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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旅聯合副董事長施亮兩泄密 兩人內幕交易虧損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2號)顯示,經查,2017年1月至3月,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聯合”,600358.SH)擬收購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中視”)部分股權並向其增資。該事項根據《證券法》,在信息公開前屬於內幕信息。時任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為國旅聯合現任副董事長、非獨立董事施亮,此任職決定於2019年2月15日作出。此前,施亮於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1月5日曾任國旅聯合副董事長,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2月14日轉任國旅聯合董事長。

施亮個人簡歷如下:施亮,男,1968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上海科技大學工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碩士。歷任江蘇華容電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聯合證券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高級經理、助理業務董事;天津天聯公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290,HK)副總裁;中國聯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8270,HK)董事局執行董事兼總裁;天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執行董事兼副總裁;天津正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廈門當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當代東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金匯豐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

當事人肖衛東存在內幕交易:

(一)肖衛東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聯絡接觸

肖衛東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認識多年。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肖衛東與施某存在手機通信聯絡。2017年1月18日,施某主叫肖衛東2次。2017年1月23日,施某主叫肖衛東1次。2017年1月26日,施某主叫肖衛東1次。2017年1月27日,肖衛東主叫施某1次。

(二)肖衛東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

“肖衛東”證券账戶開立於2007年5月14日。肖衛東承認實際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來源於肖衛東之妻季某,肖衛東承認其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是自有資金。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9日,肖衛東使用其本人账戶合計買入“國旅聯合”13.58萬股,成交金額140.50萬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肖衛東”账戶上述交易账面虧損7.45萬元。

(三)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明顯異常

2017年2月6日前的半年內,“肖衛東”账戶交易並不活躍,而在與施某聯絡接觸後,肖衛東突然啟動其本人账戶,轉入大額資金,集中大量買入“國旅聯合”。2017年1月27日肖衛東與施某通話後,隨即於2017年2月6日向“肖衛東”账戶轉入大額資金,並於當天買入“國旅聯合”40.65萬元;2017年2月9日肖衛東再次向“肖衛東”账戶轉入大額資金,並於當天連續下單4筆買入“國旅聯合”99.85萬元。上述交易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強烈,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的買入時間及資金變化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肖衛東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當事人張永強存在內幕交易:

(一)張永強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聯絡接觸

張永強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張永強與施某存在頻繁的手機通信聯絡。2017年1月27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張永強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此外,內幕信息公開前,施某和張永強一起吃過飯,存在接觸。

(二)張永強控制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

“張永強”證券账戶開立於2007年4月12日。張永強承認實際控制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來源於南通市升昊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永強),張永強承認其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是自有資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張永強”账戶合計買入“國旅聯合”31.16萬股,成交金額317.46萬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張永強”账戶上述交易账面虧損12.19萬元。

(三)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明顯異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張永強5次買入“國旅聯合”前均與施某存在聯絡接觸。2017年2月2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後,隨即於2017年2月3日利用“張永強”账戶買入“國旅聯合”59.4萬元;2017年2月6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並於當天向“張永強”账戶轉入大額資金,買入“國旅聯合”49.5萬元;2017年2月7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並於當天向“張永強”账戶轉入大額資金,70分鐘內買入“國旅聯合”132.10萬元;2017年2月8日“張永強”账戶再次轉入大額資金,並隨即於當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買入“國旅聯合”76.46萬元。上述交易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強烈,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的買入時間及資金變化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張永強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吉林證監局認為,當事人肖衛東、張永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肖衛東、張永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責令肖衛東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20萬元罰款。責令張永強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旅聯合擬收購新線中視股權的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如下:

國旅聯合終止與新線中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後,一直與新線中視保持溝通並關注新線中視經營情況。

2017年1月初,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向國旅聯合實際控制人王某芳報告新線中視可以調整估值並承諾利潤,新線中視想和國旅聯合繼續合作。王某芳認為如果估值調低還有業績承諾就可以繼續收購新線中視。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讓國旅聯合董事會秘書陸某一聯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準備對新線中視進行年報審計。

2017年1月中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新線中視2016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017年1月下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向陸某一匯報了審計結果,陸某一收到審計結果後向施某匯報。

2017年2月13日,國旅聯合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當日起國旅聯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國旅聯合發布公告,稱公司擬收購新線中視部分股權並向其增資。

國旅聯合擬收購新線中視股權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7年1月10日,公開於 2017年2月13日。時任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約,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部門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號(肖衛東)

當事人:肖衛東,男,1958年4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海門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肖衛東內幕交易“國旅聯合”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肖衛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聯合)終止與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中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後,一直與新線中視保持溝通並關注新線中視經營情況。

