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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

之前的文章裡,三解已經勾稽了“田租”“力役”,算是由淺入深,討論了“輕徭薄賦”,為了方便理解,先把秦漢人觀念中,百姓對國家的義務羅列一下,包括“田租稅”、“戍役”、“徭使”和“頭會箕斂”、“訾稅”、“戶賦”等幾個大類:

1,田租稅出自田畝,卻不是單一稅種

其中包括田租,秦朝約為十稅一、十二稅一,另包括芻槁稅,即以田畝為部門徵收的乾草、秸稈(田芻)和以戶為部門徵收的乾草、秸稈(戶芻),而在官府夠用實物之後,這些秸稈要折算成錢(不是你想怎樣,是規定如此)繳納,所以,芻槁稅的一部分也是“貨幣化稅收”。

2,戍役為無償力役的一種,包含了“更戍”和“外徭”,廣義上也屬於“徭”。上篇文章三解重點討論了“戍役”,即遠地更戍和近地屯戍等“兵役”(秦和漢初實際上並無今天“軍隊”的概念,這兩種戍和“興發”出兵一樣,都是“卒”),以及“徭使”關中鹹陽等義務勞動,其最重要的標識特點就是,役使的對象是“卒”(見湖北荊州松柏西漢墓第47號木牘《南郡卒更簿》)。

而“卒”只是一地已傅男性的稱呼,在西漢的人口資源編制中,“卒”是一個較小範圍的特指概念,如對照《南郡卒更簿》和同墓出土的第53號簡《南郡事複口算簿》的數據可知,南郡各縣的“卒”佔“使大男”的比例為20.8%—59.9%,平均為36.1%。

“卒更”的存在,恰恰對應了“更賦”,也就是30天300錢的一筆“代役錢”。

3,徭使為地方根據需要役使百姓從事的無償勞役,屬於狹義的“徭”。

“使大男”的概念範疇,應為年十五歲以上未免老的所有男性,對應的還有“大女”,年齡段與“使大男”一致,他們是地方一般“徭役”的承擔者,這部分人可以用另一個字標識,即“算”,即符合這個年齡標準的人,要繳納“算賦”,同時承擔對應強度的徭役,也稱“算事”,無論男女。

4,頭會箕斂不是秦漢稅種名稱,而是一種徵收方式,即“人頭稅”。

按照過往的通論,秦的人頭稅應即針對成年人的算賦,根據是《漢書·高帝紀》“(四年)八月,初為算賦”條下注釋: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時間、標準、數目、用途,一清二楚,結合《漢書·惠帝紀》中談及的“軍賦”,似乎可以視為定論,進而引申至《史記·秦本紀》記載的:

(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索隱》引譙周雲:初為軍賦也。)

加上《史記·商君列傳》裡所提及的變法措施: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所以學術界也曾認為此即為西漢算賦的制度淵源,就此認為,秦製當與漢製雷同,均為一人一算120錢。

但是,我們從秦簡、漢簡的情況來看,這種似乎只是一種整齊劃一的制度想象,事實並非如此。且按下不表,下文詳述。

5,訾稅,訾通貲,就是財產稅。

過往學術界的討論中,往往認為貲稅開征自漢武帝,秦代與漢初均無此稅種。

然而,《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刊載的朱德貴、莊小霞所著《嶽麓秦簡所見“訾稅”問題新證》一文,依據《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公布的簡牘內容,論證了秦代已然存在這一稅種。

文中指出,秦的"訾稅"徵收大略分為四個步驟:

一是確定徵收對象;

二是規定徵收範圍;

三是以戶為部門,按訾產折價之多寡計征訾稅;

四是設立專門機構,極力追繳拖欠官府的錢財。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記錄的“識劫案”案卷,則全面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審理過程及相應法律規定,而“匿訾”即我們熟悉的藏匿財產不申報,而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因為秦朝法律規定家庭財產應自行申報登記。

6,戶賦,最容易理解,即以戶為部門徵收的稅種。

在史書上並沒有這個稅種出現,但是在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出現了“戶賦”之名: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不繇、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

翻譯一下,就是問,法律概念下的“匿戶”和“敖童弗傅”指什麽?回答:“匿戶”就是隱藏人戶,令其不服廣義的徭役(含徭戍、徭使兩大類),也不命繳納戶賦的人。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才收錄了一條完整的律文: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 吏先為印斂,毋令典、老挾戶賦錢。

泰庶長就是二十等爵製中的“大庶長”,自其以下,每戶農歷十月份出芻(喂牲口的乾草)1石零15斤,農歷五月出16個半兩錢,有想用布頂替的,允許。

十月的戶賦,十二月初一為繳納時間底線,五月的戶賦,六月十五日為繳納底線,每年送給郡太守,十月戶賦想不出乾草的,也可以換成16個半兩錢繳納。

這些錢物,須有官吏蓋印收儲,不許裡典、裡父老保存。之所以有這條規定,應該與戶賦分為一年兩次繳納有關,其每年最終的接受地是郡守,就必然涉及到集中發運前,收儲的問題,所以禁止基層裡吏保存。

