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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萬買車,白開三年,4S店全額退款,再倒貼20萬?

話說對於多數車主司機來說,買車最怕遇到庫存車、事故車、試駕車、維修過的車,買到這樣的車,就像吃飯吃下死蒼蠅一樣膈應人。然而,賣車方的各種貓膩卻令人防不勝防。

不過,有的時候真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成都有一名車主,買了一輛維修過的假新車,白開了三年,4S店竟然全額退款,再倒貼他20萬!這樣的好事真可謂說是因禍得福。此事,也提醒各位車主,買車一定要擦亮眼睛,遇到事,別怕事,用法律手段維權!

花7萬買車,白開三年,4S店全額退款,再倒貼20萬?

查詢到的維修記錄

事情是這樣的。2012年12月29日,成都的車主劉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車展上看中一輛奇瑞三廂轎車。

銷售人員一直力勸他買下,還說這輛車有3000元的節能惠民補貼,其他車沒有。劉先生就心動了,交了77800元購車款,把車開走。

買車三年以後,車已經開了5萬公里,在一次保養中,工作人員突然問他,“這車是不是維修過?你的車怎麽沒有銘牌?”

劉先生當即就鬱悶了,自己買的明明是新車啊。經指引,他才發現引擎蓋下的銘牌粘貼處確有撕過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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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他發現這輛車在2012年10月也就是他買車前兩個月曾有一次維修記錄,內容是右前保險杠做漆。劉先生認為,4S店在售賣車輛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

隨後,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4S店退一賠三。

雖然銷售公司辯稱只是正常維護不存在維修記錄,經法院審理,多種證據表明4S店存在消費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交付的應當是無瑕疵的新車,但該車輛在劉先生接收前已進行過補漆維修,該車存在瑕疵。儘管被告提供的交車單等證據證明該車的品質合格,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車輛的瑕疵向劉先生進行過告知。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在售車時隱瞞了車輛所存在的瑕疵,其行為屬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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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生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原告劉先生與被告成都西物精銳汽車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約書》;被告在期限內返還購車款66876元及車輛配飾價款7924元,並賠償劉先生購車款金額三倍共計200628元;同時,原告劉先生於期限內退還涉案車輛。

之前,微路況還曾報過女車主107萬買瑪莎拉蒂最後獲賠440萬的事。

2017年1月16日,福建的女車主吳女士花1070000元選購一輛瑪莎拉蒂。結果,車輛一交付,吳女士就發現車輛存在車皮凹點,內飾表面有多處汙漬,四個輪胎生產年份不同以及車輛的保險杠部位的車漆與其他部位的車漆不一樣等一系列問題,並就上述問題,多次與銷售公司進行溝通協商處理,但均未果。

花7萬買車,白開三年,4S店全額退款,再倒貼20萬?

在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後獲悉,該車輛已經有過出險記錄,並非全新的車輛,吳女士認為銷售公司在車輛銷售及交付過程中隱瞞重要資訊,涉嫌銷售欺詐,故主張撤銷雙方訂立的銷售合約。

同時,要求銷售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車款1070000元,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及車輛購置稅損失103000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061.64元;另主張相當於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即3210000元,總計賠付440多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系買賣合約糾紛,應認定吳女士購買車輛的行為屬於生活消費,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支持吳女士的各項訴求。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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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餘元的路虎攬勝,發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即“退一賠三”。

重慶人龔先生花360萬買了一輛準新車法拉利,發現是事故車。因為車輛買賣合約時間在新消法實施之前,2015年10月29日渝北區法院判決被告退一賠一,退給龔先生360萬的同時,賠償他360萬元。

所以呢,有法律武器做保護,你再也不用怕買到故障車了,只要店家賠得起,任他隨便賣,只是要你擦亮眼,一旦發現問題,第一時間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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