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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統治術解析,一文看盡“暴秦”的興與亡

說到秦,過往有無數基於文本的描述,“暴虐”、“法家”、“耕戰”、“變法”等等關鍵詞構成了人們對於秦國、秦朝想象的基礎,在秦簡的片段和《大秦帝國》出現之後,這些想象又增加了“公平”、“精密”、“團結”、“血性”,甚至“人道”這種令人匪夷所思的形容詞匯。

然而,關鍵詞堆砌的面相,終究只是讀史者自身的理解,乃至於心中理想社會的投射,距離真實的秦帝國,甚至是南轅北轍。

本文要做的,就是將這些詞匯背後濃縮的真實秦朝政治、經濟運行展示出來,哪怕因為材料所限,只有一兩個斷面,也希望這種邏輯的理解更加具體,而非移情的想象。

就秦朝的政治運行,接受過義務教育的中國人,都能概括一二:

首創皇帝稱號,行郡縣、廢封建,建立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國家,在中央政府試行三公九卿製,地方由中央直接派任郡守、郡丞、郡監、郡尉,分別掌握行政權、監察權和軍事權。

正如上圖所示,這是一棵很清晰的知識樹,從中央到地方,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一目了然,仿佛就隻通過這些,一個嶄新的中央集權國家就建立了,但是,無論是與前代周朝、春秋、戰國的縱比,還是與波斯帝國、希臘化王朝的橫比,這點資訊,都實在有點“虛”。

實際上,任何一個集權制度的構成,都不可能如此簡單,尤其是在地方管理層面,流官擔任的官吏深入的程度,意味著對社會管理的深度,也意味著權力觸角延伸的下限,而這一點,我們往往是忽略的,甚至滿足於所謂“兩千年皇權不下縣”的錯誤總結。

真正的秦製圖景,是醬紫的:

看起來密密麻麻的,其實是幾個序列:

1,相邦、丞相為首的朝廷,屬中央官(都官);

2,首都所在區域的內史所轄區官員,屬都官;

3,少府為首的皇室屬官(含派駐地方者),屬都官;

4,首都鹹陽之外地區的由郡守統領的地方官。

以上,其實是秦統一之前官僚組織的一個素描,而非完整、準確地圖景,不過普通讀者可以從中了解一些基本資訊:

1,秦國的整個官吏組織,頂端的大腦就是右丞相、左丞相或相邦府,其執掌上縱橫文武,並不存在一個獨立於其外的以邦尉為首的“武職”系統,即“文武不分途”;

2,在秦國,丞相、相邦統領整個官僚組織,但在其下,其實又有三個類別

(1)朝官,也就是我們理解的中央官職,所謂三公九卿,他們和他們的屬官基本上是在中央朝廷範圍內活動;

(2)都官,以內史為首,統轄都城的地方行政系統,以及中央直屬系統(主要是錢谷、物資)向地方郡、縣派出官員的業務管理和文書批複;

(3)地方官,以郡守為首,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政務管理和文書上下。

3,秦國官職中,除了我們熟悉的郡守、縣令之類的“政務主官”之外,也有倉、庫之類的“事務官”,更存在多個類型的“特殊技術職務”,他們的特點是除了“管理職責”之外,還有“經營職責”,簡單舉兩個例子:

(1)大田—各縣田部,是為“田”,其主要職責是經營、管理官有農田及耕牛等事務工作,同時,縣、鄉、裡三級田官還需負責民戶的授田管理;

(2)寺工、少府工室、屬邦工室、縣工室,是為“工官”,其主要職責是經營、管理官營手工業,如鑄造兵器、農具及其他手工產品,其中的工匠既有奴隸、刑徒,也有服役的民戶。

4,王室經濟及供養的管理機構自成一體,即少府管轄的一系列工作,除了由丞相分配一部分“業務任務”之外,均與中央、地方行政體系有所區分。

這一堆看起來是比較枯燥的,但又非常必要,實質上勾畫了秦的官僚機構對於整個國家管理的骨架,而這套骨架對於後世的“中央集權王朝”有著太多的“啟蒙”作用。

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就是,很多人讀史時,好談政治,好談權術,但卻對於“權力”運行所知了了。

比如談及宰相權力的變遷,唐代三省宰相尊榮必然大書特書,朱元璋廢丞相也必然作為標誌性事件,問題是,唐代三省宰相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加銜任命之後,本官七品也可為“宰相”,此時這種卑官高職,與明代廢丞相之後的七品內閣,權力上又有什麽根本的不同?