這一稅種,相比前述的負擔要幸運,在漢初的《二年律令》裡也有類似的律文記錄,展示了秦漢制度的延續性,不需要瞎猜了。

非常有趣的是,上文提到的第6條“戶賦”和第1條“芻槁稅”,徵收的實物相同,也是已知的秦漢律法延續性最清晰的。

而且,作為當時餵養牛馬的“戰略物資”,芻槁的繳納和收儲是與糧食同等重要的大事,在《漢書·主父偃傳》中談及蒙恬北逐匈奴,特意提到:

使天下飛芻挽粟。

在睡虎地秦簡《倉律》中則明確規定: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鹹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芻槁與糧食一樣,要造冊上內史,管理制度與糧食完全等同,所以,其繳納在秦和漢初均為軍國大事,制度更是一脈相承。

在睡虎地秦簡《田律》中有這樣的規定: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則是這樣:

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 稾皆二石。

兩代的法條,用詞都類似,徵收額也差不多,均為每頃(百畝)繳芻三石,稾二石,只是漢代上郡田地不好,特別規定隻入二石芻。

而秦律則強調了“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翻譯過來就是,按照接受國家授田的畝數,不管你究竟是否實際開墾,都必須繳這麽多,漢律去處了這個,意味著是以實際擁有田畝數徵收。

之所以出現這個區別,一般認為以秦始皇三十一年為界線,見《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條下《集解》注釋:

徐廣曰:使黔首自實田也。

翻譯一下,即在這一年,秦始皇下令天下黔首自行申報所有土地。

這是一條曾引起廣泛爭議的記錄,有人認為“自實”是自行申報,有人則認為“實”是“自由佔有”,不過隨著秦簡、漢簡的陸續出土,基本可以確認為前者,一般認為這是秦朝承認土地私有製的發端,戰國時代國家普遍授田製的終結。

但是,我們看《裡耶秦簡》中的規定,秦民的“墾草田”並不是隨意的,而是需要提交“爰書”,由田部或鄉部上報縣廷,縣廷批準後,才允許開墾並入田籍,而這份“爰書”中還要寫明所墾“草田”的方位、畝數和用途。

可見,這種“私有製”也實在太“前提”了點,當然,更重要的是,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洞庭郡遷陵縣,應稅總墾田數為5295畝,戶數為152戶,戶均佔有土地只有34.84畝左右,距離授田的基本門檻還挺遠。

從這個角度來看,與其說是秦始皇不想“授田”,不如說是國家手裡的公田不夠授予,有的地方是開發度太低,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墾荒效率太低,而更多的六國故地,則是人多地狹,無田可授,類似的情況,在唐代均田製實施的過程中也有出現,並不奇怪。

相比千差萬別的土地佔有,戶口,反倒是最容易統計的,所以,戶賦在秦漢兩代也比較確定,上文中我們已經引用了《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記載,下面來看看《二年律令·田律》中的相關規定變化: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 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

秦漢兩代戶賦繳納時間都一樣,甚至連五月出的錢數都是16錢,只是十月出的芻,秦朝為一石十五斤,漢朝為一石,折錢也略有不同,秦朝的規定為16錢,而漢朝則規定為“以入頃芻律入錢”,這個律文也在《二年律令·田律》中:

收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余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 稾一石當五錢。

翻譯過來就是,縣裡收入乾草秸稈之後,計算夠使用後,多餘部分就不要實物了,改要錢了,每頃折算為55錢,芻一石頂15錢,稾一石頂5錢,還記得田芻的規定嗎,每頃三石、稾二石,正好是55錢。

秦朝的官府文書中芻、稾折錢只有上文中所引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金布律》規定的十月當納戶芻一石十五斤,入錢則為十六錢的記載。

萬幸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貳)》中“算數書”裡有兩道應用題提到了這一問題:

芻一石十六錢,稾一石六錢,今芻稾各一升,為錢幾可(何)?得曰:五十分錢十一,述(術)曰:芻一升百錢十六,稾一升百分錢。

稾石六錢,一升得百分錢六□,芻石十六錢,一升得百分□。

可見,秦朝的計數,芻一石值十六錢稾一石值六錢。

咱們整理整理這些數字,假設1戶有田100畝(1頃),則在秦朝的戶賦數目為:

田芻:16*3+6*2(3石芻+2石稾)=60錢

戶芻:16+16(16錢+1石15斤芻)=32錢

另據《裡耶秦簡》,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六月均見以“繭六兩”繳納戶賦的情況,即可以“繭六兩”抵五月一次的戶賦。

在漢朝的戶賦數目為:

田芻:55錢(或3石芻+2石稾)

戶芻:16+15(16錢+1石芻)=31錢

則秦朝該戶總芻槁負擔為92錢,漢朝為86錢,減少了6錢,減幅為6.52%。

秦到漢,芻槁、戶賦明顯在減負,不過更大的變化來自於徵收範圍,《二年律令》中寫得很清楚,“卿以下”需出戶賦,而秦律則為“泰庶長”以下,這兩個坎兒都是軍功爵位,漢代的卿爵包括從“左庶長”(含)至“大庶長”(含)之間的爵位,以下,則為“五大夫”。

也就是從秦到漢,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這八等爵的人都不再需要繳納戶賦了。

不僅如此,《二年律令·戶律》還規定:

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槀。

我們要回憶一下《漢書·高帝紀》中收錄的《高帝五年詔》,其中說道: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

