司蔓延之勢。另外,違約債券發行時債項評級大多不高,多以“AA”級為主;而在主體評級方面,除上海華信曾獲“AAA”評級外,其余公司仍以“AA”和“AA+”評級為主。而從違約時間上來看,二季度以來債券違約速度明顯加快,在不足兩個月的時間裡,已有9起違約事件發生。

  海通證券薑超研究團隊表示,本輪違約潮的主要驅動因素為再融資壓力的增大。在非標方面,資管新規已經實施,非標融資萎縮是大勢所趨;債券方面,資金表外轉表內、資管產品淨值型轉型均伴隨著對信用風險容忍度的下降,淨融資很難大幅上升,表內貸款亦受資本金、行業政策、風險偏好等製約,除非有進一步政策支持,短期內或難以彌補再融資缺口。

  事實上,今年二季度以來,債券違約風險事件的增加與大量債券集中到期、企業借新還舊難以實現的因素有關。Wind數據顯示,2018年債券總償還量為26.74兆元,除12月份外,單月到期償還規模均超過1兆元。而就單月數據來看,6月份到期償還量居首,為3.25兆元;其次是3月份,為3兆元,4月份、5月份規模均在2.7兆元左右。可以說,今年上半年債券到期償付規模進入高峰期,而大量債券集中到期的情況在本季度內仍將持續。

  今年5月份,北京證監局提醒稱,“2018年,在去杠杆、去產能和去泡沫的政策導向以及貨幣政策轉為中性的環境下,我們提醒各發行人對於即將到期或面臨回售的債券,提前做好資金籌措安排;各受託管理人切實發揮受託管理職責,預研、預判債券違約風險,並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證監局及交易所。”

  主承銷商“壓力山大”

  “‘雷’路漫漫,兌付無期”,北京某債券投資人如是說。

  在債券違約發生之後,個人投資者的情緒變動往往比機構投資者更為激進。而對於部分債券發行人存在資不抵債或涉嫌欺詐發行等情況,投資人對其已喪失信心,將矛頭直指承銷商、受託管理人、評級機構等,上演了一起起令人心酸而無奈的鬧劇。

  而從今年以來的違約債券來看,主承銷商共涉及8家大型銀行、10家券商,加之此前大量的債券違約尚未處理完畢,為此焦頭爛額的機構不在少數。

  “發的債沒還上,我們比投資者還要焦心,這意味著整個團隊接下來的工作重心都會轉移到後續處理上,而處理時間動輒超過1年,期間將承受極大的壓力。”北京某券商固收部門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不光是來自項目本身的壓力,人員流失、安撫投資者、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等,都將是承銷團隊需要直面的困難。

  近日,北京市證監局通報兩起債券欺詐發行案例,其中“中恆通公司欺詐發行案”系全國首起主承銷商因參與財務造假被判刑的判例。北京證監局在通報中明確表示,發行人和債券業務承銷商、受託管理人應嚴守法律底線,尊重經濟規律,敬畏市場規則,切勿只顧眼前利益、飲鴆止渴。而在“廈門聖達威欺詐發行案”中,北京證監局指出,承銷商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是該案關注點之一,甚至存在因此而被追究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

  實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券商可算是寥寥無幾,但因債券違約而被監管部門開出警示函的證券公司卻為數不少。此前,東海證券即因丹東港債券違約而遭遇遼寧證監局的警示函,而華泰聯合、大通證券、中山證券3家券商也因億陽集團債券承銷中存在問題而被黑龍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如果承銷商在發行中並未存在配合財務造假、隱瞞真實情況等行為,也就是說達到了‘勤勉盡責’的標準,那麽債券違約本身並不會由承銷商承擔責任,畢竟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不過,早期債券放量發行,部分中小券商在業務中存在瑕疵的情況也是有的。”上述固收人士表示。

  據悉,今後券商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有望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對債券承銷的監管也將逐步趨嚴。但對於存續風險債券以及後續處理,部分券商仍需渡過為期不短的“陣痛期”。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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