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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歲少年弑母案續:被送往長沙管束教育3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昆鵬 張彤)12月13日,湖南弑母案涉事男孩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監護人及相關多部門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吳某的爺爺奶奶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吳某被送往長沙一家機構接受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父親將繼續外出打工。

新京報此前報導稱,12月2日晚9時許,六年級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持刀將母親殺死。吳某因年紀太小,系不負刑事責任能力人,警察機構將其釋放。目前,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由其監護人及警察、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並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將根據吳某教育轉化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采取進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12月13日中午,新京報記者獲悉,12日下午,吳某的爺爺和父親帶著他從泗湖山鎮前往沅江,當晚,爺爺獨自返回鎮上,由父親帶著吳某繼續前往長沙。今日上午,吳某的爺爺奶奶帶著2歲的小孫子返回村裡。奶奶說,吳某已被送往長沙一家機構接受管束教育,為期三年,父親將繼續外出打工賺錢養家。

爺爺告訴新京報記者,吳某被送走接受管束教育,費用也不用家裡承擔。但他也表達了自己的擔憂,“不知道孩子到了那裡,能不能像政府承諾那樣,可以繼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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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12歲弑母男孩”返校:送回學校不妥,應送感化教育學校矯治

2018年12月2日,湖南沅江12歲的吳某因不滿母親對其管教太嚴,持刀將34歲的親生母親陳某殺害。而吳某將母親殺害的原因,是吳某在家抽煙,母親知道後對其進行了教育。

12月6日,吳某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被警方釋放。距離《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十四周歲,吳某還有兩年。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家長們的強烈反對,在網絡上,也引發公眾對事件的關注和討論。

不少網友認為,連自己母親都能狠心殺害的人,如果跟同學發生爭執,誰能確保他不會傷害同學?

在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看來,簡單地把吳某送回學校是不妥的,應該了解他對母親的印象,從而發現真正的問題所在,而非單方面的一味譴責他。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我讚同目前的主流觀點,儘管這名男孩是未成年人,但他的行為性質卻不一般。簡單地送回學校,我認為是不妥的。但其中值得引起公眾注意的是,父母在養育孩子過程中的表現會對孩子造成什麽樣的影響。本案中,受害人雖然是母親,但這個孩子是他母親所養育的。在案件的調查中,我們應該對這個孩子進行心理評估,首先要了解他對母親的印象,母親給他的所有記憶,從而發現真正問題所在,而非單方面一味譴責孩子。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則表示,吳某重新回到原來的學校可能不是好的選擇。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目前這個事件確實到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其他學生的家長認為男孩回學校後,可能會威脅到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從感情上是可以理解的,這種擔心並不是沒有道理。另一方面,男孩的父親想讓孩子回學校繼續讀書也是對的,畢竟孩子不能就這麽放棄學業。但是從孩子的角度來看,重新回到原來的學校可能不是好的選擇。因為身邊所有人都知道他身上發生的事,這不僅會讓其他同學產生恐慌、排斥的情緒,也會對這個孩子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從情感上來說,沒有哪個家長願意自己的孩子與其朝夕相處。但從受教育權的角度看,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吳某,的確有回到學校受教育的權利。

雖然12歲的吳某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但是,免除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放任不管。有網友指出:“不能放棄(教育吳某),這是家庭和全社會的責任”。還有網友建議:“去特殊管教的地方或一些教育問題孩子的機構”。

網友們的思考不無道理。類似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屢屢發生,必要時,應該實施有效的懲戒與矯正。

那麽,在現實中,針對此類犯罪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嚴重犯罪,有哪些妥善的處理方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13至17周歲少年可以進入感化教育學校。事實上,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就曾多次提到“感化教育學校”這一矯治手段。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我們現在特別需要一些補救性的教育,比如像感化教育學校。當然現在不同地方把這學校叫成不同的名字。在感化教育學校,我發現有些老師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他們遇到大量這樣的孩子,會有一些方法來對待。

所以進入到感化教育學校,首先讓他來彌補這種家庭的缺陷,通過一些有經驗的老師,在這個階段,給他們一些道理的補充。“道理”在我們心理學來講叫“觀念”,也就是說一個人,他沒有一些觀念的東西,他做事的時候往往是想做什麽就做什麽。

