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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有修補痕跡 4S店被認定欺詐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沈高軒 實習生 管筱 記者 於英傑)3月13日,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江蘇省高院梳理發布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引導消費者積極理性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015年12月,江蘇某地4S店富豪公司與市民李忠約定,由4S店向李忠銷售一輛2016款沃爾沃S60L智馭型水晶白色轎車。新車開了沒多久,李忠發現油箱蓋及右後葉子板油漆存在修補的痕跡,因此懷疑買到的可能是事故車。他與4S店交涉無果,向法院起訴,要求4S店“退一賠三”。法院經審理認為,4S店富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出售的商品不存在瑕疵,所以應認定其隱瞞真實情況銷售存在瑕疵的汽車,構成欺詐。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李忠的訴訟請求。

  江蘇省高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案例

  1、汽車等耐用品在法定期間記憶體在瑕疵的,證明責任應由經營者承擔

  2、出賣人以經營者身份在閑魚等舊貨交易平台銷售產品,構成欺詐的,買受人可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3、銷售者通過微信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消費者應當對其從經營者處實際購買的缺陷產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5、非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的買受人,無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6、經營者向消費者辦理的會員卡,使用日期長於其經營場地租賃期限的,不必然構成欺詐

  7、商家對出售偽劣食品作出的“假一賠萬”的承諾,應認定為違約金,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合約法》的規定予以調整

  8、經營者只有在對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具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時,消費者才能依據《食品安全法》主張懲罰性賠償金

  9、食品標簽有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足以引起消費者誤認的,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金不予支持

  10、經營者擅自改裝車輛配置未告知消費者的,構成欺詐,應按其影響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部分的三倍價款,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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