所謂君相關係,相權對君權的製約,首要之處,並不在於宰相的禮儀待遇,以東漢為例,三公盡享尊榮,除了辟舉人才的特權之外,幾乎是國政運作的局外人;更不在於君主的顧問信重,哪怕言聽計從,也不過是個人距離皇權的遠近,而非職務的權力;甚至不在於什麽“封駁”之權,若這套有用,又何必靠時人輿論去鄙視所謂的“斜封墨敕”呢?

真正的製約,來自於丞相職務在官僚系統中的“不可或缺”,也就是說,丞相作為官僚系統的頂端,真正通過文書系統的簽批,成為其中不可替代的環節,並依靠長期形成的律令體系和行政慣例,與君主的“隨意意志”之間形成博弈。

直白地說,就是機器很精密,牽一發動全身,不懂行的瞎動,會毀壞機器,丞相就是這個懂行的機械師,而君主要想不一杓燴、全完蛋,就得尊重專業、尊重機器運行的客觀規律,這時的丞相,才是真“宰相”。

現實是,儘管我們看到2000年來的歷史上有各種各樣的君臣知遇故事、權臣秉政的先例,卻往往是“借”皇權,或“竊”皇權以執政,換個強勢皇帝,一切煙消雲散。

而在秦國、秦朝,哪怕是在秦始皇這樣親力親為的君主治下,他的諸多“大手筆”,也往往只是禮儀、名號上的變化,或是行使他超越法律之上的“刑殺之威”,而帝國真正的行政權力,一直委託在以丞相為首的官僚體系的手中,從未取走。

權力運行規律說到這兒就告一段落,其實,丞相或者說相權,只是官僚組織權力的象徵和濃縮,體制的力量,從來不是來自某個“聖人”、“魔王”,而是在“根”上。

事實上,上文中的官員圖表其實並不全,在縣級之下,秦製仍有更細致入微的統治,所謂“皇權不下縣”,在秦漢那是完全不作數的,而這才是秦製的“根”。

還是先上一個表格:

這張表格,是不是和我們印象中的行政管理制度類似,整齊劃一,級別明確,就像錢穆先生在《國史大綱》中為我們科普的歷代政治制度一樣,彷如棋盤,橫縱分明。

有這種印象,已經誤入了歧途。

事實上,上述表格中“裡”一級管理者,就不是“吃公家飯”的吏,可以視為秦漢行政系統的末梢,卻不能算作當時“官製”的一部分。

這裡的“裡”,不是公里、華裡的距離部門,而是鄰裡關係的“裡”。

秦漢之際的“裡”,在《二年律令》中有這樣的規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裡門籥(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

什麽意思呢?

就是五大夫爵位以下的百姓,要5家編為1伍,集中居住,以辨券(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證明身份,在居住地互相監察,並對鄰居出入互相窺伺,發現做盜賊或者逃亡者,就報官。

裡典(原名裡正,避秦始皇諱改稱典)、田典交替掌握裡門的鑰匙,按照規定時間開閉,伏天要全裡閉門,不許行動和耕種。

這個狀態,就是秦漢百姓生活的常態,哪怕是進出自己的“家”,也要受到國家公權力規定的嚴格管制,而裡吏,就是這個管制的具體實施者。

這裡面涉及到一個爵位——五大夫,其下爵位的百姓都要編伍,也就意味著其上爵位的人可以脫離“伍”的組織,單獨居住,也就是具有一定的特權。而《二年律令》的實施上限應為漢高帝五年,一般認為這個“二年”是呂後二年,所以體現的是漢初繼承秦律的情況。

不過,在《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有不太一樣的規定:

大夫寡,當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是秦爵第五等,這條律文的意思是,大夫爵位的人數量少,不夠編伍,可不可以和低爵者合編為伍?答案是,不可以。

也就是說,在秦朝所有人都要被編伍,只是遵循同級別合伍的原則,高等級的人不能和低等級的人混居。

秦律到漢律的微妙變化,體現了對於相對高爵位百姓的不同態度,漢朝更加優容,這似乎與漢高祖下“高帝五年詔”要求地方尊重“漢爵”的思路一脈相承,畢竟漢朝的軍功授爵階層,都是“漢家”的老兄弟、自己人,他們也是“漢家”震懾天下百姓的同盟軍。

當然,咱們既然重點講秦製,漢初的制度性微調就先放在一邊,秦朝的管制是及於全民的,包括“高爵者”,都算不上是秦王室的自己人,所以,為了保障這種管制的有效施行,裡外環有牆,被稱為垣,家庭外環有牆,被稱為院,《二年律令》規定:

