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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規範債轉股新型實施機構 可向投資者募資

  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範債轉股行為,6月29日, 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是一類債轉股新型實施機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債後轉股”的方式開展業務,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通過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原股東資本減記等方式,推動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對象企業及其原有股東等利益相關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實現真實債轉股,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

  《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但並不要求商業銀行控股,允許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的積極性。本著擴大對外開放的精神,《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作出限制。

  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管道加以籌集。第一,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第二,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第三,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第四,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第五,在確保資產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辦法》鼓勵交叉實施債轉股,對於使用募集資金開展業務的,應當主要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準。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原則上不應當控股債轉股企業,確有必要的,可以制定合理的過渡期限。其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派員參加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參與公司治理和重大經營決策,督促企業持續改進經營管理。再次,《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相關主體在債轉股協定中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範,共同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作出明確約定,防止企業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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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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