2017年1月初,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向國旅聯合實際控制人王某芳報告新線中視可以調整估值並承諾利潤,新線中視想和國旅聯合繼續合作。王某芳認為如果估值調低還有業績承諾就可以繼續收購新線中視。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讓國旅聯合董事會秘書陸某一聯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準備對新線中視進行年報審計。

2017年1月中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新線中視2016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017年1月下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向陸某一匯報了審計結果,陸某一收到審計結果後向施某匯報。

2017年2月13日,國旅聯合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當日起國旅聯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國旅聯合發布公告,稱公司擬收購新線中視部分股權並向其增資。

國旅聯合擬收購新線中視股權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7年1月10日,公開於 2017年2月13日。時任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衛東內幕交易“國旅聯合”

(一)肖衛東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聯絡接觸

肖衛東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認識多年。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肖衛東與施某存在手機通信聯絡。2017年1月18日,施某主叫肖衛東2次。2017年1月23日,施某主叫肖衛東1次。2017年1月26日,施某主叫肖衛東1次。2017年1月27日,肖衛東主叫施某1次。

(二)肖衛東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

“肖衛東”證券账戶開立於2007年5月14日。肖衛東承認實際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來源於肖衛東之妻季某,肖衛東承認其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是自有資金。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9日,肖衛東使用其本人账戶合計買入“國旅聯合”135,800股,成交金額1,404,966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肖衛東”账戶上述交易账面虧損74,505.34元。

(三)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明顯異常

2017年2月6日前的半年內,“肖衛東”账戶交易並不活躍,而在與施某聯絡接觸後,肖衛東突然啟動其本人账戶,轉入大額資金,集中大量買入“國旅聯合”。2017年1月27日肖衛東與施某通話後,隨即於2017年2月6日向“肖衛東”账戶轉入大額資金,並於當天買入“國旅聯合”406,479元;2017年2月9日肖衛東再次向“肖衛東”账戶轉入大額資金,並於當天連續下單4筆買入“國旅聯合”998,487元。上述交易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強烈,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肖衛東交易“國旅聯合”的買入時間及資金變化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肖衛東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账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肖衛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肖衛東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肖衛東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2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7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張永強)

當事人:張永強,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海門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永強內幕交易“國旅聯合”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永強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國旅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旅聯合)終止與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中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後,一直與新線中視保持溝通並關注新線中視經營情況。

2017年1月初,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向國旅聯合實際控制人王某芳報告新線中視可以調整估值並承諾利潤,新線中視想和國旅聯合繼續合作。王某芳認為如果估值調低還有業績承諾就可以繼續收購新線中視。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讓國旅聯合董事會秘書陸某一聯繫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準備對新線中視進行年報審計。

2017年1月中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新線中視2016年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017年1月下旬,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向陸某一匯報了審計結果,陸某一收到審計結果後向施某匯報。

2017年2月13日,國旅聯合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當日起國旅聯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國旅聯合發布公告,稱公司擬收購新線中視部分股權並向其增資。

國旅聯合擬收購新線中視股權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7年1月10日,公開於 2017年2月13日。時任國旅聯合董事長施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張永強內幕交易“國旅聯合”

(一)張永強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聯絡接觸

張永強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張永強與施某存在頻繁的手機通信聯絡。2017年1月27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張永強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張永強主叫施某1次。此外,內幕信息公開前,施某和張永強一起吃過飯,存在接觸。

(二)張永強控制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

“張永強”證券账戶開立於2007年4月12日。張永強承認實際控制其本人账戶交易“國旅聯合”。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來源於南通市升昊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張永強),張永強承認其交易“國旅聯合”的資金是自有資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張永強”账戶合計買入“國旅聯合”311,600股,成交金額3,174,564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張永強”账戶上述交易账面虧損121,899.86元。

(三)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明顯異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間,張永強5次買入“國旅聯合”前均與施某存在聯絡接觸。2017年2月2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後,隨即於2017年2月3日利用“張永強”账戶買入“國旅聯合”594,000元;2017年2月6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並於當天向“張永強”账戶轉入大額資金,買入“國旅聯合”495,000元;2017年2月7日張永強手機主叫施某,並於當天向“張永強”账戶轉入大額資金,70分鐘內買入“國旅聯合”1,320,964元;2017年2月8日“張永強”账戶再次轉入大額資金,並隨即於當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買入“國旅聯合”764,600元。上述交易金額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強烈,與過往交易習慣明顯不同。張永強交易“國旅聯合”的買入時間及資金變化時間與內幕信息形成、公開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張永強不能提供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账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永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張永強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張永強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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