越邑裡、官市院垣,若故壞決道出入,及盜啟門戶,皆贖黥。其垣壞高不盈五尺者,除。

這裡明確規定了偷偷“翻牆”的懲罰,是“黥刑”,也就是臉上刺字再塗上墨,也就是林衝臉上的“金印”,當然,可以用錢贖刑,在秦朝除了特殊規定外,絕大部分刑罰都可以用錢贖,不過不是仨瓜倆棗能打發的,得是黃金若幹了。

重罰“翻牆”,其實就是保障你出入走門,就可以被裡吏監控。

而裡門,從居延漢簡的記錄回溯,秦朝應該也是當路開門,以數字編號:

居延西道裡不更許宗,年卅十五,長七尺二寸,自有舍,入裡一門。

居延是縣名,西道裡是裡名,不更是爵位,此人名字叫許宗,現年35歲,身高7.2尺,自有住房,從“裡一門”出入,這是常住人口的規定,流動人口資訊要比這個詳細得多:

驚裡燧卒,東郡臨邑呂裡王廣,卷上字次君,貰賣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裡隨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門第二裡三門東入。任者閻少季、薛少卿。

居延是邊疆區,所以有大批的守烽燧、也就是烽火台的更卒,上面這位王廣就是居住在“驚裡”的這麽一位,他的原籍是東郡臨邑縣呂裡,表字次君,因為賣一匹價值290錢的八稯布到了安定裡,住宿在安定裡百姓方子惠處,房子在上中門(邑門)第二裡三門(裡門)東側進入,任者就是擔保人,叫閻少季、薛少卿。

一個流動人口的登記,包括個人基本資訊、戶籍地、現住地、暫居地,暫居詳細事由、具體地址,以及擔保人,比當代戶籍管理,也就差了張照片……

裡門內外都是路線,在秦漢法律文書裡,哪怕是鄉裡的路線,也有細微的差別,《二年律令·田律》規定:

盜侵巷、術、谷巷、樹巷及墾食之,罰金二兩。

《說文解字》說巷就是裡中路線,術是邑中路線,另根據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的注釋,“谷巷”應是指因溪水而設的路線,“樹巷”是林間的路線,整體翻譯過來就是:

個人不得侵佔裡邑內的交通路線,也不能墾種溪流、林木間的荒地,違反者“罰金二兩”。

這裡還僅僅是邑裡的路線,更高級別的路線管理先存而不論,說說裡門之外的邑門,由於先秦人口城居不少,所以,一個邑也就包括了多個裡,這個邑的門口,一樣有人值班盤查,《二年律令·戶律》的規定是:

募民欲守縣邑門者,令以時開閉門、及止畜產放出者,令民共食之,月二戶。

????令不更以下更宿門。

縣邑大門招募人看守,職責是按時開關城門,防止牲畜逃出,守門人的生活由百姓輪流供應,一家負責15天。另外,凡是爵位在不更以下的百姓,都要輪流到縣邑大門值夜班。

那麽,一個裡有多少人呢?

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駐軍圖》中記載了21個裡的詳細戶數,其中多者人中之龍裡有108戶,最少的資裡只有12戶,也就是說,裡的戶數其實並不固定,基本上屬於當代的行政村的概念。

而行政村之外,自然有自然村,也就是秦漢的“聚”,這些在城、邑之外的居民點,也被行政權力賦予了裡的編制,但從考古發掘來看,如遼陽三道壕漢代村落遺址、河南內黃三楊莊漢代聚落遺址,住所和農田之間,並沒有發現聚落的“圍牆”。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所制定的,嚴格管理裡伍出入的制度,經過幾百年的漢朝統治,是否仍舊被沿用,這些“聚”是否能夠代表秦代的狀態,仍需存疑。

至少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在《二年律令》及之前秦代,法律規定的裡閭管理制度是有嚴格的裡門出入限定的,牆垣也是默認存在的。

而為公權力履行上述管理職責的人,就叫裡吏,而他們和上述圖表中其他“吏”的根本不同就是,他們“不吃公家飯”,屬於“編制外人員”。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廄苑律》規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裡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這段話,原釋文是: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評比耕牛,滿一年,在正月舉行大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嗇夫酒一壺,乾肉十條,免除飼牛者一次更役,賞賜牛長資勞三十天;成績低劣的,申斥田嗇夫,罰飼牛者資勞兩個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裡進行考核,成績優秀的賞賜田典資勞十天,成績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沈剛在《簡牘所見秦代地方職官選任》一文中認為“賜**日旬”實際上是一種勞役減免而非官吏的“資勞”,同時,在秦律中,吏和典是分稱的,也就是說,裡吏本身應該屬於一種“役”,而不是正式的官吏。

