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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廢改部分規章 外資入股銀行比例不再受限

  銀保監會廢改部分規章 外資入股銀行比例不再受限

  本報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導

  8月23日,銀保監會發布通知稱,為落地已宣布的擴大銀行業開放舉措,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目前關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AMC股比限制的規定集中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等四個規章中。落實前述對外開放舉措,僅需對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刪去相關規定,同時對因取消外資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

  鑒於此,銀保監會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修改了三部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的比例限制規定。主要涉及:境外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商行以及AMC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合計入股不得超過25%的規定。

  本次決定修改的《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將重新公布。

  外資享“國民待遇”

  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中國宣布進一步放開外資對銀行業的持股比例限制以來,已有一些歐洲、日本的外資金融機構表示投資合作意向,他們對中國的保險、金融新興技術、資管等領域表示了濃厚的興趣。

  相關專家也表示,通過規則的修訂,外資入股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和中資一樣,已享有完全的“國民待遇”。按照監管規定,大型銀行、全國性股份製銀行對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沒有限制,但城商行、農商行等部分中小機構仍有不超過20%的限制,外資同樣受此限制。

  在現行監管規則體系下,中資銀行包括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機構類型。

  《決定》明確,外資入股這些銀行,按照入股時被投資銀行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而將上述銀行變更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對外資入股的上述銀行,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經營地域等方面,適用與該機構類型相對應的許可規章和其他審慎監管規定。

  銀保監會也明確:“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

  相關專家解釋稱,即如果一家城商行或農商行,有外資入股後,即使達到控股或100%持股,這家銀行的性質仍是城商行或農商行,不會定義為“外資行”。這樣有利於保持監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真正建立中外資統一、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

  不會對中資機構造成衝擊

  每次對外開放,都有人擔憂“狼來了”。

  為此,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回顧銀行業開放歷程,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在我國銀行業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既通過“引資”增強了中資銀行的資本實力,又通過“引智”提升了中資銀行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準,提振了國際市場對我國銀行業整體的信心。

  也有銀行業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這種擔憂純屬杞人憂天。我國銀行業發展能有今天的成就,大型銀行站在世界前列,大部分銀行公司治理和業務發展規範化,都離不開當初引進的外資‘老師們’。在本世紀初銀行體系較為脆弱的情況下,都沒有因為引入外資而產生風險,今天就更不會。現在不是擔憂過度開放的問題,而是開放程度不夠的問題。”

  銀保監會也強調,我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國際金融規則制定的話語權逐漸增強,具備了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的能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實施的金融穩定評估(FSAP)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評估(BCP),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水準給予了高度評價。(編輯:馬春園,郵箱[email protected]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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