翻譯下,高帝五年在劉邦軍中的所有軍吏卒,最低都授爵“大夫”,而此後的10年間,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後元年,大漢朝4次賜爵“戶一級”,這段時間戶主沒變的情況下,劉邦軍中哪怕是普通士兵的爵位最差也已經是“五大夫”,距離卿爵一步之遙。

這也就意味著“田芻(頃芻槁)”和“戶賦”,從秦朝時候的幾乎“全民稅種”(秦的大庶長以上爵沒多少人)變成了一個“選擇性征稅的稅種”,坑的就是貧民,大漢朝的既得利益階層用不著受這個。

當然,對照鳳凰山10號墓中的稅賦账目,到了該墓斷限的漢景帝三年,基層征稅已經沒有了戶賦的名目,或許已經隨著《田租稅律》一起被漢文帝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了吧。

說完了容易理解的,就要進入“深水區”了。

這個“深水區”其實很搞笑,恰恰是存世文獻最多的部分,即算賦,也就是人頭稅——頭會箕斂,在史書中,算賦也會寫為“軍賦”。

上文中我們已經列出了這一稅種的史書記載,在長達2000年的秦漢賦稅史研究中,這幾句話曾經是一切討論的基石。

然而,隨著眾多秦簡、漢簡的出土,原本整齊劃一的定論逐漸碎裂,完全不能自圓其說了。

一條正好可以承接上面戶賦話題與算賦問題的史料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一條法律名詞解釋: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不繇、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

這條法律解釋展示了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即,法定戶籍人口的義務,隻提及了“徭”、“使”和“出戶賦”,在史書中言之鑿鑿的每人每算120錢的算賦,並不在秦律述及之列。

結合在《漢書·惠帝紀》中有這樣的詔書記載: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故重其祿,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甞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一個對於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庭都不予優免的基礎性“稅種”,為什麽在秦律和漢律中都沒有見到明確的徵收規定和稅額、稅率?

實際上,這個問題可以拆成兩個,即:

1,秦朝到底有沒有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哪怕不是一樣的名字,比如部分前輩學者認為的“口賦”、“口錢”、“算錢”?

2,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錢的稅額徵收?

解答了這兩個問題,也就解釋了上述記載的矛盾。

首先我們來討論第一個問題。

學界一般認可秦代存在漢代意義上的“算賦”的根據是兩條史料:

其一,《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板楯蠻夷者,秦昭襄王時有一白虎,常從群虎數遊秦、蜀、巴、漢之境,傷害千餘人。昭王乃重募國中有能殺虎者,賞邑萬家,金百鎰。時有巴郡閬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樓射殺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複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傷人者論,殺人者得以倓錢贖死。盟曰:“秦犯夷,輸黃龍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夷人安之。

其二,《漢書·晁錯傳》:

今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報,死事之後不得一筭之複,天下明知禍烈及己也。

“筭”字通“算”,“十妻不筭”和“一筭之複”被前輩學人視為秦行“算賦”的證據,但是,臧知非教授在《“算賦”生成與漢代徭役貨幣化》(刊於《歷史研究》雜誌2017年第4期)一文中,詳細討論了這兩條材料,指出這裡的“算”,應不特指算賦,而是秦漢行政中的一種統計行為。

如《後漢書·皇后紀》記載漢有“八月算人”之製:

漢法常因八月筭人,遣中大夫與掖庭丞及相工,於洛陽鄉中閱視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麗,合法相者,載還后宮,擇視可否,乃用登禦。所以明慎聘 納,詳求淑哲。

這整個過程,已經深入“鄉”中,明顯是挑人,而與征稅無關,不過這還屬於孤證,所以,臧教授引述了《二年律令·戶律》中律條:

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副臧 (藏)其廷。

翻譯過來就是每年八月,由鄉部主官嗇夫與縣吏、令史一同登記、修訂戶籍,一式兩份,一份存鄉,一份存縣。根據律文,他們修訂的戶籍包括五個子表,即: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

換言之,所謂“八月算人”,與女孩子直接相關的就是“年細籍”,即各鄉“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的“良家童女”,於該月進行年齡登記,正好一並挑選了。

事實上,秦漢文書中“算”的對象非常多,除了“算賦”之外,還有“算車船”、“算貲”、“算人”、“算緡”等等,並不是見到“算”字,就代表120錢的“算賦”。

當我們辨別了這兩條史料,並確定了認識基礎之後,就可以非常痛苦地理解,為什麽秦律中提到“匿戶”,隻提及了“徭”、“使”和“戶賦”,而完全不涉及“算賦”或“軍賦”、“口賦”。

因為在秦的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算賦”這一“稅種”。

不存在,自然也就找不到。

這個結論,也與《漢書·高帝紀》中所說的相吻合:

(四年)八月,初為筭賦。

初,恰恰說明是剛剛開始,之前所無。

上文中所提及的臧知非教授論文中並不這麽認為,他指出,漢高帝此時正處於與項羽決戰的前夕,應該忙著招來人口、兵源,而非著急開征“算賦”,否則只能加速民眾的逃亡,所以,並非立即開征,而是進行戶口登記、統計和核實。