正因為“裡吏”不是“吏”,其選任,在《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中如此強調:

可(何)謂“(率)敖”?“(率)敖”,當裡典謂也。

率敖,原注釋是率通“帥”,敖通“豪”,也就是強宗豪右。

由閭裡的“強人”來控制地方,代行國家的權力,又用法律規定“居處相察,出入相司”,監控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不過,如果以為裡吏就只是一個社會管理的末梢,一個戴紅臂章的老太太,就太看不起人了。

事實上,秦朝一個標準的“裡”,理論上設有裡典(裡正、裡魁)一人,田典一人,裡監門二人,裡佐不定員(多為一、二人),什長十人、伍長二十人,另有社宰、裡治中從事各一人,裡父老(也有寫作伍老的,比如上圖,有誤)一人。

其中,核心裡吏,也就是行政權力的行使者,包括:裡典(裡正、裡魁,行政負責人)、田典(農業負責人,對民戶主要是授田、公有耕牛使用、督促經營等)、裡佐(輔助行政)、裡父老(祭祀、教化等)。

其余的職位,則為外圍裡吏,他們受核心裡吏的長官,身份是“半民半吏”,不過根據裡的人口規模不同,這些職位的設定也會有增減。

而他們的職責,就是作為國家行政系統的末梢神經,發揮幾個方面的功能:

1,戶籍管理;

2,裡內治安;

3,賦稅徵收;

4,征發勞役;

5,田地管理。

當然,“告奸”也是必備的職能,因為秦律中個體居民的“連坐”責任根據不同的“罪名”會上溯不同層級的裡吏,有些罪,“典、老”可以免責,只是追究什伍,有些也會遭遇“瓜蔓抄”,一起倒霉,所以,“裡吏”為了自身安全,也得擦亮眼睛。

以上的幾條說得直白點,就是“管人”、“管田”。

管人,就是以“辨券”這種落實到戶或個人的身份證明為基礎,進行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的多方位監控,並將個人編入戶籍,在最基層的什伍部門得標定位置,作為一種“資源”,隨時準備被“公權力”調用,如服徭役、兵役以及繳納賦斂(人頭稅)。

管田,就是以“名田宅制度”下的依爵位授田、收田為基礎,進行以裡為部門的農業集約化管理,包括對耕牛的使用,對稅田的確認,以及對公有田地和個人授田的田租、芻槁等農業實物的徵收,至於其他的,比如維護田壟、修治田間路線,也在此列。

合在一起,就是倆字:“耕戰”。

“耕戰”的真實含義,只有對秦帝國的基層管理進行深入的挖掘才能理解,絕非什麽“廢井田、開阡陌”,施行軍功授爵製就打響了“精神原子彈”,這種解釋無非是近代“土改”故事的一種移情罷了。

現實是,深入到“裡”的管理,根基並不是有多少“裡吏”,或是任用了地方的“強宗豪右”,而是細化到每一戶、每一人的“辨券”,為一個裡中的常住人口、流動人口標定了身份和位置,進而通過定期編訂的戶籍,將帝國的每一個可用之人,變成“大冊”中的一個名字,一個數字。

所謂“編戶齊民”,即此之謂也。

換言之,最重要的不是“人”,而是文書系統,“人”也好、“吏”也好,只是文書系統中可替換的一個零件。

在秦漢法律的規定中,裡典的任用,也需鄉部上報,縣廷批準,有推舉人,有經辦人、有批準人,主責任人、次責任人在文書中一目了然,依據法律追責,可以隨時按圖索驥。

而“裡”一級,正是秦朝制度將所有個體的“民”編入文書系統的至關重要一環,嚴格甚至繁複的“連坐”制度,則是保障這個系統中人通過互相牽製、互相監視形成社會關係,並最大意義上摒棄私欲的重要保障。

所以,才有了荀子入秦後看到的:

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樸,其聲樂不流汙,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

用現在的話總結荀子入秦的觀感,可以歸納為幾條:

1,百姓質樸,畏懼公權力;

2,官吏無私,行動有條理;

3,行政高效,減少隨意性。

作為大儒,荀子認為秦國“治之至也”,即行政的結果達到了治理的極致,其根本原因並不是他的思想與法家沒有衝突,而是說,儒家和法家在治政的效果上的評估是趨同的,只是方式和倫理邏輯有本質不同。

