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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二手奔馳隱瞞“事故史”,銷售商被告,這回慘了!

發現購買的奔馳二手車

出過重大交通事故

陝西西安消費者吳女士將

汽車經銷商告上法院

法院終審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吳女士獲21.66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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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時經銷商承諾無事故

大半年後做評估才發現問題大著呢

2017年7月2日,吳女士在西安秦川唐都機電汽車配件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川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奔馳精靈999cc車,交易價格為7.22萬元。該公司二手車經理在介紹車況時承諾該車無事故。吳女士與秦川公司簽訂了《二手車銷售合約》,交付了全部購車款,並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隨後,吳女士發現該車經常會無故熄火,便打算將該車出售或置換。2018年3月,在給車輛做置換評估時,一位二手車鑒定評估師告訴吳女士,該車可能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因為汽車的一些重要部件曾被更換過,汽車的前擋風玻璃、防撞鋼梁、安全帶等標示的出廠日期與整車出廠日期不符,前大燈內側還發現貼有保險公司的出險查勘專用標。

經查詢,西安新豐泰之星奔馳4S店的汽車維修記錄系統顯示,吳女士購買的這輛車曾於2015年10月在該店進行過一次事故維修,維修項目包括更換前擋風玻璃、主副駕駛安全氣囊、儀表台、左前大燈、主副安全帶、左前葉子板、吸氣管等十幾項車輛重要配件,並且還進行了左梁和冷凝器的校正,車輛維修總金額達4萬多元。

根據保險公司出險查勘專用標的提示,吳女士前往負責該汽車維修理賠的保險公司進行查詢。在這家保險公司的理賠系統裡,吳女士查詢發現,2015年10月19日,這輛車曾有一次交通事故出險,汽車被更換了很多重要零組件,單次理賠金額為40998元。保險理賠記錄與4S店的維修記錄,在時間、金額和更換部件等方面高度吻合。

此後,秦川公司二手車部門經理在與吳女士交涉的過程中也承認,在收購該車時已知該車曾發生過碰撞事故,以及更換了諸多重要零件。

2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法院認定商家欺詐

2018年4月,吳女士將秦川公司起訴至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秦川公司退還購車款7.22萬元,並向她增加賠償3倍的購車價款21.66萬元。

西安市新城區法院審理認為: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根據上述規定,秦川公司作為二手車經銷商,在向吳女士出售車輛前應該將該車的真實車況,包括事故維修情況提供給吳女士。秦川公司未向吳女士明示這一事實,使吳女士在不知道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的情況下簽訂了買賣合約,該行為侵犯了吳女士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雖然秦川公司認為其在售出該車時也不知道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但其作為專業的二手車交易機構和銷售商,應當對售出的車輛真實狀況有全面檢測和了解,且秦川公司在與吳女士協商時也承認,其在收購該車時發現該車發生過碰撞,更換過部件。秦川公司稱其不構成欺詐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西安市新城區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合約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審判決秦川公司返還吳女士購車款7.22萬元,吳女士同時將品牌為精靈999cc、發動機號為3B21HY5208、車架號為 WMEEJ8AA4FK822923的小轎車退還秦川公司;秦川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吳女士21.6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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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服上訴:不是故意為之

法院: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3倍賠償

一審判決後,秦川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秦川公司稱,自己並不存在欺詐行為,其收購涉案車輛的價格是7.1萬元,銷售價格是7.22萬元,利潤不到0.02%,如果秦川公司明知涉案車輛屬於事故車輛,收購價格肯定會大大降低。因為工作人員的失誤,秦川公司收購了出過事故的車輛,屬於過失行為,並非故意為之,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秦川公司構成欺詐錯誤。

西安市中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秦川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否承擔退款、賠償責任。該案中,雙方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約中約定“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即信息合法、真實、有效……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秦川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交易機構,對交易車輛的真實狀況應負有全面檢測、了解,並如實告知購買人的義務。

吳女士在案件審理中提供的相關視頻及錄音顯示,秦川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向吳女士出售車輛時就已明確知曉涉案車輛出過事故的事實,但卻告知吳女士該車並未出過事故。因此,秦川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已構成欺詐。

西安市中院認為,吳女士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秦川公司退還車款並增加賠償3倍車款的損失,於法有據,應以支持。據此,西安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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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徐文智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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