三解認為,這裡面說對了一半,即算賦徵收確實與新的戶口登記、編訂有直接關係,但決不能就此認為當時就沒有徵收“算賦”,這恰恰是為“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舊論所困,事實上,漢政權此時已經三分天下有其二,正是重新恢復秦製統治,並通過貨幣化或勞役化調動力量,對項羽最後一擊的時刻,關津、邑裡的防範機制重建後,編戶民反倒會被固定在漢政權的統治下。

一個最直接的旁證就是,“初為算賦”緊跟著的記載就是:

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四方歸心焉。

假設漢王國此時還未建立起有效的編戶民組織,通過“興徭”令郡縣百姓“傳送”棺木,這條命令完全就是具文,而“四方歸心”的結果也表明,這一命令被有效地執行,也就意味著漢王國至少已經恢復了故秦的郡縣管理秩序。

在這個大前提下,“民”已經沒什麽別的選擇,只能為他所“用”,被他隨意擺弄了。

真正與“算”的登記、統計概念相關的,其實是對“徭使”的身份和與之對應的貨幣化義務、勞役化義務的重新確認。

一定有人感到疑惑,運輸棺材難道還和徵人頭稅有什麽關係?

在今天的稅收邏輯上,當然一點關係都沒有,可在2200年前的西漢初年,這倆問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常識。

比如秦朝的《徭律》規定,詳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繇(徭)律曰:發繇(徭),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複子,必先請屬所執法,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使敖童、私屬、弩(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使。即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敖童,舊時學術界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有限資訊,往往解為地位特殊的奴仆,而隨著秦簡的認識深入,這個詞匯應解為“成童”或“大童”,即17歲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青少年,之所以不稱“大童”,是因為秦律中“大”、“小”的標準是以身高區分的。

哪怕是這個“秦人17歲傅籍成年”的說法,其實也只是以雲夢秦簡《編年記》主人喜的年齡反推得知,秦律並無漢律中明確的“傅籍”年齡規定,故學界有觀點認為秦人“傅”的標準主要看身高。

詳細標準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男官奴身高6.5尺(約1.5米)以下,女官奴6.2尺(約1.43米)以下,都算“小”,反之則為“大”,不過無論男女,只要身高達到5.2尺(約1.2米)就必須乾活。當然,由於身高、年齡標準不同,秦律規定的“作”的勞動強度也不同。

同樣的標準,也適用於平民,並將身高推而廣之到“行為能力”判定上,見《法律答問》:

案例一: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複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案例二: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償稼。

案例一是有個“甲”偷牛,作案時身高6尺,關押1年後再量,高6.7尺,問該當何罪?答,應完為城旦。

案例二是有個“甲”身高不到6尺,有一匹自己牧養的馬,被人驚嚇逃走,吃掉了別人的一石莊稼,問該不該論罪?答,不應該論罪,且不必賠償莊稼。

從上述史料可知,秦人男性身高6.5尺就算“小”,6.7尺則為“大”,所以張金光教授推測秦人男性的“傅籍”標準應為身高滿6.6尺,可備一說。

不過無論如何,秦人的賦役身份屬於“身高”、“年齡”混合標準,則是無疑的。

具體來說,即黔首分“小”、“大”、“老”三個類別,其中,小分又小男、小女,大分大男、大女,老分睆老、免老。

“老”的標準是年齡自無疑義,在“小”的中間,又以5.2尺(約1.2米)為界限,分為“作者”和“未能作”,再往下則以年齡定為“嬰兒”。

在《秦律十八種·倉律》中對於刑徒的廩食供給,提供了細致的詮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鬥半鬥;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隸臣為男奴,隸妾為女奴,城旦為男刑徒,舂為女刑徒,所以加了“小”字,即代表著“小男”、“小女”,而“未能作者”則不分男女,其實這也是秦漢律的通例,往往提到“子”,今天我們以為是男子,其實如果律文未特別強調性別,則同時包括子和女。

在這一點上,是沒什麽女權主義、性別照顧可言的。

正是由於這種統一,所以,秦朝的“大男”基本等於“已傅者”,即承擔“徭戍”,又要服興發範圍更大的“徭使”,而“大女”則主要供“徭使”,而不擔前者,這種大而化之的分工,在《漢書·嚴安傳》中追述秦朝統治時,總結得很到位:

丁男披甲,丁女轉輸。

丁男披甲的負擔,三解在《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一文中已經做了詳盡的考證,下面就得說說從丁女轉輸到“算賦”的演變過程。

上文中所引《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徭律》條文顯示,秦朝絕對禁止“徭使”敖童未傅和免老,也就意味著這兩個身份中間的群體,都是“興徭”可以“使”的,具體來說,即大男、大女睆老(臨近免老年齡者,自然包括男女,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顯示,有女性59歲仍被戶籍記錄為大女)。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運糧食,可以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學學室”者,也就是說,15歲雖然未成年,但是在秦律邏輯下,也是個特殊的年齡節點,超過它,是可以“使”的。

比如《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當然,“長平之戰”是秦國絕對的特殊時期,不過,這也表明,除了身高之外,秦律中一樣存在年齡與“徭使”之間的對應關係,如果將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年齡標識更多,比如《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記載:

其小年未盈十四歲者,槫作事之,如隸臣妾然。

道徼中蠻夷來誘者,黥為城旦舂。其從誘者,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為隸臣妾,奴婢黥(顏)頯,畀其主。