儒家講教化趨治,法家以繩墨趨治,目的都是對人的欲望和行為進行規範,再以各自認可的“禮”或“法”導引之。

所以,漢朝人常稱“百家之術”,這個“術”就是方法論,對應方法論,諸子百家對當時基礎的世界觀,進行各自的微調,而非由不同的世界觀,最終演繹出不同的方法論,在這個意義上講,諸子百家看待世界的方式,大多數是實用主義的,反倒是莊子、楊朱、惠施等熱衷於“名實之辨”的務虛者,略有不同。

當然,這又扯遠了。

秦漢的“裡”治,恰恰是秦漢政治、經濟體系的基石,其特點在於“定”。

而“定”的基礎上,就是系統意義上的“動”,而“動”的方式、邏輯,也就是“法”。

這個“法”並不體現在秦始皇的朝堂上,也不體現在郡守的大印上,而體現在“裡”以上、“縣”以下的經營管理上。

事實上,秦漢之際,最複雜,變化也最大的部分也正是在這個層級,這個變化過程,我們完全可以稱之為“秦漢變革”。

在存世的史書,《漢書·公卿百官表》中這樣記載漢代的縣以下行政: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大率十裡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裡,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製也。

《漢書》的記載曾經是我們認識秦漢地方行政體制最權威的材料,但是經過前輩學人的考證,上述的制度,應該是對漢武帝末期情況的描述,雖然寫明了“皆秦製也”,卻不代表秦朝的全貌。

結合新發現的簡牘資料,我們才知道,亭並非“鄉”、“裡”之間的一級行政部門,而屬於專門系統,其所肩負的治安職責和郵傳的任務,也不是向鄉一級負責,而是作為縣一級的派出機構存在,稱為“亭部”。

除此之外,還有與“鄉”並列的兩套職能系統,“田部”和“司空部”,據《二年律令·秩律》:

司空、田、鄉部二百石;

田、鄉部二百石;

鄉部百六十石;

田、鄉部二百石;

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

上文已經說明,《二年律令》為西漢初年的律令體系,不僅多出了與鄉部秩次並列的田部、司空部,還告訴我們,哪怕是鄉部,其秩次,也有二百石、百六十石、百廿石三級,那麽,按照《漢書·公卿百官表》的說法,四百石到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為少吏,鄉部的首長鄉有秩、鄉嗇夫又算啥呢?

不過我們可以確認的是,秦朝和漢初的縣以下行政組織並不是“線性”結構,而是“網狀”結構,只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漢武帝後期,縣以下的行政系統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既有職能序列的消失,也有官職秩次的升降,100多年間, 早已不是《漢書》中說的“皆秦製也”。

在秦漢之際,縣級行政組織的“網”的起點是縣令、縣丞、縣尉的分曹治事。

深受明清政治傳統影響的我們,對於2000年來的政治體制,往往會有一種“一長製”的想象,比如把縣丞視作縣令的副手,類似於今天的縣委副書記,縣尉則視作縣武裝部部長兼政法委書記,其現實權力大小與主官的強勢與否直接相關。

然而,秦漢的制度現實並非如此。

秦漢的縣令有自己的官署,縣丞屬於同府辦公,而縣尉卻別有“尉曹”,甚至有“治所”,也就是有可能與本縣縣令根本不同城,而無論分署與否,他們的權力都被律令嚴格規定,對應的業務會通過縣中的“諸曹”分別匯報給令、丞、尉。

據 《水經·江水注》記載:

陽岐山……東有城,故華容縣尉舊治也。

江水東得俞口……北岸上有小城,故監利縣尉治也。

縣尉在《漢書·公卿百官表》中的執掌權責為:

典武職甲卒。

而根據嚴耕望在《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一書中的研究:

尉曹以獄司空為府,主士卒牢獄逋亡。

也就是說,縣尉除了眾所周知的軍事職責之外,還要負責管理監獄和抓捕逃人,而且“獄司空”是它的直接下屬。“獄司空”在史書中不常見,在秦漢出土簡牘中卻很常見,此處縣一級的又稱“司空”,只是其出土的印章上,往往前加縣名,比如秦印“聞陽司空”、聞陽縣秦屬薛郡,漢印“櫃司空”、櫃縣屬琅琊郡。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則明確記載漢朝初年各縣均設有司空官,並且根據縣域大小、人口多少或者距離京師的遠近,將秩祿分為三等,這是縣一級,以下的鄉一級,在裡耶秦簡裡,也提到各縣均設有“都鄉司空”和“鄉司空”。

那麽,他們負責什麽呢?是一般意義的監獄嗎?

