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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秦簡新資料 秦律秦令研秦史——評《嶽麓書院藏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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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元旦後,一場暴風雪突襲南方,長沙的氣溫降至冰點,嶽麓山上的綠樹披掛著厚重的冰雪,像穿上了一副銀色的鎧甲。在這寒氣逼人的冬日,山腳下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後院裡的一間小屋內,卻擠滿了來自全國各地的文物專家。大家正聚精會神地俯首觀看剛剛揭剝清洗出來、盛放在托盤裡的黑乎乎的竹片。一位中年學者借著昏暗的燈光,艱難地辨識著上面的文字:“廿六年四月己卯丞相臣狀、臣綰受製……”這不是秦始皇二十六年時的丞相嗎!原來,專家正在對嶽麓書院不久前從海外搶救回來的一批竹簡進行鑒定,最初以為是漢簡,結果發現是珍品秦簡。

嶽麓書院藏秦簡,經陳松長教授為首的團隊的整理研究編纂,辛勤工作,於2010年由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了《嶽麓書院藏秦簡》(下文簡稱《嶽麓秦簡》)第壹輯。之後以一年半左右一輯的速度整理出版,每次出書都引起古文獻學界的轟動。一書之出,像是喜慶的節日,學者們喜形於色,言談撰作多聚焦於此。2011年底出版的第貳輯,是秦代的算術書《數》,更引得國際數學界好一番激動。主要負責整理注釋工作的肖燦,以其整理研究成果撰寫的博士論文《嶽麓書院藏秦簡〈數〉研究》,入選2013年全國百優博士論文。2015年底出版的第四輯和2017年底出版的第五輯,內容是秦律、秦令等。要研究秦史,政治制度史、法制史、社會文化史,都是不可缺少的珍貴資料,多少研究者翹首以盼。不久前以研究《嶽麓秦簡》(肆)、(伍)撰寫博士論文通過答辯的周海峰,最近就在大聲疾呼:“研究秦史,怎能不看嶽麓秦簡?

《嶽麓秦簡》(肆)、(伍)為什麽那麽重要呢?我看主要有三點。

秦的法律令是了解中國古代社會的鎖鑰

秦是中國大一統封建王朝的起始,“百代都行秦政治”,讀懂了秦,才能讀懂往後的歷朝歷代。而法律令代表了一個社會上層建築頂端的那個部分,要了解那個社會,你先看看它的法律令,就可以清楚那個社會的基本樣貌。“物以稀為貴”,這麽重要的材料,偏偏一向稀缺。過去我們對秦律的面貌幾乎一無所知,直到上世紀70年代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才第一次看清秦律長什麽樣。80年代,荊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發現,又讓我們見到了西漢早期的法律令。相比之下,嶽麓秦簡資料則更多、更全面、更完整。它包括了《田律》《置吏律》《金布律》《亡律》《徭律》《賊律》等數十種律文與數十種令文。如秦王朝選拔下層官吏的法律,有《置吏律》作嚴格的規定:“縣除有秩吏,各除其縣中。其欲除它縣人為縣令、都官長、丞、尉、有秩吏,能任者,許之”“縣以功令任除有秩吏”“有罪以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罪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 ……其有除以為冗佐、佐史、縣匠、牢監、牡馬、簪嫋者,毋許”“敢任除戰北、耎、故徼外道不援及廢官者以為吏及軍吏、禦右、把鉦鼓志及它論官者……任有罪刑罪以上,任者貲二甲而廢;耐罪、贖罪,任者貲一甲;貲罪,任者弗坐。”《置吏律》規定縣一級的低級官吏俸祿一百石至三百石,是由縣裡選拔任用的,要按照候選人功勞的大小序列任用;如果有將犯罪被遷徙者、有判定贖耐以上的刑、為官期間犯被免官者,以及虜、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贖子等提拔起來任用為冗佐、佐史、縣匠、牢監、牡馬、簪嫋等基層小吏,都不允許;敢於提拔任用作戰逃跑、畏怯、對境外有緊急情況不馳援,以及被罷官者,作為吏、軍吏、戰車禦手副座、主持軍陣鳴金擊鼓以及其他官吏者……提拔任用有罪判定施加肉刑以上的人,負責提拔任用者,罰二甲(約2688錢),免去職務;提拔任用判定為耐罪、贖罪的人,負責提拔任用者罰一甲;提拔任用判定為貲罪的人,負責提拔任用者可以不用處罰。” 這樣嚴苛的制度與律條構建起來的秦的官僚機構,這樣嚴格的官吏的遴選和管理體制,正是中國古代社會維系穩定的基本結構。

秦的法律令是秦王朝經濟發展與穩定的柱石

如《田律》《金布律》《徭律》等。《田律》是百姓向國家繳納田租的規定:“租禾稼、頃芻稿,盡一歲不畢入,及諸貸它縣官者,書到其縣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入者,貲其人及官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逋其入而死,亡有罪無後,不可得者,又令官嗇夫吏代償。”百姓應繳納的田租、秸稈,一年完了沒有繳清,以及有向國家借貸的財物未還的,官方追討的文書下達超過三十天還不還,以及避而不還的,罰欠租者及主管官員各一甲(約1344錢),縣丞、令等官吏各一盾(約672錢);欠租者逃亡而死掉的,逃亡有罪而沒有後人的,欠債無法追討的,責成主管官員代為償還。黔首必須交納田租與芻稿,官員必須履行征斂的職責,如有違逆都將受到懲罰,秦法的嚴苛由此可見一斑。