行書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歲者行縣官恆書,不從令者,貲一甲。

行書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製書者,貲二甲。

這裡的年齡斷限就降到了14歲,至於其他的簡文,還有涉及其他年齡“坎兒”的,這也就說明,在秦朝,年齡斷限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是依據不同業務的行政和司法慣例而統合而成的。

而漢高帝的“初為算賦”,恰恰完成了這一步。

《二年律令·金布律》規定:

諸內作縣官及徒隸,大男,冬稟布袍表裡七丈、絡絮四斤,絝(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絝(袴)丈八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稟褝,各半其丈數,而勿稟絝(袴)。夏以四月盡六月,冬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布皆八稯、七稯。以裘皮絝(袴)當袍絝(袴),可。

這是在給在官府服役的徒隸發放衣物的制度標準,其中涉及了:

大男、大女、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未使小女。

分類與秦朝的類似,但是內涵卻完全不同,根據《居延漢簡》的戶籍研究結論,西漢的上述身份已經用年齡嚴格斷限,即:

大男、大女,15歲以上;

使小男、使小女,7—14歲;

未使小男、未使小女,7歲以下。

比較毀三觀的就是,7歲,已經可以“使”了!

這是一個與“傅籍”完全不同的系統,因為《二年律令·傅律》中詳細規定:

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者,以為罷*(癃)。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罷癃是殘疾,履行全部義務,有這麽一個身高的規定,這也是《二年律令》中唯一可見的身高規定,“傅”的標準,全部按照爵位等級進行年齡規定,最低的也是20歲“傅”。

也就是說,在《二年律令》的時代,也就是漢高帝、惠帝、呂後統治的時代,漢王朝的“徭戍”身份和“徭使”身份,走向了同一標尺下的兩套系統。

結合上文中所述及的秦製概況,可以理解為這也是秦製基礎上的發展與變化, 而其變化的原因,極有可能是“為政之道”的變化,在秦人的《為吏之道》中,“度稼得租”這種實地勘察和細節控制是被頌揚的美德。

而《史記》中西漢人司馬遷對惠帝、呂後時代的讚揚卻包含著“政不出房戶,天下晏然”,漢初人賈誼對“士風”的批判,也包含了對公卿隻關心行政程式和公文規範的不滿,這都說明,漢初的政治風氣與秦朝並不相同。

漢初“重文書”自然會對年齡這種穩定的數字有偏愛,而非身高這種本身不穩定,且需反覆現場核查的數據。

而“算賦”徵收與“徭使”之間的關係,即漢簡中屢屢出現的“事算”或“算事”之間最直觀得共同點,就是年齡段。

如,上文所引如淳注釋《漢書·高帝紀》:

《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另見《漢書·昭帝紀》“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條下,如淳曰:

《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漢儀注》成書於東漢初年,主要來源為西漢律法制度,則我們可知,至少到西漢末年,15歲—56歲的百姓需要出120錢的“算賦”,7—14歲的百姓則要出23錢的“口賦”。

在許慎《說文》中引《漢律》稱:

民不徭,貲錢二十二(段玉裁勘誤為二十三)。

即說明,當時14歲(含)以下民不必“徭使”,這也可作為賦錢與徭使之間關係的旁證。

當然,200年後的制度記載,代表不了200年前的事實。

雖然我們現在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早在漢高帝四年,已經以15歲為斷限“算人”,卻完全可以確認他的子孫們確確實實將這個制度體系“掰”到了這個方向,即造就了制度的結果。

那麽,在有更新的、更有說服力的材料出土之前,我們完全可以合理猜測,在漢高帝四年已經施行了這個以15歲為斷限的體系,畢竟這種年齡分段的制度架構,如無太大的必要,並不需要像稅額、稅率一樣頻繁修改。

而且,這個體系無論從行政便利的角度,還是擴大人力資源範圍的角度,對於正在準備與項羽決戰的劉邦都是非常有利的。

而與漢軍“運棺材”直接相關的“徭使”類目“傳送委輸”在秦漢之際的變遷,無疑更能解釋漢高帝“初為算賦”的制度邏輯。

《二年律令·徭律》中有一條關於傳送委輸的規定: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由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裡,空車七十裡,徒行八十裡。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發傳送、事委輸,就是為官府運東西,前者輕些,比如文書投遞,後者重些,比如糧食、兵甲,這段律文說的就是,從事這項義務勞動,如果官方的車輛、牛不夠,命令大夫爵以下的百姓有資產者,按照財產出車、牛,沒錢的百姓則出飼料、載具等等。

並重點說明,吏與宦皇帝者不用乾這個義務勞動。

對於“吏”,大家能理解,宦皇帝者,閻步克教授有精當的解釋,即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禦驂乘、太子舍人等皇帝“侍臣”,這些職位漢初無“秩”,也就是編制外,後來陸續才通過“比吏食俸”增加了“比***石”的“比秩”系統。可見,這部分免役者,都是我們今天理解的“官”,但在當時確實屬於兩個法律概念,也可見漢代制度之精細。

而“事委輸”又有明確的行程要求,重車重負每天走50裡,空車走70裡,徒步行進80裡,屬於典型的“重體力活兒”,所以優免對象為,免老者(黔首66歲以上),小未傅者(有人斷句為小、未傅者,均為未成年,西漢不更以下20歲傅,隨爵位提升而延後),女子及所有國家特許免徭使人群(有除者)。