一旦他有觀念了,比如他知道這個事情應該停下來,什麽事情不能做。如果違法會什麽結果,受害人他會有什麽樣的感受,他如果明白這些東西,他就會在一些事情上做到自我控制,因為人是會權衡利弊的。

針對此次“12歲男孩因不滿管教持刀弑母”案件,李玫瑾教授也給出建議:“把吳某送到感化教育學校進行矯治是最好的選擇。”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我認為把他送到感化教育學校進行矯治是最好的選擇。

首先,這個孩子年齡較小,無法對自己行為性質的惡劣程度有到位的認識。但他這樣的行為,能夠折射出在他的養育過程中、生活中一定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僅僅對這個孩子進行懲罰,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以後或許還會存在第二個、第三個這樣的孩子。我們必須要了解孩子之所以做出此種行為的原因。

其次,如果我們要懲罰這個孩子,我們應當怎麽懲罰。首先,對未成年人采取極刑是極其不當的,死刑是不適用的。第二,假如我們對他適用了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那麽這個孩子的一生就相當於結束了。而這個孩子今年才12歲,存在可改變性,可以通過一定的幫助去改變他原有的心理問題,讓他明白自己錯在哪裡,成年後再回歸正常社會生活。

感化教育學校是教育局下屬專門對此類未成年人進行矯治的學校,既包括學校的特點,也包括特殊學校針對特殊學生的特點。在感化教育學校工作的老師也都是具備專業知識的。區別於普通學校,感化教育學校將品行和認知並重,對孩子心理和行為上的問題進行矯治,同時針對孩子的特點,發展他的認知和技能。此外,感化教育學校採用全天候管理,孩子周末可以回家,這也是感化教育學校不同於少管所、監獄和普通院校的一點。

但目前感化教育學校的開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難。由於在感化教育學校就讀的孩子均有過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家長難免對學校打上標簽,不同意孩子入讀,感化教育學校也日漸萎縮。同時,由於缺乏全國性統一立法,各地政府對感化教育學校的支持與規範,學校對學生采取的強製管理措施等,都有可能對未成年人心理和行為矯治成果產生極大的影響。感化教育學校在未成年犯罪處理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最起碼地級市都應當配備有感化教育學校。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補充道:“未來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感化教育學校的建設。”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在現實中出現這樣的情況,還是建議將孩子送到感化教育學校進行矯治教育。但目前來看,地級市的感化教育學校建設都是不健全的,未來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感化教育學校的建設,比如幾個地級市可以建立一所聯合的感化教育學校,接收附近地級市符合條件的孩子。

近年來,有關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案件屢見不鮮,且犯罪年齡呈現出低齡化的趨勢。不少網友留言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認為這樣有利於遏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那麽,網友們提出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建議是否可行?

中國政法大學曲新久教授: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使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妥善處理類似本案中的這種情況。雖然現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但是對於已滿13周歲,且實施過殺人、搶劫、強奸等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感化教育學校的規定是可以強製收容教育的。那對於13周歲的年齡條件是否可以進一步降低,是咱們值得考慮的。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李玫瑾教授:我不讚同修改《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首先,《刑法》的重點在於“罰”,也就是懲罰。懲罰的功能有三種,安慰被害人及其家屬,矯正,以及隔離。對於成年犯罪而言,懲罰是相當有效的。但如果把一個不太成熟的孩子突然放到這樣的群體裡,周圍都是違法人員,後果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正如我剛剛所說的,孩子的行為觀念來源於他的家庭和身邊的成人們。如果這個孩子犯罪的根源是父母的生而不養,把他放給老人養,或者讓他自生自滅,單獨去懲罰這個孩子是不當的、不公平的。此時,社會要去介入,補充家庭教育功能,而這個補充功能最好是把孩子放在學校,而非監獄。

所以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就是要把孩子關進監獄,我認為是不妥的。

據紅網時刻新聞報導,目前,吳某已被帶離原生活環境,因其未滿14周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暫時對吳某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監護人及警察、教育、鎮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並進行心理疏導、法制輔導、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將根據吳某教育轉化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采取進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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