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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崔永元揭影視圈陰陽合約事件:大小合約違法嗎

  來源:北京日報

  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

  除了“手機”電影、“崔永元”“范冰冰”

  這些吃瓜群眾關注的字眼,

  明星通過“一陰一陽大小合約”

  獲取天價報酬,

  卻又公然偷稅漏稅的問題

  也隨之浮出水面,

  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6月3日,記者採訪我國稅收法律學界知名專家教授,請他們對此話題中涉及的深層法律關係和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和解讀。

  關注點一

  “大小合約”違法嗎

  在相關媒體採訪中,崔永元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大小陰陽合約”。而據業內人士披露,“大小陰陽合約”在行業裡很普遍,對於明星逃稅問題,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那麽何謂“大小合約”?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約”這種現象?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大小合約”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約”: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約,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約”用於向主管機構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約”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施正文說,稅收收入是我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繳稅都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

  關注點二

  偷逃稅與合理避稅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約”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裡呢?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約”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施正文介紹,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采取的稅收優惠行為等,都是合理避稅行為。合理避稅是合法的。

  而偷逃稅是指納稅人採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一種非法行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偷稅行為表述過於複雜,執法實踐中引起理解分歧。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做了修改。修改後的內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偷稅改為逃稅。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翟繼光告訴記者,明星避稅由來已久,作為高收入群體,其有充分的避稅動機。常見的手段有三種:

  一是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於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構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約”或者“大小合約”,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構看到的是小合約,轉账記錄也是小數額,其余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账戶轉账,稅務機構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都是違法行為,但由於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關注點三

  如何區分一般違法與犯罪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說,明星等高收入群體利用“大小陰陽合約”的行為,其實是我國法律中認定的一種“逃稅”行為。逃稅行為,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照稅法予以行政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裡的刑事立案標準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構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構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關注點四

  是個案還是行業潛規則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稅務機構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約”的事實,范冰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於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之規定,稅務機構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警察機構。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構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約”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構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或者玩忽職守罪。

  “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對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關注。”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構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構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警察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警察機構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蔡道通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約”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麽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關注點五

  如何加強高收入人群稅收監管

  劉劍文認為,從此事件的社會影響來看,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個人所得稅本來就具有“收入越高、繳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但在普通工薪階層領著五六千元工資都依法納稅的情形下,處於財富金字塔頂端的明星卻巨額偷稅漏稅,這無疑是對國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

  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個人所得稅的收繳本來就嚴重依賴納稅人如實申報。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蔽性。當然,現實的困難並不意味著對高收入群體個稅繳納沒法監管,關鍵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構建起又嚴又全的法律稅務綜合體系。

  施正文建議,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是現代互聯網、雲計算和物聯網等資訊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都將產生深遠影響。毋庸置疑,大數據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許多挑戰,但同時也為稅收征管模式的轉型更新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對於稅收征管而言,貫穿稅收征管全過程的關鍵因素是現代資訊技術和大數據,這也是改進和創新稅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產力。充分利用現代資訊技術手段和大數據來提升稅收相關數據采集能力以及數據分析和應用能力,有利於把政府和社會各部門蘊含的大數據優勢轉化為稅收治理優勢,進而構建旨在解決稅收征納雙方資訊不對稱,以稅收征管大數據為基礎,通過采集、分析、利用涉稅資訊,以數據資訊比對為核心,人工處理與電腦處理相結合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征管資訊平台。

  以大數據為基礎的風險導向型稅收征管系統,其核心在於“資訊”,這也是資訊化促進稅收征管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關涉稅資訊是稅收管理的關鍵,有利於破解稅收征納雙方資訊不對稱難題,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稅收徵收率,是全面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水準的必然選擇。

  翟繼光也建議,將各種收入資訊和財產資訊匯總至稅務機構的手中,如銀行交易記錄、股票交易資訊、不動產登記資訊、機動車登記資訊等。

(責編: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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