不過有個例外,就是著急運糧食,可以興發公大夫爵位以下家庭的兒子中年滿15虛歲而沒有傅籍的。

通過這條律文,我們完全可以確認的是,西漢法律規定的發徭人群,包括15歲以上的未傅人群,也就是說,在“傅”這個年齡斷限並不決定傳送委輸的參與範圍,15歲,才是徭使的一個重要節點。

看完了漢初的規定,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同類的律條:

繇(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裡,空車八十裡,徒行百裡。其有□□□□而□傅於計,令徒善攻間車。食牛,牛訾(胔),將牛者不得券繇(徭)。盡興隸臣妾、司寇、居貲贖責(債),縣官□之□傳輸之,其急事,不可留殹(也)。乃為興繇(徭)。

這段律文與《裡耶秦簡》中洞庭郡傳送甲兵公文中引述的“秦令”完全一致:

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

在秦朝,傳送委輸,優先使用各類官奴、刑徒、債務奴,除非是間不容發的緊急事件,才對普通百姓興徭,如果到了這個“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興徭的對象,只有“免老”和“敖童未傅”這兩個群體是絕對禁止的,哪怕是“委輸”重車這樣的苦役,一樣會興發“大女”、“免老”,相對而言,漢初對於“委輸”重車的優免,就要多得多。

再來看秦、漢“徭使”中重要的一項,“為邑中之功”,《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記載是:

繇(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殹(也),及八更,其皖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除郵道、橋、鴕道,行外者,令從戶□□徒為之,勿以為繇(徭)。

《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記載則是:

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為繇(徭)。市垣道橋,命市人不敬者為之。

同樣的勞作對象,漢初比秦朝提升了參與的爵位標準,由不更以下拉到了公大夫以下,比較有意思的是“勿以為繇(徭)”四個字,即作為公共事務,上述勞作不屬於官府計算征發的“興徭”範圍,但是也是百姓的義務……當然也需被政府統一記錄管理。

非要評判一下哪個時代的“徭使”負擔更重,還真的很難權衡,但我們可以就此理解漢高帝為什麽要“多此一舉”進行賦役制度改造了。

歸根結底就是新興的漢王朝面臨著沒有刑徒,奴隸太少的問題,該怎麽辦才好?

各種需要人力的活兒還放在那裡,政府總需要找人來乾,要麽出人,要麽出錢,“算賦”由此應運而生。

在經過漫長的鋪墊之後,我們終於要回答文章最初提出的問題:

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錢的稅額徵收?

在1973年出土的鳳凰山10號墓中出土的漢簡,斷代為漢文帝晚期至漢景帝四年的簡牘,其中包含了墓主人作為征稅經手人保留下的系列账簿,其中的4號、5號木牘記錄了墓主人所在的西鄉所轄市陽、當利、鄭裡等三個裡的“算簿”: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卅五錢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吏奉 受正□二百卌八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十錢千一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八錢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傳送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四月五千六百六十八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佐(人名,上奮下心)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佐(人名,上奮下心)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佐偃(人名,上奮下心)

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市陽六月百廿筭筭卅六錢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鄭裡二月七十二筭筭卅五錢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吏奉

鄭裡二月七十二筭筭八錢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鄉佐佐纏傳送

鄭裡二月七十二筭筭十錢七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

當利正月定筭百一十五

正月筭卌二給轉費

正月筭十四吏奉

正月筭十三吏奉

正月筭□傳送部

正月筭□□□□

當利二月定筭百

二月筭十四吏奉

二月筭十三吏奉

二月筭廿□□□繕兵

三月筭十四吏奉

三月筭十三吏奉

三月筭六傳送

簡單統計下:

市陽裡2月至6月共收錢14次,每算合計收227錢;

鄭裡2月收錢3次,每算合計收53錢;

當利裡1月至3月收錢11次,每算合計收149錢;

算錢用於“吏奉”,即“吏俸”、官吏工資,8次;“口錢”2次;“傳送”4次;“轉費”1次;“繕兵”,即製造、修理兵器,1次;用途不明12次。

這裡的“算”,可謂讓學術界傷透了腦筋,僅僅5個月的時間,就收了227錢,這個數字與“每人每算120錢”,無論如何也對不上號。

更恐怖的是,上述三個裡的收“算錢”的次數,完全沒有時間規律可循,一點都不像衛巨集、如淳等人描述的那樣整齊劃一。

所以,對這一問題的解讀,出現了全年“算賦”120錢、400錢、227錢的諸多派別觀點,可謂莫衷一是。

其實,有個聲音並不大的觀點,對這個問題提出了最合理的解釋,那就是:

漢初算賦無定額。

這個說法看似無厘頭,卻有《史記·平準書》的文獻佐證:

孝惠、高後時……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量和度,都說明了預算支出的概念,以賦於民,則代表著此時的漢朝公共財政采取的是“量出為入”的財政理念。

那麽,上述三裡的“算錢”交付“吏奉”8次,也就可以解釋了,這種方式在《居延漢簡》中也有體現,當然,這也與西漢制度成熟後,算賦的基本用途相合,見《太平禦覽》卷六二七引桓譚《新論》:

漢百姓賦斂一歲為四十餘萬萬,吏俸用其半,余二十萬萬藏於都內為禁錢,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