實際上,秦漢罪犯在訴訟審判和服刑期間 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一種是未決犯,稱為“囚”;一種是服徒刑或拘役 (居貲或罰徭)的犯人,稱為“徒”、 “刑徒”。

他們的羈押場所和拘束狀態因此有別,未決犯 “囚”多被關入中央或地方行政長官府寺附設之 “獄”,要佩帶木製的桎梏,平時在牢房之內不得外出,故又稱“系囚”;而徒刑罪犯判決之後要除去桎梏,改戴較輕而便於勞作的鐵製刑具 “鉗釱”,或除去刑具為“複作”。

刑徒通常要離開原先囚禁之 “獄”到指定地點去服刑,有些散入到工役、匠役、軍役隊伍裡,另一部分則被遣送到專設的 “司空”機構裡接受強製勞動的管理,這個機構在史書中也被稱為“徒司空”。(宋傑:《秦漢國家統治機構中的“司空”》,《歷史研究》,2011年第4期)

具體到縣域行政,司空又單立為部,其主官為縣尉,如裡耶秦簡中保留了兩條遷陵縣縣丞轉發洞庭郡守下達公文給縣尉的公文,其程式就是縣丞將公文移交給縣尉,縣尉再頒發給各鄉司空和倉主,另行抄錄一份送都鄉司空。

而所謂“都鄉”,按照裘錫圭的解釋是縣治所在之鄉,此外的鄉,被稱為“離鄉”,這種思路也很有上述都官、地方官區別的味道,都鄉司空的文書待遇相對於其他各鄉司空也比較特殊。

整體而言,司空部並非鄉部的佐貳,而是縣一級派出的獨立系統,而除了管理刑徒之外,司空部的一個重要職責是“興徭”,也就是縣尉通過各鄉司空來征發徭役,包括各鄉百姓每戶服役的人數和先後次序。

在裡耶秦簡中,還揭示了一個更有意思的事實,就是在縣內設有兩套司法訴訟機構,常規民事、刑事案件由縣丞屬下的辭曹、決曹的獄掾、獄史審理,士卒牢獄的逋亡,以及百姓拖欠公家賦稅、借貸、罰款的行為,也稱“逋賦”、“逋貸”,都由縣司空處理。

此外,司空的職責就是傳統的解釋,負責境內土木工程、水利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比如築城,司空作為主管官吏,還要對工程品質進行擔保和承擔連坐責任。

不過,以上的諸多職責,其實都與司空的核心職責,也就是“刑徒管理”切實相關,甚至就是由此發散的,比如“逋賦”、“逋貸”的民戶百姓,最終的償債方式,就是“居貲”贖債,也就略同於古羅馬公民淪為的“債務奴隸”。

至於征發徭役,按照秦律規定,也是要先用刑徒,刑徒不足,才“興徭”,而事實上,秦朝的民戶百姓實在沒少服過徭役,可見也和“刑徒”有關。

而秦國在統一六國的戰爭中,也像古羅馬共和國一樣,持續不斷地獲取了大批的刑徒,而其國內統治下,通過綿密的法網和“連坐製”,也在源源不斷地將本國國民“生產”成為刑徒,自然為“司空”的工作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和新鮮血液。

正如《漢書·刑法志》的記載,秦始皇統一後的秦朝是這樣一幅景象: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潰而叛之。

赭衣正是刑徒的服裝,囹圄就是監獄,僅驪山陵墓工程,就聚集了七十萬刑徒,而普天下除了鹹陽,還有上千個縣,都有刑徒工作,豈能不是“天下愁怨”?

那麽,秦朝的刑徒有多大規模呢?

這個總人數,現存資料沒有現成答案,我們還是只能根據簡牘資料中的零散記載解剖麻雀。

裡耶秦簡中出土了洞庭郡遷陵縣的“徒簿”和“作徒簿”,記錄了這個邊地新縣的刑徒種類和數量。

隸臣、隸妾屬於“倉”管轄,司空則管轄城旦、舂等其他類型的刑徒。

其中一條簡文顯示,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司空所轄成年男性刑徒125人,其中城旦司寇1人,鬼薪20人,城旦87人,丈城旦9人,隸臣系城旦3人,隸臣居貲5人;轄女性刑徒87人,其中舂與白粲合計61人,隸妾系舂8人,隸妾居貲11人,倉隸妾7人;小城旦9人、小舂5人。

