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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明年稅務要有大動作,老闆和財務都要小心了!

秘姐有話說:

文丨來源:小艾財稅俱樂部

版權歸原作,若有異議,煩聯繫後台~!

國家稅務總局新的檔案頒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布辦法》,明確的規定今後企業財務的行為,失信的、虛開發票的、毀壞憑證的都將被查處,和各位會計、老闆息息相關,速度了解。

國家稅務總局:涉稅違法失信嚴懲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公布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機構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並將資訊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範的原則。

有這些做账的企業都和會計,都將嚴懲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账簿、記账憑證,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構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構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構監管的。

相應處罰,會計和老闆不能大意

第十三條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構將當事人資訊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構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關於本次案件標準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繳欠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逃避追繳欠稅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由“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修改為“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2.將走逃(失聯)企業納入公布範圍

部分企業利用走逃(失聯)等方式不履行稅收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製當前走逃(失聯)企業日漸增多的趨勢,《辦法》將“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構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明確作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之一,包括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走逃(失聯),以及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行政決定後走逃(失聯)的。

增加對走逃(失聯)企業的震懾和打擊力度,對於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構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納入公布範圍。同時,30日的公告期給走逃(失聯)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構處理以及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於引導納稅人遵從,也保障了納稅人的權利。

關於資訊公布的修改

1.增加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

近年來,部分當事人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為維護被冒用資訊注冊、確無涉案行為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懲戒的準確性和指向性,《辦法》第七條增加如下表述:“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隻公布實際責任人資訊。”

2.增加資訊更新條款

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的真實、準確,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辦法》增加第十條資訊更新內容,具體表述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資訊變化後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構確認,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3.延長公布時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財金﹝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為三年”,為與其保持一致,並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布時限由2年延長為3年。

公布稅收違法黑名單,將聯合懲戒

稅收違法“黑名單”及聯合懲戒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手段。近期,各地稅務部門持續加大“黑名單”公布力度,嚴打騙稅虛開違法行為。

1、天津公布“黑名單”案件123件

今年上半年,天津市各級稅務部門累計在門戶網站公布“黑名單”案件123件。企業一旦上了“黑名單”,除了有關資訊會被稅務部門向社會公示外,還會受到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34個部門的28項聯合懲戒。

由天津市稅務部門參與建設的天津市行政機構聯合獎懲監管系統通過資訊化手段,實現了對“黑名單”當事人跨部門聯合懲戒資訊推送、實施、反饋全鏈條的閉環管理。

2、貴州對“黑名單”當事人加大懲戒力度

隨著“黑名單”公布力度持續加大,懲戒手段也越來越多,力度越來越大。截至今年6月,稅務部門共對386戶次“黑名單”當事人實施了如對直接責任人注冊登記的其他企業信用降為D級、嚴格控制發票領用、從嚴辦理出口退稅、提高稅收檢查頻次等懲戒措施。目前已有416名企業“黑名單”當事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職務。

3、西藏近百企業上稅收“黑名單”

目前西藏各級稅務機構已累計公布“黑名單”案件90件,所公布的90件案件中,偷稅案件2件,佔比2%,涉及稅款964.21萬元;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88件,佔比98%,涉及非法發票14254份,金額79.66億元,涉及稅款12.96億元。其中:追繳違法所得3213萬元,打掉虛開團夥1個,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對其分別判處3-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按照規定,以上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已經被直接判為D級。其他部門的聯合懲戒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會計和老闆都要小心了

第一類:擔任過企業會計。代理記账的企業終止代理後,未到稅局辦理會計人員變更,企業之後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

第二類:未擔任過企業會計。但幫企業辦理過稅務事項,比如買過一次發票,申請過一般納稅人,辦理過稅務報導等,留下了會計人員資訊,企業之後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

第三類:完全陌生的企業。會計對這個企業完全陌生,從未辦理過任何業務,但稅局系統裡財務人員資訊是會計的。這家企業違背征管法上了黑名單,連帶會計上黑名單;為什麽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以前辦理稅務報導,企業只需自己填寫會計人員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就可以在稅局系統裡留下該會計的資訊,稅局沒有去核實過。

以上3種情況,從事多年的老會計、在代理記账公司工作的會計很容易遇到。一旦上了稅務系統的黑名單,就被稅局拒絕辦稅,無法開展財務和會計工作。

那些多年努力考上的會計證、那些經過歲月磨煉出來的工作經驗,全都付之一炬……想想就……

列入黑名單後,這些資訊將全被公布

(1)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2)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主要違法事實;

(4)適用相關法律依據;

(5)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情況;

(6)實施檢查的部門;

(7)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構可以依法一並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萬一被列入黑名單,財務人該如何自救?

1、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構決定,隻將案件資訊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資訊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資訊。

2、案件資訊已經向社會公布後,當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構決定,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因此,小編提醒大家提醒財務小夥伴們,為了防止入稅收“黑名單”:

1、盡量去正規企業就業,拒絕做假账、偷稅漏稅;

2、個人的證件不要隨意外借;

3、認清做兼職會計的風險;

4、會計證書不要隨便外掛,以免因小失大;

5、離職後,要及時辦理財務人員資訊變更。

來源:小艾財稅俱樂部、國家稅務總局、會計說、湖南地稅。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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