賦斂即算賦、口賦(漢武帝之後),一年收入40億,其中一半用於吏俸。

除此之外,上述三裡的“算錢”的用途包括“口錢”,且為每“算”所出,說明與向“小男、女”徵收的口賦並非同一稅種。

因為該墓中出土的《鄭裡廩簿》還記錄了“鄭裡”(名為鄭的裡)內百姓戶口、田畝與貸糧的情況,其基本格式為:

戶人擊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畝,貸一石二鬥。

另有一份與服役相關的簡牘:

鄧得二任甲二宋則二野人四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野人女惠

寄三□一□一張母三夏幸一 遣一男一女 男毋邛女□□

□□一姚□三□□三□三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孝女掾

晨一說一不害二□□三□三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女辯

?□四倀伯三翁□一楊□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慶女□

□期三黑一婢一宋上一 二除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期女方

□涓二□多一毋寇三壯□四 凡十算 遣一男一女 男□女□

……二□則一 遣一男一女 男……

基本格式很清晰,就是“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對照《鄭裡廩簿》可知,“一算”即等於“一能田”,顧名思義也就是能夠種地的人,或即為漢律中所說的“使大男”、“大女”。

也就是說,“算”實際上是一個賦、徭的身份概念,而不是等於120錢,更不可能包含不夠服役的“使小男”、“使小女”,而他們才是繳納口賦的角色。

那麽,口錢就是一個獨立的概念,並應於“算賦”相關,那麽,符合條件的,要麽是“戶賦”,要麽就是“頭會箕斂”,兩者都曾出現在文獻之中,而前者我們已經根據簡牘律令考證過額度和繳納方式,完全不同。

則只剩下“頭會箕斂”了,其記載有二。

《淮南子·泛論訓》:

頭會箕賦,輸於少府。

《史記·張耳陳余列傳》:

頭會箕斂,以供軍費。

一個東西,兩個去處,不正是上面“算錢”的寫照嗎?

細分一下,傳送、轉費、繕兵,前兩個都屬於“徭使”的內容,後一個則是“治庫兵車馬”的內容,但是歸結起來,全部都是“軍費”。

而在《漢儀注》的記錄中,“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這段記載是可以拆解的。

口賦錢中的20錢“以食天子”,武帝另加3錢補車騎馬,也就意味著漢武帝之前已有口賦錢,但在鳳凰山漢墓斷限的漢景帝三年,明顯三裡沒有對“使小男”、“使小女”征賦,那麽,是不是口賦錢的名字早已存在,但實際所指與《漢儀注》的時代並不相同呢?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董仲舒譴責秦朝說:

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此處口賦當然不可能是“民七歲到十四歲”出的,秦朝還沒這麽細分稅源人口,再結合上文中《淮南子》的說法,“輸於少府”,就是進入天子私庫,正好與“以食天子”相合,可見,口錢才是淵遠流長,自秦至漢,只是到了漢武帝之後,被敲定了徵收群體。

結合上文中的“十算遣一男一女”,與“算錢”的種種“徭使”用途,我們可以知道,當時的“徭使”派發,已經不可能是秦律中規定的“以次發”,也就是編名冊排隊了,而應該是以小部分勞力+大部分貨幣化的方式來解決頻繁而來的“興徭”。

正是由於漢初刑徒、官奴婢的減少,乃至於漢文帝初年徹底放免官奴婢,造成了縣道常規“徭使”的“平民化”。

在《二年律令》編訂的時代,“算事”的出現,是為了彌補秦律系統中佔據重要地位的刑徒、官奴婢勞動的缺失,不得不對勞動力進行更細致的身份劃分,以備國家使用。

然而,“量出為入”的財政原則的隨意性實在太大,在有刑徒、奴隸國有經濟保底的情況下,秦朝尚且面臨百姓怨聲載道的反對,漢朝初年平攤到平民百姓頭上絕不輕鬆。

《漢書·賈捐之傳》中寫道:

賴聖漢初興,為百姓請命,平定天下。至孝文皇帝,閔中國未安,偃武行文,則斷獄數百,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此處的民賦40錢,對照上面三裡的“算錢”,實在有些令人不可思議,或許是文帝朝特別節製,而剛剛進入景帝朝,即開始“多事”?這些問題,現在很難解答,只能留待更多的資料出土了。

只看《鄭裡廩簿》中為我們展示的漢景帝初年的王朝底層民眾生活,就已經令人齒冷了。

該簿中涉及民戶共25戶,田數相加為617畝,每戶平均田畝數為24.68畝,還不到《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的司寇、隱官授田數的一半。

按照《漢書·食貨志》中晁錯所說的“百畝之收不過百石”的說法,則當時畝產約為1畝1石左右,另見楊際平教授計算,西漢東海郡畝產約1漢石。

則,上述鄭裡總畝產為617石,每戶平均收獲24.68石,扣除借貸種子1畝1鬥,則為22.212石。

《史記·律書》中記載文帝時,“天下殷富,粟至十餘錢。”

假設為1石10余錢,哪怕是19,具體到戶人擊牛家,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畝,比平均佔有量還少,卻有2算的義務。