總計226人,其中隸屬於倉的隸臣、隸妾34人,隸屬於司空的刑徒共192人。

注意,此處隸屬於倉的隸臣、隸妾只是被派出從事各項作業的部分,其總數見秦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的“徒簿最”,即1個月中每日勞作的刑徒累加的數目,包括大隸臣990人、小隸臣510人、大隸妾2876人,共計4376人,以30日平均計算,每日隸臣妾應有146人左右,之所以不能除盡,應為該月某日中有新增或死去的刑徒。

另據簡文記載:

已計廿七年余隸臣妾百一十六人。廿八年新入卅五人。凡百五十一人,其廿八死亡。黔首居貲贖責(債)作官卅八人,其一人死。

也就是秦始皇二十七年“結餘”隸臣妾116人秦始皇二十八年新增35人,共151人,又有28人死亡,普通民戶百姓居貲贖債的有38人,死1人。

以上的幾個數字,並不在同一年,不能簡單相加,但是整體規模大體維持,即192+146或192+116或192+123,338、308、315,即在300人左右。(趙岩:《裡耶秦簡所見秦遷陵縣糧食收支初探》,《史學月刊》,2016年第8期)

上述所見一年間,隸臣妾死亡率為18.54%;居貲死亡率為2.63%。

那麽,這些數字意味著什麽呢?

我們需要將之與遷陵縣的戶籍人口進行比較,還是來看簡文:

遷陵卅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四頃【卌一畝】,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鬥】;戶嬰四石四鬥五升,奇不率六鬥。

秦始皇三十五年,整個遷陵縣的在籍民戶為152戶,根據裡耶古城北護城壕出土的“南陽裡戶籍簡”,每戶包含臣仆、奴婢的戶口比為1/6,不計入奴婢的戶口比為1/5.8,也就是說,遷陵縣的在籍黔首口數約為882—912人。(見唐俊峰《裡耶秦簡所示秦代的“積戶”與“見戶”》,《簡帛網》首發,2014年2月8日)

簡單比較一下規模,如果我們不考慮遷陵縣未入戶籍的濮人、楊人、臾人等少數民族戶口,隻計算在籍黔首與刑徒的總和為總人口數,則刑徒佔總人口比為25.24%—27.70%,即超過總人口的1/4。

按照葛劍雄主編的《中國人口史》第一卷對於秦統一中國時人口的估算,此時整個秦朝統治下的人口應為4000萬人以上,也就意味著,可能有1000萬人在穿著赭衣,以刑徒的身份在為秦帝國勞作著……

這個數字看起來無比驚人,但考慮到在裡耶秦簡中大量出現的,派遣刑徒至田官處耕種公田的記錄,以及《雲夢秦簡》中記錄秦律中動輒得罪的綿密規定,加上嚴格的連坐制度,也不是不可理解的。

比如上述秦始皇二十八年新增的隸臣妾35人,按照戶口比,相當於6戶黔首一下子跌落到刑徒的身份中,當年遷陵縣的總戶數也不過是191戶,1年就有3.14%的良民“犯罪伏法”,這個所謂的“犯罪率”實在夠嚇人,更何況還有大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150年的刑徒人力積累呢?

畢竟從現有的簡牘和律文來看,秦國很大一部分刑徒並無刑期的明確規定,秦朝的“司寇守囚”之類的記載則顯示,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之後,秦朝才開始施行新的刑期制度,也就是說,在這之前的秦國、秦朝刑徒們,除了希望縹緲的立功拜爵贖刑,基本上就是無期徒刑,甚至還會讓自己的子女接著淪為“賤民”。

那麽問題來了,正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自由國民不斷減少,它的財政、兵源自然會受到削弱,國力只會不斷失血,為什麽秦國反而越來越強大?

要解釋這個悖論,就不得不提秦國和秦朝的“田部”與“田官”,這兩個詞兒雖然都帶一個田字,指明了其服務的對象都是“田”,也就是農業,但卻大有不同。

據王彥輝對裡耶秦簡的研究,在“貲罰名簿”中“田官佐”和“田佐”並存,在“作徒簿”中“付田官”與“付田”並存,在考課名目中“田官課志”與“田課志”並存,說明,“田官”和“田部”(也寫作田)屬於兩個系統,而這兩個系統從公文、人事管理上看,應都受遷陵縣的長官。

田部,正是上文中提到裡一級田典的上官,他的主要職責是:

一、計戶授田,編訂田籍;

二、管理農田水利,督促生產;

三、飼養官有牛馬,保護耕牛;

