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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銀行業具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有利條件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精神,推動已宣布的擴大銀行業開放舉措盡早落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決定》的起草背景是什麽?

  答: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是黨的十九大確定的我國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重要內容,而放寬金融業外資準入是我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首要重點工作。

  回顧銀行業開放歷程,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在我國銀行業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既通過“引資”增強了中資銀行的資本實力和流動性,又通過“引智”提升了中資銀行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準,提振了國際市場對我國銀行業整體的信心。

  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和利益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從國際環境看,中國經濟全球化發展和中資機構“走出去”對我國銀行業機構開放、業務開放和市場開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制度,建立內外一致、公開透明的金融市場規則的任務更加迫切。從國內形勢看,中國經濟當前正處於轉型更新的關鍵期,實體經濟發展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利用內外兩種資源、兩種市場,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水準。

  在我國銀行業穩健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也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國際金融規則制定的話語權也逐漸增強,具備了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的能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實施的金融穩定評估(FSAP)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評估(BCP),對我國銀行業監管水準給予了高度評價。我國銀行業已具備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積極有利條件。

  2017年我國對外宣布取消除民營銀行外的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該項內容納入了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在今年博鼇亞洲論壇年會上,習近平主席宣布,中國將確保已宣布的重大金融開放舉措盡快落地,努力讓開放成果及早惠及世界各國企業和人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積極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盡早推動開放措施落地。

  2.《決定》的起草思路是什麽?

  答:現行多部行政許可規章均規定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外銀行)可與境內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企業一道,作為中資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戰略投資者,並規定了相應的審慎性投資入股條件。上述規定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目前關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規定集中在如下四部規章中:1.《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1條;3.《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6條;4.《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117條。落實前述對外開放舉措,僅需對上述條款作出修改,刪去關於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規定,同時對因取消外資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

  鑒此,《決定》以一部規章的形式,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同時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許可規章中的相關條款。

  3.《決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決定》主要有如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制定於2003年,其中關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條件以及應當提交的申請檔案等內容已經被《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多部行政許可規章所吸收和替代。廢止該辦法,對中、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統一的許可辦法,更符合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相應地,調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援引該辦法的條款。

  二是取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刪去上述三部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為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的規定。

  三是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

  四是明確境外金融機構在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時,還應遵守國家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

  4.《決定》對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有哪些考慮?

  答:在現行監管規則體系下,中資銀行包括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機構類型。《決定》規定,外資入股上述銀行,按照入股時被投資銀行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而將上述銀行變更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所規範的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對外資入股的上述銀行,在市場準入、業務範圍、經營地域等方面,適用與該機構類型相對應的許可規章和其他審慎監管規定。

  此種規定為外資投資入股中資銀行提供了穩定的制度預期,為中外資創造了統一、公平、透明的規則體系,有利於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5.《決定》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有哪些考慮?

  答:當前,中國銀行業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監管能力不斷提升,監管手段不斷豐富,具備在便利外資深度參與的同時,有效防範開放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的能力。在推動落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過程中,巨集觀管理部門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際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進建立及完善相應的審慎監管機制和配套措施。《決定》明確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我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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