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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流產,女方可以索賠?

未婚同居,已是社會的時髦現象;奉子成婚,計劃生育嚴苛時代,還有所顧忌,計劃生育進入寬鬆時代後,也是許多未婚男女的選擇。可是,總有許多試婚不成功者,流產後,女方本人及家裡人認為女的吃虧大,時有去向男方索賠的念頭,還有些人專門去問律師:律師,未婚男女同居流產,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索賠?如果,去向人民法院起訴男方,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諮詢事例(聲明:本諮詢案例已徵得諮詢者同意公開)

諮詢者:「吳律師,我家女兒上初中時與同學談戀愛,懷孕了,流產了,導致耽誤了學業,尤其是去年的中考都沒有辦法參加,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男方索賠嗎?」

吳律師:「請問您家女兒懷孕的第一個月多大了?男方當時有多大年紀?你問清楚了你女兒,不是男的強迫女方導致懷孕的吧?」

諮詢者:「那時我女兒剛剛滿十四歲,男方十六歲。我問清楚了,不是對方強迫導致的,是我女兒與男同學懵懵懂懂懷上的。」

吳律師:「是十四周歲還是滿了十三周歲但未滿十四周歲?」

諮詢者:「滿了十四周歲,她上學上的早。」

吳律師:「如果是這種情形,您的想法難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諮詢者:「哦。那麼可以要求男方從道義上承擔一些經濟責任?您問我十四周歲與否,這有什麼不同的含義嗎?」

吳律師:「要求對方從道義承擔責任,法律並不干涉,只要手段合法,沒問題。如果您女兒沒滿十四周歲,而男方滿了十六周歲,那法律性質就會有所變化了,能否索賠,則可能會另有說法。」

律師提示

現實中,當男女同居試婚後發現不宜去領證結婚時,可又發現女的懷孕了,或者女的懷孕最後因故需要流產時,無論從生理上還心理上,吃虧的肯定會是女方!有社會學家測算過男女同居成本,並分析後認為:男方的各類成本可以忽略不計;當男女雙方最終無法結婚時,女方極可能給她人訓練了合格老公,女方的機會成本、生理成本及心理成本均會是男的數倍,甚至拖累終生。此時女方及其家人會想:據說法律講的是公平,女方受此大損害,如果去訴諸法律,能否得到支持?下面是律師告訴有此類想法者的法理:

1.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根據這一條,即明確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是以登記為要務,沒有登記,僅是同居關係時,法律並不認可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尤其是婚姻法修改後,不再有事實婚姻一說了。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男女未婚同居流產的法律責任承擔如下:

①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答:不予支持。

②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

④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後,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答:我國在一定範圍內承認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係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從以上內容來看,完全否定了同居流產後,女方向男方索賠的可能性。

4. 即使女方去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一般會認為男女同居流產系道德爭議,法律不宜干涉。

5. 當然,如果女方因懷孕流產導致開支的醫藥費,想要求男方承擔一部分時,去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是極有可能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為,這可以定義為男女同居期產生的共同債務,相當於合夥過日子產生的共同債務,男女各承擔一半,這是合法又合理的。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合約E院於2019年4月24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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