四、徵收田租和芻槁稅。

整體來看,屬於農業管理的業務,官有耕牛的使用,也屬於統籌管理的範疇,而授田的過程在西漢初年的《二年律令·戶律》中描述了過程,即鄉部按照立戶的先後順序,編訂未受田宅者的名籍,上報縣廷。同時,鄉部還要把國家掌握的土地編訂成籍,一並上報縣廷。最後,由縣廷對名籍和田籍進行審批後進行授田,授田過程也按立戶先後次序進行。

這裡面沒有田部什麽事兒,可在《裡耶秦簡》中,對於墾荒田的申報,卻有田部和鄉部並行的記錄,也就是說,可以田部上報,也可以鄉部上報,職能上有明顯的交叉,以秦律的責任制度來判斷,這種交叉應該是有意為之,以“雙保險”的方式,最大程度保障基層數據的準確性。

值得注意的是,秦民的“墾草田”並不是隨意的,而是需要提交“爰書”,由田部或鄉部上報縣廷,縣廷批準後,才允許開墾並入田籍,而這份“爰書”中還要寫明所墾“草田”的方位、畝數和用途。換言之,響應國家的“耕戰國策”,也得打申請,沒批準就響應,也是犯法。

從上述資訊來看,“田部”實際上是所有田地的管理部門,相應的文書申請,都可以走他這個系統,而“田官”,從裡耶秦簡所見的大量使用刑徒耕作的記錄來看,這是一個經營部門,其獨立的倉庫也負責一部分戍卒的糧食供應,也就意味著田官管理下的土地耕種者,可能也包括戍卒。

話說到這裡,其實田部和田官的區分已經很清晰了。

前者的管理職責主要面對的是依法“授田”的民戶黔首,其公共服務性的工作,比如養育牛馬、修治田間路線等等,則是面向所有農業事務。

而田官的業務對象很簡單,就是對“官有土地”的經營性耕種,而除去邊地的戍卒之外,常態的勞動力來源,就是刑徒。

儘管存世簡牘中並沒有明確記載秦朝“官有土地”的規模,其大量使用刑徒勞作的人力投入卻是清楚的,在佔遷陵縣總人口1/4的刑徒,大部分都被投入到田官耕種的情況下,其“官有土地”的規模自然小不了。

不僅如此,正如上文中所引的秦國縣以上官吏的圖表,不同官署所經營的手工業製造部門,也需要刑徒來支撐,秦法所製造的源源不斷的刑徒,恰恰為秦帝國規模巨大的“官營經濟”和“王室經濟”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這就為上面的問題拿出了完美的解釋

秦帝國的統治,建立在王室與官僚組織同盟的基礎上,簡化一下,即“君相共治”,此時的君主擁有少府系統,基於刑徒勞作而獲得的龐大收入以維持宮廷和賞賜、維系軍隊忠誠的支出;而以相權為代表的官僚組織,同樣依靠著龐大的“官有土地”+刑徒的一部分農業收入與有爵民戶繳納的田租、賦斂,以維持龐大的官僚系統的支出。

從財富規模的角度來看,有爵民戶所繳納的租稅可能還比不上這部分“官營經濟”的收入,畢竟前者是比例繳納加定額人頭稅,是一個收入比例數,而後者除了按日支出口糧之外,產生的所有收益全部歸屬於國家所有。

在此條件下,“君相聯盟”,或者說“君吏聯盟”,製造的刑徒越多,其力量只會越來越強,對於“民”的優勢,也只會越來越大。

但必須指出的是,這個結構循環看似完美,卻是以“民”,也就是二十等爵製之下的黔首的經濟和人身自由為“養料”的,他們的所有“食物”都來自於“君吏聯盟”體系之外,這種持續的侵奪,在秦沒有統一六國時,戰爭長期持續勝利,斬首記功體系幾乎普惠參戰平民的情況下,不會造成太大的不滿,因為他們可以牆內失去牆外補。

可等到秦統一天下之後,“君吏聯盟”依靠秦律繼續一步步蠶食二十等爵製下的平民生存空間時,北方和南方曠日持久的治安戰並不足以提供更多的“爵位”來彌補損失,邊疆人力資源的枯竭,又需要持續不斷地補充,秦朝對於“民”的侵害只能由低向高地不斷攀升。

直白地說,就是血盆大口從整個平民社會的最底層吃起,先是“七科謫”,再是“低爵者”,逐步蔓延至“大夫爵”的群體,這部分人有社會資源,有閱歷,甚至有豐富的軍事組織經驗,當他們認清自己也將是帝國的“代價”時,立刻便會反戈一擊。

陳勝在大澤鄉點燃的烽火,根子並不在“王侯將相寧有種乎”,而在於他想歲月靜好已經不可得了。

- E N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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