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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款列入“黑名單”起點降低:從100萬下調為10萬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布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法遵從度,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記者注意到,《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下調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換句話說,就是逃避追繳欠稅1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便可列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相關資訊,並將資訊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辦法》主要對案件公布標準、資訊公布內容、信用修複、案件撤出等進行了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名稱的修改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修改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總局解讀說,主要考慮本《辦法》是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二字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的“黑名單”制度多採用“失信”表述,修改後更為統一,便於部門銜接。

(二)關於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修改

在逃避追繳欠稅標準方面,《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另外,要提醒一下那些走逃(失聯)的欠稅者要注意了,《辦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公布範圍。

稅務部門在實踐中發現,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製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為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構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布範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構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三)關於資訊公布的修改

據稅務總局介紹,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為維護被冒用資訊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明確“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隻公布實際責任人資訊。”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四)關於信用修複的修改

規範信用救濟程式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複按照公布前、公布後,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操作程式。

隨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聯合懲戒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複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建立完善信用修複制度,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稅務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信用監管水準的重要措施。《辦法》進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濟措施的範圍,明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當事人也適用信用修複措施。

(五)關於懲戒措施的修改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區分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兩類懲戒對象分別列示,對於不向社會公布的,實施納稅信用級別降為D級的懲戒措施。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布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構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構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構監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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