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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誰來接納一個弑母少年?

泗湖山鎮犯愁了。

殺死母親不到10天,湖南沅江12歲的吳某康,因為未達承擔刑事責任年齡被警察機構釋放。

滾燙的山芋在不同的大手之間傳來傳去。學校回不去,為人父母,誰願意讓孩子和 “殺人凶手”朝夕相伴?有人質問,為什麽要不顧“好孩子”的安全,卻操心讓“凶手”改過自新呢?

老家也回不去。村民不願意租房給“殺人凶手”,一家老小只能擠在鎮上的賓館,等待著政府和輿論對孩子有個“處理”結果。

為難的小鎮將此事上報至沅江市政府,“經過市政府會議研究,針對吳某康的後續處置已商討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包括今後學習、生活和他的家庭,都已有安排,但細節不方便透露。”

在英國,法律針對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公民,有“惡意補足年齡”的特殊規則。雖未達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如果證明“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卻依舊有意為之、進行犯罪,就要接受法律製裁。

面對低齡人群惡性犯罪案件的增多,有人提出直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這些簡單的舉措也許並不能真正一勞永逸地抹去這些煩惱。我曾採訪過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警方向我透露了另一重現實,很多孩子都是二次、三次乃至多次犯罪,他們身上貼著的標簽包括:留守兒童、單親家庭、流動家庭。父母的態度大多是“把他(她)給我關起來”——如果父母能夠出現的話。

一位年輕的警官對我說,那些稚嫩的小家夥進去走了一圈,出來仍是無處可去。從前缺位的家庭教育,依舊不會補齊。除了剃短的頭髮,變化的還有犯罪手段的更新——原本只是小偷小摸的孩子,出來後可能有了“團隊”,開始盜竊。

北京市檢察機構曾統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孩子勸退率在60%,勸退之後的複學率是23%。剩下37%的人,沒人知道他們去了哪裡。

對12歲的吳某康而言,他弑母行為的惡劣程度遠超上文討論的範疇。但換個角度去看,在另一張更大的圖紙上,身為留守兒童的他屬於六千萬分之一。他同時屬於另一個人群——在家裡,他遭遇了來自母親的家庭暴力。

有人會說,家暴和留守不是借口,自己有著類似的成長經歷,卻沒有殺人,該反思的不該是環境。但我想,法律面向每一個公民,它考慮的不是大家的不同,而是每個人都該遵守的準則與底線。當這個底線開始“失守”時,追問環境比譴責個體更有意義。

了解弑母少年的背景並不是要為他開脫,更不是媒體煽情的“套路”,而是正視鮮血淋漓的實證和教訓。任何時候都不要用一場屠戮式的大眾審判草草了事。說到底,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治社會百病。在大多數情況下,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的數據顯示,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0日,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佔比最多的依次為流動家庭、離異家庭、留守家庭、單親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與數據同時發布的報告稱,“上述家庭中的相關因素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影響巨大,是開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預防的重點”。

被這個12歲少年傷害的,不只是他母親和“人之常情”。一家人待在賓館、學校派老師“日日額外給孩子補課”、集全市之力為孩子想到出路……看似人性化,實則很難持續。

針對孩子的再教育和行為矯正,能否建立專門的矯正學校,讓孩子強製就讀至成年,接受教育的同時改造自己?孩子本身回歸社會的過渡空間在哪裡?誰來界定他能否回歸社會?他身旁那些受此影響的孩子,心理疏導又由誰來負責?

這些都不是當地政府在輿論風口中 “經會議研究”就能決定的,它應該是一種制度,就像家裡進賊打110、發生火災打119一樣,存在於社會共識。

首都師范大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曾在接受採訪時向我講述,地處北歐的瑞典有一個由140名學者和研究人員組成的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他們承擔數據收集、報告撰寫等工作,為政府制定政策、社工開展服務提供依據。

在瑞典社會福利局,有一個專為犯罪青少年服務的項目組,他們分為直接與犯罪青少年打交道的社工、針對有輕微違法行為青少年的社會秘書和針對有嚴重違法行為青少年的特別資格聯絡人。依據不同的情況在社區、青少年福利學校或少年監獄裡開展工作。

瑞典只有1000萬人口,他們的服務對象不多,項目組顯得龐大。但這個組織卻從未有過放棄的念頭。

組織名稱也許能說明一些問題,它叫“斯德哥爾摩的未來”。

袁貽辰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8年12月19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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