《金布律》有國家徵收賦稅的規定:“出戶賦者,自大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太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秦人繳納戶賦的明確記載,過去從未發現過。律文規定,百姓每年十月與五月兩次繳納,十月戶賦要在十二月初一繳清,五月戶賦要在六月十五日繳清,十月戶賦可繳納芻稿,或折合為16錢,兩次戶賦共計32錢。

《徭律》規定了人民服役的辦法:“歲興徭徒,人為三尺券一,書其厚焉,即發徭,鄉嗇夫必身與典以券行之”“發徭,自不更以下徭戍,自一日以上盡券書,及署於牒,將陽背事者亦署之。不從令及徭不當券書,券書之,貲鄉嗇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每年征發徭役,每人都設一枚三尺長的券書,記錄服役的情況,每當征發徭役時,鄉長與田典都一定要親自拿著券書參加。……征發徭役,爵級在不更以下的百姓服役,每一天都要登記在券書上,另要記錄在簡牘上,有逃避者也要記錄在券書上。凡徭役不服從命令,服役不符合券書所記規定的,罰鄉長和鄉主要負責人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從徭律文字看,可知服役無小事,管理非常嚴格。徭役固然是國民對國家承擔的責任,但國家征發徭役能否做到適度公正,乃是治國能力的反映。秦王朝沉重的徭役,一向飽受詬病。《史記·李斯列傳》就說秦“賦斂愈重,戍徭無已”,徭役沉重,管束嚴密,難以忍受的百姓只好選擇逃亡。

《嶽麓秦簡》(肆)之《亡律》令人矚目,法律令集中體現了社會矛盾的所在,反映統治階級關注的焦點

《亡律》條文說明逃亡與反逃亡的鬥爭在秦的社會矛盾中佔有突出的地位。其實在傳世文獻中秦的“亡人”的記錄就已受到重視,但文獻和出土材料裡都未見秦《亡律》,以至於有研究者提出秦到底有沒有《亡律》的疑問。《史記·秦始皇本紀》記,秦始皇征伐南方,大量使用抓回的“亡人”。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又派五十萬人守五嶺;遣送治獄失誤犯罪的官吏修築長城、建驪山陵墓、建阿房宮、修馳道,“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有學者指出,刑徒中許多是因逃亡獲罪的“亡人”,更有研究指出,秦王朝亡就亡在刑徒“亡人”上。現在,《嶽麓秦簡》(肆)《亡律》赫然在焉。《亡律》說,那些逃亡的奴隸,以每天六錢計算;在進行勞改的刑徒或服勞役者逃亡,也按照每天六錢計算,依盜竊罪量刑。逃亡日數累加不滿二十二錢的,罰一甲。如果逃亡者自行返回,罪減一等。逃亡累計日數折算錢數超過六百六十而能以錢數物告者,賞金二兩。如果告發有誤不確,按告發有誤不確律文處置。正在服刑勞的城旦舂、司寇、白粲和奴婢,如果逃亡被捕獲,加刑黥面為城旦舂。可知《亡律》對刑徒、奴婢的逃亡,判罰非常嚴厲。

《亡律》對付逃亡有兩手,一是管控逃亡、直接處罰亡人,一是管控藏匿、處罰藏匿雇傭亡人者:“主匿亡、收、隸臣妾,耐為隸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各與其疑同法”“典、田典不告,貲一盾,其匿囗囗歸裡中,貲典、田典一盾”“取罪人、群亡人以為庸,知其情,為匿之。不知其情,取過五日以上,以舍罪人律論之”。戶主藏匿亡人、被捉捕的人、官家奴隸,處以耐刑為奴隸,在戶的同室之人年滿十八歲者,都與藏匿者同罪處罰;雇傭有罪者與逃亡者幫工,知道實情的,按藏匿罪犯論處,不知實情的,超過五天,按安置罪人的法律論處。這一律條,讓人想起當年商鞅逃亡後四處無人敢收留,商鞅哀歎道:“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商鞅的悲劇,正是苛法的悲劇。據整理者考證,《嶽麓秦簡》(肆)中還有一個前所未見的新名詞“奔書”。它是專用於登記百姓逃亡情形的文書,用以作為官府記錄逃亡者之罪並給與削爵處罰的檔案。從《嶽麓秦簡》(肆)的《亡律》內容進一步印證了秦王朝人民的逃亡現象非常普遍非常嚴重的認識,當權者對逃亡采取極有力的防範和極嚴厲的刑罰,效果如何呢?秦王朝的短命,似已做出否定的回答。

自20世紀70年代雲夢睡虎地秦簡出土以來,秦漢出土文獻的數量已超過了傳世文獻。嶽麓秦簡的可貴處,正在於填補了過去出土材料之不足,《嶽麓秦簡》(肆)中有不少律篇名不見於出土的其他秦簡材料,如《亡律》《尉卒律》《獄校律》《奔警律》《索律》《具律》等;嶽麓簡(伍),更有過去從未見過的秦令,如《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甲》《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乙》等令人眼界大開。至於研究者過去踏破鐵鞋都覓不到的秦的簡牘制度,《嶽麓秦簡》(伍)所載秦令已經規定得清清楚楚,給學術界帶來意外的驚喜。

《嶽麓秦簡》(肆)(伍)還出現了一些過去所不知道的秦的官署名和職官名,如“特庫”“左樂”“右、中、左榦官”“執法”等,補充了典籍記載的不足,也讓我們對秦的職官系統與秦漢官製的傳承沿革有了新的認識。這些新材料,對研究秦史和了解秦代社會,都具有重要的價值。

編輯:陳 梅

審核:賈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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