12畝*1石=(12石-1.2石)*19錢=205.2錢,鄭裡2月份每算交53錢*2算=106錢。

205.2-106=99.2錢。

看著還有點口糧是吧?但是账不能這麽算,還要扣除三十稅一的田租,再扣掉芻槁稅,即田芻,再扣除戶芻,再扣掉1個丁男的更賦(三年一事,即300錢/3,每年需預留100錢)。

這麽算完,擊牛家確實已經不用吃飯了,因為已經全餓死了。

不過,如果我們假設上述三個裡的“算數”是一個資金池,而非分別徵收,在“量出為入”的同時還有“衡量貧富”的思路,所以隻徵收了鄭裡每算53錢的賦斂,從而給鄭裡居民一條活路,即整個財政年度,只有2月份的“算錢”一次,那麽,鄭裡的居民還有可能苟延殘喘,否則,這部分居民絕無生理。

而這,還是“文景之治”的仁政之下,試問,類似這樣的貧窮自耕農,若在更加苛酷的環境下,又該如何存活?

與窮人完全相反,在漢初的幾十年間,富人的生活很閑適,唯一一項明確與財產相關的特別稅收,就是“訾稅”,而這一稅種雖然在秦朝即已存在,並要求百姓“自佔”財產,也就是自行申報財產,並對“匿貲”有比較重的懲罰,但是具體的稅額,我們並不清楚。

《漢書·景帝紀》中“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條下引服虔注釋:

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

也就是說,每10000錢的資產繳127錢的訾稅,稅率為1.27%,比漢武帝算緡時所定的財產稅率低一些,整體來說,負擔極輕,不過既然漢初以“訾算得官”,訾稅自然不會免除,不過富戶只要滿足基本條件就好,其余的財產當然是能藏則藏,能匿則匿。

而漢文帝廢除“連坐之法”的舉措,也讓漢初的這些富戶們的藏匿有了雙保險,直到算緡令下,“告緡”的複古邪招重出江湖,才讓天下的富戶們領教了“雄才大略”的威力,只是此時醒悟已經晚了。

當然,這些都是後話,當我們聚焦漢朝初年,就會發現,上述的一切“賦斂”、“徭使”和“賦稅”,在漢初從未“主動減輕”哪怕一點半點,即便是在“文景之治”當中,簡牘中的資訊仍然讓人心涼。

當然,有人說,那是因為面臨七國之亂的突發情況,但是,隨意性、突發性的賦斂、徭使本身對於貧困的自耕農而言,本身就是毀滅性的打擊,如果貧民百姓需要祈禱“不出事兒”才能活下去,那麽這樣的“某某之治”、“某某盛世”實在是不要也罷!

在文章的最後,還是為文帝的“仁德”找找亮點吧。

據《漢書·高帝紀》:

(漢高帝十一年)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即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這個“獻費”並不包含在“算賦”中,只是徵收方式類似,都是計口徵收,每人每年繳納63錢,分別由諸侯王、列侯、漢郡徵收之後,獻給皇帝。

《漢書·文帝紀》則記載:

(漢文帝元年)六月,令郡國無來獻。施惠天下,諸侯四夷遠近驩洽。

自此之後,再無獻費之名,等於漢文帝廢除了自漢興以來的獻費負擔,一登基就施行了善政。

這個“善政”絕非小手筆,據《史記·貨殖列傳》記載:

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

這是說分封的列侯封君,每年每戶出錢200奉養之,而漢高帝十一年定“獻費”數,以口數計,若用鄭裡擊牛家的情況來算,4口人就是252錢,比交給封君的租稅還多,一戶人的總負擔達到了452錢,25畝地的收成全用來交稅都不夠。

咱們知道,秦朝是沒有“獻費”這個名目的,也就是說,這個1口人收的錢比1戶戶賦還多的稅種,是漢高帝劉邦的創造,還是“普惠”於天下各漢郡縣、諸侯王、列侯的地盤的,也就是普天之下的百姓都得交……

這要是算“薄賦”,真就見了鬼了!

而漢文帝的“善舉”,讓漢郡確實去除了這個負擔,諸侯王和列侯,卻在文帝朝背上了另一個包袱——酎金。

《後漢書·禮儀志》“八月飲酎,上陵,禮亦如之”條下,注釋:

丁孚《漢儀》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諸侯助祭貢金。

漢律《金布令》曰:皇帝宅宿,親率群臣承祠宗廟,群臣宜分奉請。諸侯、列侯各以民口數,率千口奉金四兩,奇不滿千口至五百口亦四兩,皆會酎,少府受。

換句話說,在文帝之前沒有酎金的名目,屬於新增項目,針對的則是“諸侯、列侯”,並明確規定了1000口奉金四兩,並交給少府,也就是皇帝私庫。

那麽,四兩黃金相當於多少錢?是比之前的獻費高還是低?

《漢書·食貨志》記載: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一斤為十六兩,則四兩黃金為2500錢,1口需交2.5錢,遠比獻費的1口63錢來得低,但是,這是專屬於諸侯王和列侯的負擔,先廢一製,再立一製,也是一重約束,最重要的是,“獻費”因其為普遍負擔,歸民怨於皇帝,而酎金並非定製,又有“孝心”的名義在,自然歸民怨於領主。

當然,估計漢文帝也沒想到,日後在自己孫子漢武帝的手裡,成群的列侯竟因酎金成色、重量有問題的罪名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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