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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萬提新車發現竟是翻新車:退一賠三獲賠428萬!

買車過程中,如果遭到欺詐,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尤其是在跟平台方交易,如果對方欺詐成立,可獲得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而下文的羅先生,獲得退一賠三補償後,購車預算也由奔馳直接升級到了法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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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羅某向啟隆公司購買一台奔馳GLS 450平行進口汽車,金額為107萬元。羅某與啟隆公司簽訂合約,購車發票由通利華公司出具。

提車僅2個月,一次洗車過程中,羅某意外發現車輛竟是翻新車,他將通利華公司作為被告、啟隆公司作為第三人訴至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一賠三,賠償4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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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利華公司表示,涉案車輛並非其銷售,他們亦未收取原告任何價款,雙方不存在買賣合約關係。其次,發票是依啟隆公司委託出具,且與啟隆公司簽訂了免責聲明,理應由啟隆公司負責賠償。

原告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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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通利華公司根據啟隆公司委託出具發票,實際銷售方應為啟隆公司,前海通利華應為貨物提供方,故羅某與啟隆公司存在合約關係。被告和第三人均有舉證義務證明涉案車輛來源。

通過被告提交的海外購買進口涉案車輛的檢驗材料,以及車輛GPS定位記錄,均無法證明涉案車輛是全新進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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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陳柳波介紹,平行進口特點是買賣雙方信息優勢差較大,應賦予賣方更大舉證責任,在有鑒定結論證明該車輛是事故車的前提下,賣方應證明其商品為全新無事故車。

法院經審理認定,啟隆公司作為專業汽車銷售商,未盡到嚴格審查義務,銷售有質量瑕疵的商品,誤導消費者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構成消費欺詐。

最終,前海法院判決啟隆公司退還羅某購車款107萬元及利息,並賠償購車價款三倍金額共計321萬元。啟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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